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储蓄合同中的法律问题.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691631 上传时间:2024-05-07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储蓄合同中的法律问题.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储蓄合同中的法律问题.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储蓄合同中的法律问题.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储蓄合同中的法律问题.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储蓄合同中的法律问题.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精选资料储蓄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储蓄合同是我国现行法律所没有明确规定其名称及法律适用的无名合同,处理该类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并类推适用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储蓄合同是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其一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存款机构履行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须经存款人的请求。储蓄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关键词:储蓄合同 储蓄机构 存款人 无名合同 法律特征 所有权归属 Deposit Law Problem In Contract LIU Bing-liang1HE Mu-wen2Shang Teng-teng3 (1.Beijing institut

2、e of civil engineering ,Be tattooed with law school , Beijing 100044; 2,3.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law school , Shandong Zi Bo City255049) Abstract:deposits a contract is that general provisions and analogy not made clear that the nameless contract suitable for use , the contra

3、ct dispute handling that kind stipulating whose name and law should apply to contract law general principles by our country current laws applies to well-known similar contract legal rules. Depositing a contract is that Shan is engaged in the contract , the compensable contract , carries out a contra

4、ct, needs the dyadic contract , the formcontract, one method of main body has specially appointed , bank deposit organization fulfills duty palpus requesting paying capital and interest after the depositor. Depositing a contract is the contract changing underlying asset proprietary right. key words:

5、Deposits a contract; Deposit organization; Depositor; Nameless contract; Law characteristic; Proprietary right is belonged to 储蓄合同是现代合同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合同之一,我国数万亿元储蓄存款就是通过该种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实现的。然而,现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均未对储蓄合同的属性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具体涉及,学术界、金融界、司法界对此认识

6、也并不一致。因此,研究储蓄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储蓄合同的法律调整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此规定,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的质的规定性为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又依合同法分则规定,其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合同类型,以及保险法等一些单行法规定的保险合同等为有名合同。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并赋予了特定名称的合同以外的其

7、他合同均为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为其确定一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区分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处理这两类合同纠纷所适用的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由于法律规定了统一的规范或有统一的规则,处理该类纠纷时,应直接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则;而无名合同,法律尚未为其确定名称并设立规范,因此合同纠纷没有可直接适用的规范。从各国或地区的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非典型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纠纷解决,除适用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外,可以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类推使用与之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采纳了这一国际通行做法。合同法第124条规定

8、:“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相类似的规定。” 储蓄合同是指存款人与储蓄机构约定,存款人将属于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移存于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储蓄机构依存款人的请求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一类合同。储蓄合同是现行法律所没有明确规定其名称及法律适用的非典型合同。因此,按照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并类推适用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储蓄合同的法律特征 关于储蓄合同的法律特征,存在各种不同的认识,但见诸报刊书籍探讨之文字则有限。笔者认为,储蓄合同是附随银行经营业务所发展的一种特殊合同

9、。在法律特征上它虽与许多合同有相近之处,但其在表现形态、类型、内涵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独特性。概括起来,储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 储蓄合同为单务合同。在储蓄合同中存款人虽有许可存款机构使用其金钱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并不是积极的给付义务,并且,在储蓄合同中存款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取存款,并不受约束。储户遗失存单、存折还有权声明挂失。储蓄机构的义务除了及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外,对储户的存款还负有保密、按照规定时间正常营业、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等义务。因此,存款人所负担的许可存款机构使用存款的义务与存款机构的义务并不具有对应性,储蓄合同实际上是存款人主要享有权利、存款机构主要承担义务的单务合同

10、,而不属于双务合同。 第二, 储蓄合同为有偿合同。在储蓄合同中,存款人移送金钱于存款机构,存款机构可利用存款开展金融业务,但存款机构到期须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和利息。由于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都是有代价的,因此储蓄合同为有偿合同。 第三,储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存款债权须以银行实际收受客户存款始能发生。即储蓄合同须经存款人移存金钱于储蓄机构后始能成立。因为,存款自由为储蓄存款的原则,即使存款人同意将金钱存入储蓄机构,但在将金钱移存于储蓄机构之前,合同也不为成立,而存款人无论何时存款,存款机构都不得拒绝。 第四, 储蓄合同为要式合同。在储蓄合同订立的全过程中,金融机构开设储蓄机构、打开大门营业、公布储

