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铺租赁合同
编号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租赁位于 的商铺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租赁商铺的位置与面积
1.1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商铺座落于 号商铺(以下简称“租赁物”)。
1.2 租赁物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经营范围
2.1租赁期限为 个月,起止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甲方在开业前通知乙方进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进场。如甲方书面通知更改进场时间的,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日期进场,逾期30日不进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商铺,没收保证金。
2.2乙方必须按时开业,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如期开业,超过甲方规定的开业期限达30日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责令乙方退场。
2.3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如拟在租期届满后续租,应于租赁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续租的,乙方须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乙方届时未提出续租申请或双方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乙方必须在租赁期届满当日撤出租赁物,具体依据本合同第8.6条的约定处理。
2.4乙方承租租赁物的经营范围为 ,使用的商号名称为 。乙方如需改变上述经营范围和商号名称,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部门的许可。
乙方保证对所经营的品牌产品具有经营权,因不具有经营权或侵犯了他人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租金及保证金
3.1租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每月合计人民币 元。
该租金为纯租金,不包括应由乙方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税费等费用。
3.2 租金实行按月计算,每 个月为一个付租期,乙方应于订立合同当日将第一个付租期的租金 元交付给甲方,以后在每个付租期前15日向甲方支付该付租期的租金,依次类推。
3.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乙方拖欠租金、水电费及其它费用或因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的,甲方可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可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甲方可没收违约金的情形,见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合同期内甲方将保证金扣除或没收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补足。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未发生违约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甲方将于合同终止一年后无息返还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
3.4 在本合同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的一年内,如因质量问题、价格问题、服务问题以及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地方法令法规、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等行为,乙方必须无条件履行“三包”规定,承担向消费者办理修、换、退商品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乙方产品售后投诉3起以上(含3起)未完结的,甲方加收一倍保证金,直至乙方售后完结率达到100%,方可无息返还加收的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所交纳的剩余费用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 物业管理
4.1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租赁物的物业管理,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须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甲、乙方解除本合同时,《管理服务合同》自行解除,乙方应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解除《管理服务合同》的手续。
乙方承诺依据《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并愿意服从《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制定的公约、守则等各种管理制度。
4.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仔细阅读了《管理服务合同》。乙方承诺遵守《管理服务合同》和甲方制定或修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承诺接受上述文件的约束。
第五条 租赁物的装修
5.1 乙方自行装修其商铺,负责办理装修报建和验收(含消防)等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且装修过程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装修规定。在乙方进场装修前需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装修保证金。
5.2 乙方装修“租赁物”,必须遵守《管理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以及甲方所制定的有关装修的守则、规定和要求,并接受甲方的监管。具体见乙方与甲方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有重新命名 的权利和在任何时间改变、替换或取代原有名称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做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本合同的终止或本合同条件的改变。
6.2 甲方有权在营业时间内进入租赁物,以检查乙方有否违反本合同和《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
6.3甲方可以让任何人或组织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在 的公共区域举行活动、展览或商品展销等活动,但应尽量少给乙方经营上带来不便。
6.4 甲方有权在 所有外墙面、屋面、空地及停车场制作发布广告,并有权在公共区域举行活动、展览或商品展销活动,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应尽量减少给乙方经营上带来不便。
6.5甲方负责保持 之建筑物、设备及渠道良好及其有关维修保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乙方对其承租的“租赁物”,除本合同规定的限制以及《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限制之外,享有充分的使用收益权。甲方对乙方在租赁物内合法守章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进行干涉妨碍。
7.2乙方如为经营需要需增加水电负荷或容量,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自行办理有关手续、承担有关费用。
7.3乙方须按时缴交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它应缴之费用。
7.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或分租。
7.5乙方不得用甲方名称和商标经营自身的业务。
7.6乙方不得使用或促使他人或容许他人使用租赁物进行任何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在租赁物内出售假冒伪劣货品。
7.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内的电路作任何更改,不得将甲方之任何装置及设施更改或移去。
7.8乙方不得在租赁物内储藏或容许他人储存任何危及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之材料或危险物品。
7.9乙方承租后,自办营业执照,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经营过程中,因经济纠纷等被法院及有关部门查封租赁物或其内的财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7.10乙方必须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有关税款及其它政府事业性收费。
7.11乙方商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在乙方商铺内发生的被盗、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害等事件,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12乙方商铺内的货物摆设不得阻挡消防喷淋头、消防栓等消防设施,不得乱拉乱搭电线,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事故与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8.1 在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且无任何免责情形,甲方除如数退还乙方的保证金之外,还须支付与该保证金等额数量的赔偿金。
8.2甲方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向乙方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3 如乙方迟延缴交租金,应按日承担所欠金额1%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10日未能缴足租金及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除应依据上述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外,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8.4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及《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条款时,在甲方通知乙方改正的期限内,如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随时收回租赁物,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8.5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7.4至7.10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乙方不遵守本合同其它约定,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如乙方的违约给甲方带来损失,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不按甲方规定的开业日期营业或擅自停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0.2的约定,在合同期满或合同因故终止时,未按甲方指定时间(三日内)撤出租赁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终止合同时的租金标准缴交场地占用费(该场地占用费的支付并不意味着双方租赁关系之继续),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占用期内租金总额的100%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仍未撤出的甲方可自行处理租赁物内的所有物品,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8.7乙方之雇员或获准使用人之任何过失或违约行为即构成乙方本身之过失或违约行为。
8.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免除责任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
8.8.1 因不可抗力的事由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
8.8.2 因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性行为,导致商场不能如期开业或中途歇业的;
8.8.3 因政府有关部门拆迁、建设或甲方重新建设、改变经营范围而使本合同必须终止的;
8.8.4 非因甲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事故或损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的增加、减少或修改,均须取得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10.1 在合同期满或合同因故终止时,乙方添附于租赁物内不可移动或一经移动就损坏其主要价值的设施、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撤场时,不得擅自做破坏性拆除,否则应向甲方赔偿。
10.2在合同期满或合同因故终止时,乙方必须在三日内撤出租赁物。
10.3在合同期满或合同因故终止时,在乙方向甲方结算所有费用之前,甲方可以留置租赁物内的所有物品。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则
12.1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通过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等条款,甲方已对该等条款的内容向乙方作了详细说明,乙方是在充分阅读并理解条款之后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
12.2甲、乙方相互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如通知等),须以直接送达、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至本合同记载的当事人地址。各方保证本合同所记载地址的准确性及真实性,并在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双方一致同意,通知的风险由被通知方负担,即非因通知方的原因致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的,在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满15天的,通知方可以认为被通知方放弃了有关权利,并据此处理有关事项。
12.4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双方各执两份。
12.5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经甲、乙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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