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控股协议书序言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下称各方)根据相互的自愿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推进金融行业的发展而达成。本协议涉及的各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作的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1.1 金融控股:指公司或机构通过持有其他金融机构股份或股权来控制、管理和影响该金融机构的决策、经营和发展。1.2 合作方A:_(以下简称A方)。1.3 合作方B:_(以下简称B方)。第二条 合作范围2.1 A方在本协议下拥有对特定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具体金融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可以在附件中详细列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2 B方同意接受
2、和遵守A方的控制和管理,共同推进金融机构的发展和改善。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3.1 A方的权利和义务:3.1.1 A方有权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进行影响和干预,但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需确保合法合规。3.1.2 A方有义务为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包括人力、资金、技术等,以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3.1.3 A方有义务向B方提供合作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2 B方的权利和义务:3.2.1 B方有权获得A方提供的资源和支持,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推进金融机构的发展。3.2.2 B方有义务按照A方的要求,执行合作计划并推行相关政策。3.2.3 B方有义务向A方及合作机构提供必要的报告
3、和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第四条 保密义务4.1 各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对方提供的机密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在合作期间和终止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第五条 争议解决5.1 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一切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6.1 本协议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达成共识后取得法律效力。6.2 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本协议不可单方面终止。第七条 其他约定7.1 本协议的变更、补充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修订。7.2 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八条 合同执行与送达8.1 本协议采取合同执行方式,各方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的行为及表达均视为合同的意思表示。8.2 合同的签署、生效和终止等初步形式及重要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快递、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送达各方指定的接收地址。附件:金融机构明细(详见附件)(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