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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解读.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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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法解解读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法已由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三十次会会第三十次会议于于2007年年10月月28日通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予公布,自2008年年1月月1日起日起施行。施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涛2007年年10月月28日日 目目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出台的必要性 1 宏观背景分析(经济背景,政治背景,城镇化背景,公共政策发展背景)2 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历程简述 3 催生新发诞生的原因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 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 结构比较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修订重点 五 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关系 一一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法出台的必要性出台的必要性城乡规划法作为我国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必将为促进我国城乡科学合理和谐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我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必须适应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赋予城市规划工作的功能、任务的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贯彻科学发展观、实

3、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和城镇化进程的协调发展,要求进一步将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强化城市规划的政府职能。在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用法律规范调整城镇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五个统筹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尤为紧迫和及时。(一)宏宏观背景分析背景分析1、经济背景的背景的转变 经济快速发展,GDP每年增长近10%经济体制: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城市发展的动力机制: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国家和政府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企业,社会,个人等多元化机制。资源配置方式:政府完全控制和配置政府调控下由市场发挥基础配置作用的模式 利益结构:计划经济条件下比较单一的格局多元化

4、格局2、国家的建、国家的建设指指导思想及政治背景思想及政治背景国家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了贯彻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促进健康城镇化健康城镇化,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方针。1)科学)科学发展展观:第一要义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质实质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科学发展观基本内涵:a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利益。(某种意义上

5、讲城市规划本身就是一项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目的就在于实现城市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b坚持全面发展对自然,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关注;注重发展的速度质量,效益。(之前发展过于注重速度与效益,引发了较大问题与矛盾,例如环境问题等,城乡规划法在很多方面也体现出对此的关注与解决方法)c坚持协调发展五个统筹的实质就是解决不平衡不平衡问题,而城乡规划法也体现出对于城乡统筹,人与自然统筹等方面的回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协调发展的思想对今后城乡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及发展战略有重大意义。d坚持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

6、和环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关系坚持资源保护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的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资源保护能力,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落落实科学科学发展展观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坚持做好“三农”工作 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2)五个五个统筹筹 五个统筹深刻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切 入点和实现途径。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注重解决好“三农”,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在城乡规 划法中体现尤为明显)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各地区发展,缩小差距,

7、健全合作,互助机制,形成东,中,西发展新 格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发展经济同时加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满足人 们精神,健康安全方面的需求。把经济发展与促进社会进步结合起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高度重视资源,生态问题。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于资源利用,生态环保的关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 力(在城乡规划法中体现较为明显)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利用外部条件,发挥自身优势 (五个统筹反映出当今规划着眼于长远利益,从整个区域的均衡来实现经济的 发展)3)将科学)将科学发展展观落落实到城市到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几点注意(划工作中的几点注意(观念

8、的念的树立):立):树立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城市规划的作用,注重研究城市规划的公共公共政策属性政策属性;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各类资源,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城市规划决不是单纯的空间布局问题,而是确定城市发展的人口,资源,环境和社会指标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以往重视人口指标,用地指标,现在应当转变观念,明确遵循客观规律,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公共资源。不仅要考虑经济指标,更要考虑资源指标,环境保护指标和人文指标。3、中国城中国城镇化道路化道路发展背景展背景 20多年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效成效,但快速发展进程中显现出的经济与社会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的某些不协

9、调甚至是失衡失衡的状况。城镇化三个发展阶段城镇化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7 10.6%15.4%第二阶段:1958-1978 15.4%17.9%第三阶段:1979-2005 17.9%43.0%(迅速增长阶段)城城镇化面化面临的机遇与挑的机遇与挑战机遇:机遇:已初步具备良好的城镇发展基础,步入快速城镇化阶段 城镇化体制正在消除(户籍制度的松动与改革尝试,城镇土地制度,基础设施运营方式等逐步向市场化方式过渡)城镇化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受到高度重视 科学发展观为城镇化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城镇化的区域协调合城乡协调受到高度重视;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协调城乡发展,

