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同时授予“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每年的奖励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其他类别的奖学金(单项奖除外),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种级别的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年级排名在前10%以内,学习成绩(按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年级排名在前5%以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的方面特别突出,获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学年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奖学金的予以收回:
1、考试违纪、作弊者;
2、考试、考查课中有不及格现象者;
3、受党、团、行政处分者。
第七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个人书面申请,交年级(班级)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5-7人组成,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2。评定小组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推荐,推荐结果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经联评确定推荐候选人,并将推荐候选人在学院公示至少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报审批表》,附相关申请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部进行联评。
3、学校学生工作部及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学院推荐候选人进行联评后,确定推荐结果。
4、学生工作部将推荐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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