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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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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生活生活饮用水用水卫生生监督督 肇肇庆市市卫生生监督所督所 梁梁乐样 (学校(学校卫生与生与饮用水用水监督科督科 )2012.0 2012.09 9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饮用水卫生法制第三章 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四章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五章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第六章 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2.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饮用水的重要性第二节 我国饮用水的卫生现状第三节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协管员职责3.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水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水为人体生理功能所必需,体内水失衡将导致疾病污染的饮用水可引起疾病,供应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在预防控制疾病中起着重要作用优质充

2、足的生活用水,既能防病,又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4.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一、水为人体生理功能所必需,体内水失衡将导致疾病(一)水在人体内的生理功能(二)人体维持生理功能所需的水的平衡量(三)人体水失衡的症状5.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一)水在人体内的生理功能水是人体构造的主要成分水作为营养物质的载体,参与食物的消化和吸收水作为代谢产物的溶剂,直接参与体内物质代谢及代谢产物的排泄,促进各种生理活动和生化反应调节体温润滑组织6.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二)人体维持生理功能所需的水的平衡量体内水的来源包括饮水、食物中的水及内生水三大部分。通常每人每日饮水约1200mL,食物中含水约1000mL,内生水

3、约300mL。内生水主要来源于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代谢时产生的水。每克蛋自质产生的代谢水为0.41克,脂肪为1.07克,碳水化合物为0.6克。体内水的排出以经肾脏为主,约占60%,其次是经皮肤、肺和粪便。成年人一日水的来源和排出量维持在2500mL左右。7.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三)人体水失衡的症状水缺乏症 水摄入不足或水丢失过多,可引起体内缺水,重度缺水可使细胞外液电解质浓度增加,形成高渗;细胞内水分外流,引起脱水。缺水的临床症状可分为轻度缺水:失水占体重2%,表现为口渴,尿少;中度缺水:失水占体重6%,表现为口干,少尿,心情烦躁;严重缺水:失水占体重7%以上,表现为幻觉、狂躁,眼眶下

4、陷,皮肤失去弹性,起皱,全身无力,体温、脉搏增加,血压下降;失水超体重20%时,会引起死亡。8.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水过多及中毒 如果水摄入量超过肾脏排出的能力,可引起体内水过多或引起水中毒,这种情况多见于疾病,如肾脏疾病、肝脏病、充血性心力衰竭等。用甘油作为保水剂时,偶有发生。正常人中极少见水中毒。水中毒的临床表现为渐进性精神迟钝、恍惚、昏迷、惊厥等,严重者可引起死亡。9.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二、污染的饮用水可引起疾病,供应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在预防控制疾病中起着重要作用(一)水经口引起的疾病(二)接触水引起的疾病10.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一)水经口引起的疾病介水肠道传染病 介水传染病是

5、通过饮用或接触受病原体污染的水而传播的疾病,又称水性传染病。其主要原因是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妥善处理和消毒即供居民饮用,或处理后的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水过程中重新被病原体污染。地面水和浅井水都极易受病原体污染而导致介水传染病的发生。11.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可经水传播的8种法定传染病:即甲类传染病中的霍乱: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指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脊髓灰质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丙类传染病中的感染性腹泻病。介水传播疾病中又以其他感染性腹泻和细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的发病人数最多。12.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化学性污染急慢性中毒 依通过水摄入体内化学

6、污染物浓度的高低和时间,分为急性、慢性和远期(致癌、致畸、致突变)危害。其中世界历史上由水受工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引起的公害病,如甲基汞引起的水俣病和由镉引起的痛痛病等,更是教训深刻。13.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地球性化学性疾病(水性地方病)某些地区由于地球化学特征形成水中氟浓度太低致儿童龋齿,水氟浓度太高致人群患氟斑牙、氟骨症(地氟病);水碘浓度太低或太高致甲状腺疾病(地甲病);水砷浓度太高致皮肤癌。14.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二)接触水引起的疾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患者多发生于接触该类病原体污染的水;游泳用水的污染可致人感染眼结膜炎、中耳炎和咽炎。15.第二节 我国饮用水的卫生现状一

7、、城乡供水能力大为改善,重点转向改善提高水质二、饮用水水源、自来水厂、管网、二次供水等多环节制约饮用水水质,饮用水卫生形势严峻(一)饮用水水源污染(二)自来水厂常规处理工艺不能彻底去除新的有机污染物(三)自来水管网污染 16.第二节 我国饮用水的卫生现状(四)二次供水污染(五)桶装水、家用净水器和管道分质供水管理不规范三、水资源短缺和用水浪费,间接影响水质改善四、局部地区饮用水水质污染威胁民众健康如水性疾病、化学性污染急慢性中毒、水性地方病等。五、饮用水法规和标准滞后,刚起步纳入法制管理轨道17.第三节 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饮用水卫生监督,是指饮用水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饮用水