10、有助于实现农业人口就地转化缓解迁移压力)挑挑战:规模巨大的转移人口与有限的城镇容纳能力之间矛盾突出。(流动人口数量庞大难以切实实现城镇化,效率低,资源浪费城乡发展不协调,影响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城乡差距过大)部分城镇片面追求城镇规模和发展速度,忽视发展质量部分小城镇发展动力不足,大城市国际竞争力不强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问题突出4、城市、城市规划划观念的念的转变背景(技背景(技术手段手段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城市规划作为重要的政府职能,是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城市规划从建国后经济体制下和改革开放以来长期作为落实经济计划

11、,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技术工具,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技术工具,转变为重要的公共政策。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约束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使得城市规划不能充分体现出其作为公共政策的特点。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为城市规划注入活力的同时,也使得长期受传统思维影响的我国城市规划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与矛盾,要结决这些矛盾就必须有效的体现出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性”。(注:1990年版的城市规划法只有在第一章第10条涉及到市民利益的主体市民个人。)我国城市我国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划公共政策的发展方向:展方向:城市规划以“公共政策性”为目标,调整城市规划的结构体系。在规划的各方面体现公共利益;做到“

12、规划当随时代”;全面体现出社会各阶层利益,体现“人文关怀”,突出“以人为本”;城市规划不仅要体现政府的作用,更要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重视规划的“战略性”和“研究性”,摆脱“计划性”和“技术性”;应赋予公众参与规划的权利;增加透明度,建立完善规划监督体系。(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划法及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法的出的出台台历程程 1、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城市城市规划法划法的出台的出台历程程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城市规划工作开始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13、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尽快制定我国的城市规划法,正反映了把城市规划条例升格为城市规划法是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的客观实际需要。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城市规划法并于12月26日表决通过正式颁发,成为我国城市建设领域第一部国家法律。2、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法的出台的出台历程程(1)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早在1990年4月1日已经开始正式实施。在过去的17年里,我国城市的发展经历了沧桑巨变,其中包括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在实施过程中,遭遇了众多的障碍。(2)十六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追求经济持续快

14、速增长的同时,中国的政策取向将关注增长的均衡、机会的均等和社会的公平,避免出现穷人依旧贫穷甚至更穷,富人则更富的不利局面。要兼顾各方利益,让全体人民分享改革的成果。(3)2007年3月16日在“两会”上颁布的物权法中确定了实施城市开发建设的“公共利益”原则,同时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颁布,以及国家宏观政策的适时调整,必然对城乡规划法的制定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城乡规划法实际上将担负起城乡规划管理领域中的这一重要使命。社会上关于公共利益的讨论日趋激烈事件的引发重庆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协议拆迁所引发的公共利益争论)(原因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中有关于公共利益的不同理解问题的引发城市旧城改造,开发

15、商的建设到底算不算是城市公共利益?建医院算不算公共利益?修路算不公共利益?商业利益是不是一定不是公共利益?(在此对法律问题不作过多讨论,有兴趣可参考以下网址上的有关视频http:/www.china- 第三次审议;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最终出台。(三)催生新法(三)催生新法诞生的原因分析(生的原因分析(城市城市规划法划法的不足)的不足)1.建立在城建立在城乡二元二元结构上的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城市、就乡村村论乡村村的的规划制定与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施模式,已经不适不适应现实需要。需要。现在在规划管理制度的缺陷划管理制度的缺陷?1

16、)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具有明显的城乡二元特征,这种特征体现在行政管理上就是城乡分治。事实上,城乡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没有乡村的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城镇的持续健康发展。2)这种制度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规划管理薄弱,出现了“遍地开花”式的零星建设,大量耕地被圈占,直接损害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中脱离实际,不,不顾环境境资源承源承载力和力和经济条件,擅自条件,擅自变更更规划,批准开划,批准开发建建设,盲目,盲目扩大城市建大城市建设规模,模,贪大求洋,急功

