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众人物形象使用权许可协议协议编号:协议编号甲方:甲方名称/姓名乙方:乙方名称/姓名鉴于甲方作为公众人物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形象价值,乙方希望获得甲方的形象使用权,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权利1. 甲方作为公众人物享有其肖像权和形象使用权,具有合法的形象权利。2.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将其形象授权给乙方使用,以及授权的方式、范围和期限。第二条 乙方使用1. 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授权后,有权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以合法合规的方式使用甲方形象。2. 乙方可将甲方形象用于品牌推广、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网站运营等相关活动中,但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第
2、三条 授权范围1. 甲方同意将其形象权授权给乙方进行合法使用,并明确授权的范围和使用方式。2. 乙方不得将甲方形象授权给第三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或出借。第四条 报酬与费用1. 甲方同意以具体报酬金额/利益分成比例/其他约定方式作为乙方使用甲方形象的合理报酬。2.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报酬,双方可通过书面方式协商调整报酬标准。第五条 保密条款1. 乙方承诺将甲方形象的授权及使用情况保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除非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2. 甲方也承诺保密涉及本协议的商业、财务等重要信息,除非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第六条 违约责任1. 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应向
3、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 如因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第七条 协议解除1. 一方如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提出书面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2. 协议解除后,双方应进行相关权益的清算,已发生的义务和责任仍然有效。第八条 争议解决1. 双方如发生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并应予继续履行。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如双方无法友好解决争议,均同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第十条 协议生效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协议生效日期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3. 对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终止,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作出。甲方: 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