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委托人:
代理人: 重庆渝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重庆渝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代理人)
就 (工程名称)的招标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项目批准文件:
3、资金来源:
4、工程规模:
5、总投资额:
6、招标方式:
二、委托代理范围
1、委托代理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具体内容:
□设计,具体包括:
□监理,具体包括:
□施工,具体包括:
□重要设备:具体包括:
□材料设备,具体包括:
□其他,具体包括:
2、委托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代理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定招标方案
□建设工程报建
□办理交易入场登记
□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和发布资格预审文件
□编制资格预审报告
□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
□公布最高限价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公示评标结果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移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档案
□与招标代理有关的其它事宜
三、委托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建议;
4、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5、审查代理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6、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并依法向代理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8、依法选择中标人。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工程招标所需的□项目批准文件□资金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资料,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其时间约定在: 合同签订后5日内 ;
2、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无偿提供完成本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代理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其时间约定在: 合同签订后5日内 ;
3、对代理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 5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代理人工作;
5、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 3 日通知代理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代理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7、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8、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代理人的经济损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向代理人报销应由委托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10、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五、代理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4、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5、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6、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建议;
7、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8、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六、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2、代理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班子成员。其项目配备班子如下 :
该项目
负责人
姓名
职称
考试记录
手册号
联系电话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编制人
姓名
职称
专职人员证章号
联系电话
该项目班子成员
姓名
职称
考试记录手册或合格号
联系电话
3、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5、代理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应由代理人完成相关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6、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7、代理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8、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9、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10、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1、代理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 。重新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 / ,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 。
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 (2) 方式。
(1) 由委托人支付。
(2) 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非代理人原因造成的流标,重新招标所产生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协商解决,其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3、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时间: 。
八、委托人对代理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代理工作开始时间:
2、代理工作完成时间:
非代理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代理结束以完成 时间为准。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 (1) 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 (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报招投标监督机构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十一、补充条款:
十二、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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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公章): 代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 地址:
开户: 开户: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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