17、近利,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搞“政政绩工程工程”“”“形象工程形象工程”;你你对上述上述问题的看法的看法?1)一些地方随意圈占农民集体土地,以牺牲农业发展、牺牲农民的权益来换取城市一时的快速扩张;2)一些地方对密切关系群众利益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居住环境问题重视不够,严重超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不讲投资效益建设行政中心、豪华办公楼、步行街、大草坪、大广场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3.规划的科学性和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划和实施施规划划过程中缺乏充程中缺乏充分的分的专家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广泛的社会参与。专家家论证

18、和社会参与是否能保和社会参与是否能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划的科学性?1)城市规划法比较注重对行政权力和管理手段的维护,而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保护性规定薄弱。2)在规划编制的组织上,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将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作为法定程序;规划决策限于一个相对封闭的机制。3)在实施规划的过程中,立法机关、上级政府、社会公众对规划工作这一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缺少法定的纠正能力。4.乡村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村特点,难以以满足足农民生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村无序

19、建设和浪和浪费土地土地严重;重;1)乡村建设是执行另一系列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故不在城市规划的工作权力范围之内。(城乡规划法之前为一法一条例)2)乡村建设缺乏有力的管理机构和规划实施的机制,其监管力度远远弱于城市地区,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活动。3)城市规划的控制管理权由于体制的限制很难有所作为,导致一些地区的无序发展状况愈演愈烈。5.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渤海等地区飞速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需要统筹筹协调,避免造成基,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施重复建设和和资源浪源浪费 1)协调发展成为当前区域发展的主题,不仅有

20、宏观层面上东、中、西三大经济带协调发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都在谋求区域协调发展,一些相邻的城市和区域都在谋求彼此间的协作,减少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协调发展必然存在人类共同追求的利益基础。2)密集城市群的协调发展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地区的积极性,又有利于资源的共享,使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6.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体制的改革,现行行规划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整;1)现行城市规划法在内容上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2)随着改革的深化,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

21、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带来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分化。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再是原法假想的“均质状态”,而是有着不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利益主体,甚至地方城市政府也产生了追逐利益的冲动。3)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也对现有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和城市管理构成挑战,WTO带来规则透明、市场开放等要求,也需要城乡规划的法律制度做出回应,如规划的公开公示制度、对内对外开放的规划设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制度等。7.城市城市规划建划建设中的中的违法行法行为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任,加大处罚力力度,度,严格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格追究有关地

22、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的违法法责任,并任,并对违章建筑章建筑的的处理作出理作出规定。定。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较差。该法主要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本身提出纠错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仅涉及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特别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若非涉及经济犯罪,基本上构不成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弱操作性为规划决策提供了很大的随意性空间,所以,为了使城市健康发展,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而言,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也会在计算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二 中中华人

23、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城市城市规划法划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城城乡规划法划法的基本原的基本原则及及适用范适用范围(一)城市(一)城市规划法划法 1、基本原、基本原则(城市(城市规划法)划法)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1、基本原、基本原则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二)城(二)城乡规划法划法适用范适用范围(城市(城市规划法)划法)按照国家行

24、关划分城乡标准的规定,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属于城市的范畴,因此本法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适用范适用范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三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划法与与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法的的结构比构比较(一)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城市城市规划法划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

25、制定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删除)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城城乡规划法划法第一章 总则(修改与补充)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与补充)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修改与补充)第四章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城乡规划的修改(新增加)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新增加)第六章 法律责任(修改与补充)第七章 附则 说明 城市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在规划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充分体现公共政策的理念或其公共政策性,应围绕“公共利益”这一核心构成要素,以解决“公共问题”为目标导向调动公众参与与规划的积极性并实现政府与社会各阶层的有效互动,其关系见

26、右图。城乡规划法新增的“城乡规划修改”和“监督检查”两章内容说明了规划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检查监督等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城乡规划法更加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四四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法的修的修订重点重点(分析及条目(分析及条目对比)比)(一)城(一)城乡规划法引划法引领中国中国进入城入城乡一体一体规划划时代代1、解析、解析 1)城乡规划法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2)城乡规划法强调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条目、条目对比比 1)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法(2007)第一条