8、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的适用范围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三、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四、饮用水卫生检查员及其职责18.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的适用范围(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二)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适用范围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9、19.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的适用范围(三)法律依据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其中第四款规定:“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20.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的适用范围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21.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的适用范围3、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10、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22.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的适用范围4、办法第二条规定:“该行政规章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91号文件“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明确“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23.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二)饮用水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三)负责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颁发、复核和延续(四)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审批(五)负责饮

11、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和处理(六)行政处罚24.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对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传染病防治法第53条)。25.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二)饮用水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水质监测评价,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12、22条;传染病防治法第53条)。26.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三)负责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颁发、复核和延续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第7条)。27.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供水单位(含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91号文件;根据行政许可法应在到期前1个月申请延续)。28

13、.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四)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审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并在现场随机采样封样,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29.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五)负责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14、和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30.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六)行政处罚对违反生活饮用水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依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26条、27条;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31.三、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必须符合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方法

15、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监督员证书。铁路、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其职责为:32.三、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1.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2.参加对管辖范围内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企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3.参加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受理、审核等工作;4.参加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和处理;33.三、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 5.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6.执行卫

16、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34.四、饮用水卫生检查员(协管员)及其职责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协管员),协助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饮用水卫生检查员(协管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主要职责参照饮用水监督员的职责。35.第二章 饮用水卫生法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6.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和注解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

17、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7.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和注解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8.

18、二、传染病防治法节录和注解 该法规定的传染病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其中甲类的霍乱,乙类的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脊髓灰质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钩端螺旋体、血吸虫病,丙类中的感染性腹泻,其中传播途径之一,可经饮用水传播,为介水传染病。介水传染病是指通过饮用或接触受病原体污染的水而传播的疾病,又称水性传染病,其流行原因有二: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妥善处理和消毒即供居民饮用。处理后的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水过程中重新被病原体污染。39.二、传染病防治法节录和注解 传染病防治法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其

19、中10条与饮用水卫生相关。其内容分别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40.二、传染病防治法节录和注解 其中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41.二、传染病防治法节录和注解 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

20、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其中第四款规定:“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42.二、传染病防治法节录和注解 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

21、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负有贯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定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3.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 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饮用水卫生行政规章。该办法基本上体现了供水各环节的一体化法制管理,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其中的一些内容发生

22、变化,应注意正确运用。该办法也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44.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一)制定目的、依据、管辖和适用范围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它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45.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二)行政执法主体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23、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46.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三)基本内容1、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47.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县

24、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48.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根据行政许可法调整为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对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

25、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49.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2、实行二个卫生许可制度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四条),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决定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予以保留。50.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3、分质供水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按照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91号文件“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明确“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

26、可范围。”这个解释明确了“供水单位”的含义除行政规章中已有明文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外,还包括分质供水单位。51.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4、饮用水水源的规定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违反水源保护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52.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5、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要求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

27、标准(第六条),供水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第七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参加(第八条),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第九条),水质必须净化消毒;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第十条);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防护工作(第十一条)。53.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6、二次供水的卫生要求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

28、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54.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

29、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55.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8、饮用水污染事故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6.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

30、注解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57.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9、供管水人员的卫生要求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肝和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

31、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58.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四)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59.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

32、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60.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61.第三章 饮用水卫生标准62.第一节 饮用水

33、卫生标准的几个基本概念一、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定义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出发,对水环境及接触的涉水产品中影响人群健康或感官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生物),以法律形式作出的量值规范,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法定行为规范,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以一定的法定形式发布的卫生标准。第三章 饮用水卫生标准63.二、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重要性具有法律效力。该标准的法定量的限值是保障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阈值,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依据;为饮水水质的检测评价、为卫生行政和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为饮用水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设计、经营、

34、使用等部门的自身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了依据。第三章 饮用水卫生标准64.三、选择需要确定限值的水质指标的主要依据1、对水质能造成明显的不良影响;2、具有足够制定限值的科学依据;3、已知在水中含有一定浓度,并且经常检出;4、具有适宜处理技术和所需经费可接受程度;5、具有可行的检验方法。第三章 饮用水卫生标准65.第三章 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节 饮用水卫生标准(一)旧国标(GB5749-85),35项指标新国标(GB5749-2006),106项,2007年7月1日实施。(二)修订原则1、基本原则 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类日常饮用和日常生活用水,是人们在一生中都要使用的,绝不是只供短时间使用的水。因而生活

