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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798-2018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安徽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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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1.140.90 Q 78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7982018 代替 DB34/T 1798-2012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 定期检验规程 Regulation for traction drive variable-speed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8 - 10 - 20 发布 2018 - 11 - 20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1798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

2、代替 DB34/T 1799-2012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与 DB34/T 1799-201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相关术语和定义”中 3.2 条“额定速度”的定义; 修改了“检验机构的规定”中 4.1.2 条的机构最新名称; 修改了“检验现场的安全性规定”中 4.4 条的短接规定内容; 修改和增加了“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中的部分条款,具体包括: 修改了 2.2 条“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的部分内容要求; 修改了 3.2 条“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的速度符号内容; 增加了 3.6 条“导轨”的“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内容; 增加了 4.5 条“对重重量监控

3、保护装置”的内容要求; 增加了 4.7 条“轿厢自重监控保护装置”的内容要求; 修改和增加了附录 A 和附录 B 中的部分内容, 对涉及表 1 修改和增加的所有款项同时做出相应更改; 增加了附录 B 中的符号标识“和”,并对标有的和的项目进行了说明;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林静、洪程、徐强、张凤标、夏崇峻、黄西广、郝小龙、杨骋。 本标准201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34/T 17982018 1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4、了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检验的项目和内容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可变速电梯(不包括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 、GB 758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

5、用于本文件。 3.1 可变速电梯 variable-speed lift 一种根据轿厢实际载荷, 在曳引机输出功率许可范围内, 使运行速度随载荷变化而相应变化的曳引驱动电梯。 3.2 额定速度 rated speed 可变速电梯设计中,电梯以额定载重量上升时的稳定运行速度。 3.3 负载额定速度 rated speed with load 当电梯轿厢载有满载和空载之间的载荷时,可变速电梯控制系统选择的稳定运行速度。 3.4 最高速度 maximum speed 最大的负载额定速度。 3.5 DB34/T 17982018 2 负载率 load ratio 实际载重量与额定载重量的比值。 3.6

6、 负载额定速度的设定标准 standards set by rated speed with load 载荷与负载额定速度的对应关系。 4 一般要求 4.1 检验机构的规定 4.1.1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录 A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4.1.2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市场管理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4.1.3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

7、规程规定, 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程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4.1.4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录 B、附录 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4.2 施工单位和维保单位的规定 4.2.1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

8、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4.2.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4.2.3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4.2.4 施工单位

9、、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录 A 要求的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4.3 检验机构检验项目的一般性规定 4.3.1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符合 TSG T7001 的规定; 4.3.2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 A、B、C 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应符合 TSG T7001 的规定。 DB34/T 17982018 3 4.4 检验现场的安全性规定 4.4.1 现场检验

10、条件应符合 TSG T7001 的规定; 4.4.2 检验现场必须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责; 4.4.3 现场检验时,应有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 2 名以上专业人员配合检验; 4.4.4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检查并确保通讯工具安全可靠;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4.4.5 检验现场应放置标明正在进行检验的标识牌;检验过程中,应避免与检验无关人员进入机房、轿顶、轿厢、底坑等敏感部位,以防引发安全事故; 4.4.6 检验人员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电路短接等工作;所有的短接线路操作均应在得到检验人员明确确认后由配合检验的施工

11、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进行, 并且在完成相关检测之后立即拆除;严禁任何可能造成制动器完全释放或层、轿门电气联锁失效的短接操作;严禁在电梯正常状态下短接安全回路; 4.4.7 现场检验中,检验人员认为继续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应终(中)止检验,检验人员应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通知书)告知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 4.4.8 终(中)止检验或检验完成后应确认所有短接线均已拆除,所有试验部件均已恢复到正常位置。 4.5 检验原始记录 应符合 TSG T7001 的规定。 4.6 检验报告 应符合 TSG T7001 的规定。 4.7 检验意见通知书 应

