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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材料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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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书 报案人: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 公司地址: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216号; 犯罪嫌疑人:彭卓,男,汉族,19829年9月12日出生; 身份证号:4320439 原系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跳马乡新田村北冲组266号,联系电话: 事实与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彭卓涉案事实与行为: 犯罪嫌疑人彭卓系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康)得业务员、经公司授权委托,自2011年6月2日入职以来一直负责长沙地区公司药品销售与代为公司接收客户货款,但犯罪嫌疑人彭卓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违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财务制度与自身岗位职责,涉嫌以下犯罪事实与行为: 2012年03月09日商康应犯罪嫌疑人彭卓得要求,将价值875。62元得货物通过公司物流渠道发往客户岳麓区济仁堂大药房。经公司与客户核实:该货款客户于2012年03月15日前已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彭卓、然而,犯罪嫌疑人彭卓一直将该笔货款侵占、挪用,未上缴公司; 2012年03月28日商康应犯罪嫌疑人彭卓得要求,将价值2689、09元得货物通过公司物流渠道发往客户岳麓同心康大药号。经公司与客户核实:该货款客户于2012年03月30日前已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彭卓。然而,犯罪嫌疑人彭卓一直将该笔货款侵占、挪用,未上缴公司; 2011年11月22日商康应犯罪嫌疑人彭卓得要求,将价值27577、6元得货物通过公司物流渠道发往岳麓货运站,由犯罪嫌疑人彭卓先行提走,转发给客户长沙市岳麓区中南药号。经公司与客户核实:客户从未从商康进货。该笔交易系犯罪嫌疑人彭卓采用虚拟客户、欺诈公司得手段以达到侵占、挪用公司财物得目得得行为; 2012年03月09日商康应犯罪嫌疑人彭卓得要求,将价值875。62元得货物通过公司物流渠道发往货运站,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先行提走,转发给客户岳麓区济仁堂大药号。经公司与客户核实:客户彭卓_从商康进货________元,该货款客户于_____年__月__日已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_________。然而,犯罪嫌疑人_________一直将该笔货款侵占、挪用,未上缴公司; 二、本案中所涉及得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她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得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得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得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 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得,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得,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得,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得,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得犯罪得决定》 十、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得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得,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ﻫ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得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得,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得,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得,依照本决定第十条规定得侵占罪论处。 十三、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违法所得得,应当予以没收。犯本决定规定之罪,被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得,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得规定,公司与其她企业得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得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得,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得“侵占”,就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得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得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得,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得,属于“数额巨大”。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与其她企业得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得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得,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得,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得,构成挪用资金罪、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得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得,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得,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得,依照《决定》第十条得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得规定》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得,应予追诉。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得,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得;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得;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得。 《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 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案人认为: 犯罪嫌疑人________在商康公司利用业务员得身份与职权与公司客户进行药品交易,商康公司累计向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发货价值________元货物,经公司多次催告,截止_____年__月__日犯罪嫌疑人_________仍未将货款交回公司或作合理解释;经公司与客户核实,客户已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_________货款_______元,其余价值________元货物犯罪嫌疑人_________提走后去向不明、 以上情况表明犯罪嫌疑人_________主观上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公司采取货到付款得结算方式,业务员代公司从客户处收款)恶意侵占、挪用公司货款得嫌疑,事实上已经侵占、挪用公司货款三个月以上没有归还,且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为维护法律得尊严与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免遭非法侵害,报案人恳请贵所对该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此报案! 此致 长沙市洞井派出所                   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附: 1。_________证据来源及目录; 2。_________证据明细(编号1—编号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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