35、饮用水应保证人群终身(人均寿命70岁为基数,以每天每人摄入2升水计算)饮用安全(终身饮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并应以此未原则确定水质指标限值。66.第三章 饮用水卫生标准2、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安全满足以下三条件:(1)水质感官性状良好:感官不良的水是受到污染的一种信号,应予以处理,去除水中感官不良的成分,使其尽可能达到最佳水平。(2)保证流行病学安全: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能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加氯消毒所产生的消毒副产物具有潜在健康危害,但微生物污染人群的危害更大,因而为保证饮水卫生安全,应把饮用水消毒放在首位。67.第三章 饮用水卫生标准(3)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

36、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饮用水中化学物质的健康危害不同于微生物污染所带来的危害。一般而言,主要是人群长期暴露于污染中所带来的健康影响,产生急性或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蓄积性毒物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在短期内饮用水中化学物质超过限值是,不一定意味着影响人体健康,也不一定需要立即停止饮用。因而,化学物质超过限值时,有关当局应与公共卫生单位商定处理问题的措施。68.第三章 饮用水卫生标准(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主要特点1、加强了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2、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3、基本实现了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69.第三章 饮用水卫生标准(四)生活饮用水水质

37、卫生要求水质指标:表示水中各种杂质或污染物 的重要标志,是水质状况的综合反映。70.第三章 饮用水卫生标准1、一般原则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71.第三章 饮用水卫生标准2、饮用水必须消毒3、饮用水消毒应有定余量72.第三章 饮用水卫生标准4、关于紫外线消毒至今没有报道现用的紫外线消毒饮用水后会产生什么有害副产物。若采用紫外线消毒饮用水可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紫外线强度(70uw/c)的要求执行。5、小型水厂和

38、农村分散式供水水质指标放宽73.74.第三章 饮用水卫生标准6、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感官和一般化学指标可放宽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最迟至2012年7月1日前必须实施。还应明确以下几个概念: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75.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

39、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76.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根据地

40、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77.第四章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三、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78.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节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附件5)是为保证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水质达到法定量的限值,集中式供水单位从卫生管理、建筑布局、卫生设施、水源选择及卫生防护、净化消毒设施、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污染事故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等方面法定的行为规范。该规范的实施就是自来水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epractlce,GMP)管理模式。(准备修改

41、)79.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节录(一)取水点及厂址选择第5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也就是水厂厂址要选择地势较高、不易受洪水或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侵害的地段。有较好的废水排放条件、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便于设立防护地带。施工、运行、管理方便的地方。80.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节录第7条规定了水源水质的要求,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的要求,地面水质量标准规定,三级水以上才可作水源;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源时,应符合GB/714848的要求。当水质不

42、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81.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节录(二)水源保护规划和保护区第8条规定当地政府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发布实施。建立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告示牌,地表水取水口100米半径内不得有污染源,地下水水源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82.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节录(三)水源卫生防护第10条规定了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规定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

43、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类标准。83.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节录(四)制度及组织架构第13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合格供应商评估、索证、验收制度;物资库房、运载、贮存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患病调离以及个人卫生(包括工作衣帽、口罩的穿戴、卫生习惯)等卫生管理制度,操作培训制度;84.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节录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配水等设施的质量

44、管理制度;备生产环节作用指导书和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检验与留样制度;水质检测资料报告制度;水厂水质异常情况处理工作指引;水质受污染与恶化、介水传染病暴发应急处理预案与报告制度;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度;卫生检查、奖惩等制度;其他相关卫生管理制度。85.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节录第14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饮用水卫生工作。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各级管理组织机构,便于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配备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净水和检验人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0条)。86.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节录(五)预防性卫生监督第15条规定在新建、改建

45、、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包括供水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过程。87.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节录(六)水质处理系统第16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应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参照相似条件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研究确定。水处理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口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必要时还必须加消

46、防补充水量。88.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节录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生产废水进行处理。水源为含藻水、高浊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地下水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相应的处理装置。89.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节录(七)配水系统第17条规定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的管网和设备相连接。第20条规定自建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第22条规定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第23条规定新建水处理设备、

47、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90.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节录(八)涉水产品索证第18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由法定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检验报告方可使用。第19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由法定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91.一、集中式供水

48、单位卫生规范节录(九)水厂布局根据水源水质,制水车间按取水、净水(混凝、沉淀、过滤)、消毒、蓄水、配水流程进行布局,并设置水处理剂、消毒剂仓库,水质检验室,水处理剂、消毒剂投加室。第25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92.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节录(十)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第29条规定遇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376号令突发公共

49、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理。93.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节录(十一)水质检测和报送第30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验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频率按GB5749规定:按照CJ/T206执行,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按照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执行。94.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节录第36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水质检测资料应按

50、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水质检测资料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95.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节录(十二)供管水人员的卫生要求第37条规定直接从事净水、取样、化验及水池、水箱清洗等人员应每年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上述工作。第38条规定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还应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第39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饮用水卫生的活动。96.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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