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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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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权益类项目承销业务流程化管理,提升承销项目质量,防
范承销业务风险,建立健全非权益类项目承销业务管理体系,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业务范围包括公司债项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
目、企业债项目、金融债项目及资产证券化等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公司所有开展
非权益类项目承销业务的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及有关配套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对我司承担主承销商及承担余额包销责任的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需
经过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审议通过,未经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通过的项目,
不得对外进行申报。
第四条 承做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
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
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应当签
订承销团协议。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权益类承销项目流程(以下简称“规定流程”),涵
盖了一个完整的承销项目所实施的所有工作,包括项目承揽、项目立项、尽职调
查、项目审核(其中由我司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项目需增加项目内核环节)、
项目申报、发行、上*/挂牌转让及将来管理等主要环节。
各流程中签署的所有协议均需依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
第六条 立项会后发生可能会致使承销项目风险增大的重大不利变更的,包
括(但不限于)融资规模增加、承销方式与承销比例变更、项目增信情形变更、项目
评级变更、财务数据变更等,项目组应当报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重新审议。
第七条 本办法为非权益类项目承销业务流程的框架性资料文件,涉及详细环节
的操作方法、业务规范、留痕记录、档案管理等要求须遵循公司的其他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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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承揽与立项
第八条 项目的承揽工作由各承销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承揽人员不得以低于*场正常费率的方式违规承揽项目。
项目承揽履行后,承销业务部门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初步尽职调查,调查项
目的基本情形、主要业务情形、主要财务情形等有关情形。
第十条 初步尽职调查履行后,如需立项的,由项目组建员提出立项申请,
经所在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向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初步
尽职调查表(如有)、发行人质量评估指标评分表(如有)和其他立项所需资料文件。
第十一条 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审核通过后,向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组
长提议召开立项小组会议。
立项小组组长决定立项小组会议召开的详细时间、地点和方式后,投资银行
质量监控总部负责安排立项会议。
第十二条 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可以依据有关监管机关的关于规定及业务开
展实际情形,执行简易立项流程,其中经过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表决通过是必
备环节,其余环节可依据有关项目情形灵活处理。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项目经公司立项后,业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项目组,遵循《**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勤勉
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针对项目承做中的重大风险问题或重要的需要专业判断的关键
问题,业务部门可以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五条 项目组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和商定,依据有关对方委托,沟通协调其他中
介机构,遵循监管机关的关于规定编制全套申报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六条 对于由我司主承销的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项目组建员在履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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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和全套材料制作后,将尽职调查报告、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材料经所在项
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提交审核申请。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应组织项目组建员依照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出具的
审核建议或意见及时对有关材料修改后再行对外申报。
第十八条 对有内核环节的项目,业务部门应组织项目组建员对投资银行质
量监控总部出具的审核建议或意见及时提交书面回复,回复应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
通过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审核后,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向内核小组组长提议
召开内核小组会议。
第十九条 经内核小组组长同意后,由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发出内核会议
通知。
第二十条 内核小组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内核小
组工作规则(试行)》对关于项目进行讨论和表决。内核小组认为存在重大问题
尚待弄清的,可暂缓表决。
第二十一条 内核会议终止后,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依据有关内核小组委员的
建议或意见整理内核建议或意见汇总。项目组对内核建议或意见汇总涉及的问题应及时书面回复,经
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由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再
次审核。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由我司主承销的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原则上项目组建员在
履行全套申报材料制作后,经所在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投资银行质量监控
总部提交审核申请。
项目组建员对申报材料依据有关审核建议或意见修改履行后,依照公司规定流程进行签
章后向对应的监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应当积极与有关监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将监管部门对
申报材料的建议或意见反馈给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并组织沟通协调依照监管要求对申报
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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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发行、上*/挂牌转让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取得发行批文或备案后,启动发行有关工作。固定收益总
部负责发行的有关工作,包括:询价;路演;出具发行定价分析报告;发行资料文件
的上传及披露;联系中介机构进行鉴证、验资;簿记建档;与投资人签署销售协
议;募集资金的收集及划转等工作。在发行完毕后,负责登记托管及上*/挂牌
转让申请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非权益类定价小组,集体对项目发行的利率、时机等进行
决策。固定收益总部负责项目推荐、询价和销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行上*/挂牌转让阶段信息披露材料需于发行终止后依照公
司规定的流程签章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项目组应在上*后 10个工作日内,将
专项法律建议或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资料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采用分期发行方式
的,发行人应当在将来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
履行后 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项目组应在发行履行后 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
协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非权益类项目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终止前,项
目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致使可能不再符合发行
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章 将来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组建员应当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
目存续期将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拟定将来管理工作计划或方案,履行
将来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组建员实际履行将来管理的详细工作。项目负责人对将来管
理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对将来管理工作提供协助并实施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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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项目存续期内如出现预计发行人未能及时足额偿付到期本息
等重大异常情形,承销业务部门应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
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组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
项目质量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承
销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公司内部及外部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
除依照监管机构规定进行惩处外,还应依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奖惩条例》
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合规问责。
第三十三条 对于项目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重大疏漏等现象的,应纳
入对项目组建员的考核,并依据有关情节轻重按公司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擅自修改、替换已经审核通过的重大事项材料,且不报非
权益类立项、内核、发行定价小组重新审议的,应纳入对项目组建员的考核,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则依据有关情节轻重按公司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有关责
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可以指定非项目承做部门的人员进行
项目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被指定的人员应当对初步审核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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