12、符合 TSG T7001 的规定。 4.8 各类检验项目和检验报告结论的判定条件 4.8.1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应符合 TSG T7001 的规定; 4.8.2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应符合 TSG T7001 的规定; 4.8.3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程第 4.8.2 款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依据 TSG T7001 第 18 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4.8.4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4.9 不

13、合格电梯的处理方法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 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5 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 见表1。 DB34/T 17982018 4 表1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1.1 制造 资料 A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电梯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14、(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驱动主机、 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 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

15、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负载额定速度的设定标准;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1 技术 资料 1.2 安装 资料 A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审查相应资料。 (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

16、(5)、(6)在试验时审查; (7)在竣工后审查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 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5)施工过程记录和由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DB34/T 17982018 5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

17、与要求 检验方法 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1.3 改造 、 重大 修理 资料 A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审查相应资料。 (1)(5)在报检时审查,(5)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 (6)在试验时审查; (7)在竣工后审查” (2)改造或者

18、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 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 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 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

19、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7)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1 技术 资料 1.4 使用 资料 B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定期检验和改造、 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时审查; 新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审查(3)、(4)、(5)项,以及(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

20、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审查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2(3)和1.3(5)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修理的,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DB34/T 17982018 6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

21、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 机房 ( 机器设备 间 )及相关设备 2.1 通道 与 通道门 C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 4 m; 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梯子高度超过 1.50 m 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容易握到的把手。 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

22、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 0.60 m,高度应当不小于 1.80 m,并且门不得向机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2.2 机房 (机器设备间) 专用 C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 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可变速电梯的变速参数范围。 并且能在机房 (或者机器设备间) 控制柜 (包括但不限于)中直观读取轿厢的实时负载率 目测 2 机房 (

23、 机器设备 间 )及相关设2.3 安全 空间 C (1)在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 0.70 m,宽度为 0.50 m 或控制柜全宽(两者中的大值),净高度不小于 2 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 0.50 m0.60 m 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 2 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 0.50 m 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2.4 地面 开口 C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 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 50 m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DB34/T 1798

24、2018 7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备 2.5 照明 与 插座 C (1) 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 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目测,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 2PPE 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2 机房 ( 机器设备 间 )及相关设备 2.6 主开关 B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 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

25、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 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 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够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 1 m 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目测主开关的设置; 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 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 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 能够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

26、,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2.7 驱动 主机 B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1)对照检查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曳引轮轮槽和制动器状况(或者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方法对制动器进行检查,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3)定期检验时,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 8.11 要求的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要进行 8.12 要求的试验,综合 8.9、8.10、8.11、8.

27、12 的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4)通过目测和模拟操作验证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设置情况 (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

28、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 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 并且需要以一DB34/T 17982018 8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2.8 控制柜、紧急 操作 和 动态 测试 装置 B (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 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

29、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 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一旦进入检修运

30、行, 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 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 (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 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 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 目测;结合相关试验,验证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的功能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 “旁路” 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

31、者“关”状态; 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 层门门锁触点、 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目测旁路装置设置及标识;通过模拟操作检查旁路装置功能 DB34/T 17982018 9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 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

32、气安全装置、 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门回路检测功能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 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 3 s 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 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

33、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对照检查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通过模拟操作检查自动救援操作功能 (10)加装的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牌, 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对照检查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 (11)加装的 IC 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对照检查 IC 卡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 2 机房 ( 机器设备 间 )及相关设

34、备 2.9 限速器 B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 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情况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目测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结合 8.4、8.5 的试验结果,判断限速器动作是否正常 (4)受检电

35、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 2 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 15 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 15 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校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额定速度小于 3 m/s的电梯,检验人员还需每 2 年对维护保养单位的校验过程进行一次现场观察、确认 DB34/T 17982018 10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 机器设备 间 )及相关设备 2.10 接地 C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零线)与保护线(PE,地线)应当始终分开; (2)所

36、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PE,地线)可靠连接 目测中性导体与保护导体的设置情况,以及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情况,必要时测量验证 2.11 电气 绝缘 C 动力电路、 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标称电压 /V 测试电压(直流) /V 绝缘电阻/M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2.12 轿厢 上行 超速 保护 装置 B (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

