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渔船劳务合同 甲 方:(用人单位) _船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经济性质: 船东(代表人): 乙 方:(被雇佣者) (以下简称乙方)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户 籍 所 在 地 现 住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所有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二、工作内容和工作纪律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自身职务等级担任船舶相应岗位的工作,订立本合同时的岗位为 。如因情况变化和适应程度
2、,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第三条 乙方同意按照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第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的日常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第五条 乙方在船期间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终止职务。乙方擅自离职或者终止职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乙方有义务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前,有权拒绝上船作业。对甲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三、劳动报酬第七条 乙方在船期间,甲方将根据双方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3、乙方的工资报酬。第八条 甲方支付乙方不得低于4000元/月的劳动报酬,同时甲方设立奖励工资,对在出海期间服从安全管理,劳动效率高的船员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左右。工资计算标准以当地海洋捕捞商会统一规定标准执行。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应当出具工资清单或设立查询渠道,包括乙方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项目内容,并由乙方确认。第十条 甲方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乙方实行工资持续增长制度。四、渔业互助保险和人身伤害险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后,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不低于60万元的人身保险。第十二条 乙方在船期间因本人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且不属于
4、甲方投保的渔业互助保险和社会保险赔付范围的疾病、伤残和死亡,甲方将不负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在合同期内办理船员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由甲方支付,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一旦出险,甲方从保险人得到的赔付款项应无条件的全部转付给乙方,按规定若有不足的部分再由甲方补足。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四条 甲方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五条 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让乙方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六条 甲方应告知乙方渔船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范应急措施。第十七条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
5、八条 合同签订后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接触和终止,但当甲方因转变或调整生产作业时,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当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能适应该工作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负有刑事责任的;(5)隐瞒重大病情的。第十九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可以再三十天前通知乙方终止合同:(1)乙方因非工伤而进行治疗且无法再短期内恢复劳动的;(2)甲方因经营不善出现停产的。第二十条 当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解除终止合同:(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
6、劳动;(2)甲方强迫乙方从事非法活动的;(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禁止乙方在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更改解除终止合同。七、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一方或者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九、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
7、各执一份。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鉴证机关: 鉴证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
8、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
9、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
10、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