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判员援助协议本协议是由以下参与方订立的,愿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遵守并履行:一、协议主题本协议旨在确保裁判员在提供援助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公平性。本协议不涉及任何与政治相关的内容。二、参与方协议的参与方为裁判员及受援助方。裁判员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所提供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三、协议内容1. 援助范围:裁判员将根据受援助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裁判员服务,并确保公正、客观、合法的行使裁判员职责。2. 义务明确:裁判员应按照职责履行法律人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3. 保密义务:裁判员应严守受援助方提供的信息的保密,并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
2、方。4. 服务时效:裁判员应按照受援助方的要求,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服务。5. 收益分配:裁判员在提供援助服务时,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谋取个人私利。6. 解除与终止:协议双方如需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有关事项。四、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五、争议解决协议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六、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自协议最后签署日起生效。七、其他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协商决定。甲方:(裁判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受援助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