27、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28、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四条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条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

29、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2)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划法(1989)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0、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二)保(二)保证规划制定科学合理,加划制定科学合理,加强民民权民意民意监督督1、解析、解析1)城乡规划法特别强调规划公开,特别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增强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的环节。2)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3)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

31、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2、条目对比 1)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法(2007)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

32、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十

33、四条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2)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划法(1989)第四条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第七条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条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

34、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公众参与规划的形式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展览系统,规划方案听证会,研讨会,规划过程中的民意调查,规划成果网上咨询等.但这些方法在规划中真的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吗?能够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吗?(三)城(三)城乡规划未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立法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立法严防防“政政绩工程工程”“”“形形象工程象工程”;1、解析、解析 1)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并对规划修改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规定。2)城乡规划法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规定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要求各地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时候,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

35、、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3)为了扩大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出现,城乡规划法规定,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4)城乡规划法将着力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以利于防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腐败问题;5)城乡规划法严格明确规划许可审批和实施管理行为,杜绝任意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和规划许可等以权谋私的现象。2、条目、条目对比比1)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城城乡规划法划法(2007)第四条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第七条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

36、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条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2)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划法(1989)第十条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

37、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四)城(四)城乡规划法注重保划法注重保护自然和自然和历史文化史文化遗产1、解析、解析 1)城乡规划法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 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2)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 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2、条目、条目对比比 1)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法(2007)第四条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

38、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

39、化遗产保护等的具体安排。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2)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划法(1989)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五)(五)乡村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1、解析、解析 1)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城乡

40、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在城乡规划法中,城乡规划不仅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3)根据城乡规划法,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4)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2)条目)条目对比比 1、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法(2007)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

41、、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

42、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划法(1989)无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也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落实,将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将会对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和城乡协调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效果。但是,新农村易规划

43、,难建设,规划实施困难。一些新农村规划建设打破了乡村的原有结构,破坏了乡村传统的风水格局。另外,中国传统的小农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针对这些问题,大家可以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六)(六)规定政府行使定政府行使违章建筑章建筑强拆拆权 1、解析、解析 1)在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已经授权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2)“地方人民政府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也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2)条目)条目对比比 1)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法(2007)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

4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

45、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2)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划法(1989)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七)完善相关法律(七)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任 1、解析、

46、解析 1)城乡规划法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责任,并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作出规定。2)在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在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条目、条目对比比 1)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法(2007)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

47、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划法(1989)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四十

48、条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五五补充充说明明 城市城市规划法划法、城城乡规划法划法以及以及城市城市规划划编制制办法法的关系的关系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为三个三个层次:次:第一是法律,第二是行政法规(包括行政法规)第三是部门规章(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城城乡规划法划法属于第一第一层次次及法律层次,城市城市规划划编

49、制制办法法系部门规章,属于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第三个第三个层次次,它的制定必须依据第一层次的法律。新编制办法确定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关系的原则可以概括为“符合、衔接符合、衔接”四个字,即:与城市规划法是符合的关系,与正在制定的城乡规划法是衔接的关系,亦即新办法既要符合“老法”,又要衔接“新法”。符合符合现行行城市城市规划法划法主要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在三个方面:第一,与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城市规划制定的原则、精神相一致;第二,与现行法律的法定规划层次结构保持一致。新编制办法规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都是城市规划法确定的规划编制体系;第三,符合有关的规划内容。可以说这次新编制办法,不论

50、是增订还是修改的内容,都没有超出现行城市规划法确定的规划内容。目前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还是履行立法程序,因此修订的内容尚有许多不确定性。新编制办法试图在一些环节上能够做好城乡规划法的衔接,主要强调:一是规划制定的原则要一致;二是规划的内容要保持衔接,如新办法重点增加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三是关于规划编制的组织程序,如公众参与等内容,都体现了与城乡规划法的衔接。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物权法与与宪法宪法的关系的关系 城市规划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在法律地位上都是仅次于宪法的下位法,是在专属的部门领域对宪法的具体补充和完善。城市规划法本身就是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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