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营20120319
店 面 租 赁 合 同
甲方(出租方): 莆田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交易中心二层)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许荣乐
证件号码: 350321197811215639
地址: : 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霞东村余罗坡104号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店面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租赁店面座落于莆田市秀屿区莆田木材加工区示范区内的莆阳新城 公寓4#107 “国际公寓”4#楼一层 107、108号店面,总建筑面积 135.39 270.78135.39 ㎡。
第二条 租赁用途:租赁店面仅作 经营建材 经营建材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自2012年 63 月 月 1 日起至 2015年 53 月 31 日止,共 叁 年。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乙方所承租的店面前贰年免予收取租金,第三年起按市值计收租赁费至本合同期满为止。具体如下:
1.以上店铺自2012年 63 月 1 日起至2014年 5 3月 31 日止为免租金使用时期。
2.以上店铺自2014年 63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53 月 月 31 日止按市值计收租赁费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3.租金付款方式:乙方按每按 三个月季度的 31 日前支付租金给甲方。 为一个周期结算一次,首次租金乙方于 2014 年 3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每下一期租金乙方应在当年 6 月 日前付清(首次租金:如乙方应在2014年 53月 31日前支付自2014年 63 月1 日起至2014年 96 月 月30日止的租金,以此类推)。如乙方逾期支付,则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 10 感觉违约金偏低些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店面。
第五条 押金支付及退还方式
1.租赁店面总壹贰一间押金合计人民币 3000陆叁仟元(¥300063000.00)元,。付款时间为签订本合同时请注意收取
一次性付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扣除租金、违约金及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甲方应返还给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
第六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甲方将租赁店面以乙方考查认可后的现状交付乙方,乙方接收之日起后7日内完成装修设计审批并进场装修,负责于 两三个月内完成装修投入使用及修缮;,因装修及修缮租赁店面或填加相应设施等支付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收回租赁店面时,无偿取得乙方装修后的店面。
乙方接收租赁店面后,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损坏店面内建筑,如需改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七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 物业管理费:免租期间甲方减免乙方物业管理费;免租期满后,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按相关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2. 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____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 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 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八条 承诺与保证
1.甲方保证出租店面产权明晰并对所出租的店面拥有合法、完全的处分权。乙方保证具备合法的经营 建材的资质,确保合法、有序、长期经营。租赁期间,乙方可以在所承租店铺门头制作相应广告,广告制作必须符合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规定。租赁期间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承租期间,如甲方将租赁店面部分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及第三方办理连续租赁事宜。甲方出卖租赁店面,须在壹个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乙方所租赁店铺和位置保持不变。什么意思?
4.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乙方不再使用租赁店面,乙方均保证租赁店面的装修、修缮及增加设施完好,并按装修完好的现状(不含可移动物品)无偿交还给甲方。
5.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店面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九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甲方应于 2012 年 3 3月 31 日前 ,将租赁店面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 10 日不能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 10 天内退还租赁店面,已收取的押金及租金不予返还。(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承租店铺结构、损坏店铺或改变承租店面用途的;(2)拖欠押金或租金累计达十五日的;(3)利用承租店铺从事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品;(4)未经甲方同意私自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的。
3.乙方在交还租赁店面时破坏、拆除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拆改相关设施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已收取的押金不予返还,乙方另应向甲方支付修复房屋的相关费用作为违约赔偿。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交付租赁店面的,除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外,每逾期一日,应另按应支付的日租金的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中途停止营业超过10日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店面,已收取的押金不予返还,。
6、因乙方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装修并投入使用,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店面,已收取的押金不予返还。
乙方另应向甲方支付 壹个月的房租 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店面,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当日或合同解除后次日前按照现状返还租赁店面(不含可移动物品)。甲乙双方应对租赁房屋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续租的,应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店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租赁店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租方(盖章): ___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 ___________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____ 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 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 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 _____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____ ___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____ 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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