37、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内容 相符;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 对照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 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2.13 轿厢 意外 移动 保护 装置 B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 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对照检查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和铭

38、牌; 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 井道 封闭 C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 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 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 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目测 3.2 曳引 驱动 电梯 顶部 空间 C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 0.1+0.035 vm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

39、小于1.0+0.035 vm2 (m); 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 0.3+0.035 vm2 (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 0.1+0.035 vm2 (m); 轿顶上方有一个不小于 0.50 m0.60 m0.80 m 的空(1)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2)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对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DB34/T 17982018 11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注4: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且对电梯驱动主

40、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 vm2 可以用下值代替: 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 4 m/s时,可以减少到 1/2,但是不小于 0.25 m; 电梯额定速度大于 4 m/s 时,可以减少到 1/3,但是不小于 0.28 m。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 vm2 (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vm 为可变速电梯的最高速度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3 强制 驱动 电梯 顶部 空间 C (1)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小于0.50 m,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一直处于有导向状态; (1)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

41、认是否满足要求; (2)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平衡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2)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 m; 井道顶部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0.30 m,与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垂直滑动门横梁等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0.10 m; 轿厢顶部上方有一个不小于 0.50 m0.60 m0.80 m 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均可)。 (3)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长度能够提供不小于 0.30 m 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3.4

42、 井道 安全门 C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 11 m 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 1.80 m、宽度不小于 0.35 m 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1)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打开、关闭安全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3.5 井道 检修门 C (1)高度不小于 1.40 m,宽度不小于 0.60 m; (1)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打开、关闭检修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

43、启动情况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3.6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 2 个导轨支架, 其间距一般不大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DB34/T 17982018 12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导轨 C 于 2.50 m(如果间距大于 2.50 m 应当有计算依据),且同时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安装于井道上、下端部的非标准长度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2)导轨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 锚栓(如膨胀螺栓)

44、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 5 m 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 1.2 mm,不设安全钳的 T 型对重导轨不大于 2.0 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 0+2 mm,对重导轨为 0+3 mm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7 轿厢与 井道壁 距离 B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 0.15 m,对于局部高度不大于 0.50 m 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 0.20 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测量相关数据;观察轿

45、厢门锁设置情况 3.8 层门地坎下端的 井道壁 C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 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 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 50 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 25 m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3.9 井道内 防护 C (1)对重(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 0.30 m 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 2.50 m 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 0.10 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

46、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 2.50 m 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 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 0.50 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 0.10 m 3.10 极限 开关 B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 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 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强制驱动电梯的极限开关动作后, 应当以强制的机械方法直接切断驱动主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 (1)将上行(下行)限位开关(如果有)短接

47、,以检修速度使位于顶层(底层)端站的轿厢向上(向下)运行,检查井道上端(下端)极限开关动作情况; (2)短接上下两端极限开关和限位开关(如果有),以检修速度提升(下降)轿厢,使对重(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检查极限开关动作状态; DB34/T 17982018 13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目测判断强制驱动电梯极限开关切断供电的方式 3.11 井道 照明 C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目测 3.12 底坑 设施 与 装置 C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目测;操作验证停止装置和井道灯开关功能

48、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 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4)底坑内应当设置 2P+PE 型电源插座, 以及在进入底坑时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3.13 底坑 空间 C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 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 0.50 m0.60 m1.0 m 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 测量轿厢在下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2)底坑底

49、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0.50 m, 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 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 0.15 m 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 0.10 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 0.15 m 但不大于 0.50 m 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加至 0.50 m;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0.30 m 3.14 限速器绳张紧装置 B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1)目测张紧和导向装置; (2)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电梯运行状况 (2

50、)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5 缓冲器 B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强制驱动电梯还应当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 1 m/s 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1)对照检查缓冲器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或者标签; (2)目测缓冲器的固定和完好情况;必要时,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运行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充分压缩后,观察缓冲器有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3)目测耗能型缓冲器的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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