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 国内旅游合同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合同编号:特别告知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定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上
2、海市税务局印制的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可采用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
3、旅游行程;旅游者应尊重目的地的各种法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六、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七、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
4、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经本人同意,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时,需收费的,应当场向导游人员收取服务单据。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游客认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
5、游有关的服务,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十一、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十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对协议条款予以说明。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上海市_区县旅游部门通讯地址:_邮编:_上海市_区县旅游部门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_(以上空缺由旅行社填写)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中山西路2525号邮编:XX30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64393615国家旅游
6、局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100740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10)65275315no.协议条款_旅游(_天_夜游)甲方:_(旅游者)乙方:_(旅行社)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游程及景点:二、出发时间:出发地点:三、结束时间:返回地点:四、供应标准:1.交通5.供餐2.门票6.旅游保险3.车辆7.导游服务4.住宿8.其他五、团费总价:_元发票号码:_六、组团旅行社或组团联合体:_(许可证号l-sh-gn_)补充条款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时对本合同条款均无异议。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