11、蓄利率等一系列欢迎社会公众储蓄的行为是要约邀请,存款人到银行填写存款凭条并将储蓄款交与银行柜员的行为是存款人的要约行为,银行柜员收受并清点确认金额后交付存款人存折的行为属于承诺行为。即在储蓄合同中,存折是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形式要件。 第五, 储蓄合同为格式合同。储蓄合同除存款利率条款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外,其他条款一般均由存款机构先行拟订,存款人并无与存款机构协商确定合同条款的余地,而只能依存款机构确定的条件与其签订合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储蓄合同的许多内容其实并不写明在合同中,而是规定在法律或银行规章之中。存款人存款,就等于接受了这些法律或规章中规定的条件,订立了合同。 第六,储蓄合同主

12、体一方具有特定性。根据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储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存款机构)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有权开展储蓄业务的机构。即收受存款的储蓄机构只能是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邮局等有权开展储蓄业务的机构。未经批准经营储蓄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储蓄合同的存款机构一方,在得吸收存款。 第七, 储蓄合同中,储蓄机构履行支付本金、利息的义务须经存款人的请求。储蓄存款遵循取款自由的原则。储蓄合同中,即使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存款期限届满,不经存款人的请求,存款机构无需自行履行支付本金、利息的义务,存款人也无需承担受领迟延的责任。于此种情况下,视为储蓄合同继续存续,只不过

13、储蓄合同原为定期储蓄合同的,如无双方当事人的特约,自约定的取款期限到期之日起,转化为活期储蓄存款,存款利率也随之调整。 三、储蓄合同成立后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归属 储蓄合同的标的物是储蓄存款。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的储蓄合同成立之后,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属于谁,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在第75条中亦肯定了公民的储蓄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并在第72条中赋予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我国从法律上确认存款人对储蓄存款的所有权。根据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可以推定,我国法律否认银行

14、对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但是,这种对储蓄存款所有权的界定构成了法律上一个无法自圆其说的悖论。 关于储蓄合同的性质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储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签立的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但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第二种观点是基于对储蓄机构就储蓄存款具有使用权的肯定,将储蓄合同归属于借用合同。“从实质上说,存款是货币资金的使用权以特定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4第三种观点将储蓄合同划归为借贷合同,赋予了储蓄机构对储蓄存款更大限度的权利(但仍不享有所有权)。借贷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物品转移予另一方,

15、另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同等种类、数量、品质的物返还的协议。上述三种观点都是坚持存款人对储蓄存款享有所有权而否定储蓄机构对储蓄存款的所有权。这将直接导致两种法律后果:一是储蓄合同在法律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个就是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独立法人实体存在破产的不可能性。5 其实,无论依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还是从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都应摈弃存款人对储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理论,树立存款人通过储蓄合同向银行交付存款所有权而获得债权的观念。民法对“货币”这种特殊的物有着不同于一般物的定性,相应地,储蓄合同因以货币为标的物,因而性质也随之而呈现其特性。“货币不同于一般的物,其具有强制的通用力,基本

16、原则是,货币一经被占有,即对其拥有所有权,也就是说,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不能分离。”6根据这种传统民法理论,储蓄合同的存款人因将货币交付给储蓄机构而丧失其对货币的占有,银行通过占有存款人的货币而获得对这些货币的所有权。 储蓄合同是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存款人通过储蓄合同向储蓄机构交付存款所有权而获得债权、储蓄机构取得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只有树立这种观念,才能真正赋予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商业银行融资功能的发挥,从而最终实现存款人储蓄增值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9-10页 2 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1年版,第278页 3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页 4 于新年曹守晔:金融理论与实务?金融合同卷,人民法 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页 5 吴真:论储蓄合同的性质,载中州学刊2001第5期,第 87页 6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 页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