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MW渔光互补发电项目土地租赁协议书甲方:镇江敏和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合作方:乙方:镇江横塘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积极发展渔光互补太阳能清洁能源产业,充分发挥甲乙双方的优势,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协议内容1、(说明是那个部门在曙光村建发电站的)在曙光村地界建造15MW渔光互补分布式发电站的地面设施;2、所有工程的流动资金由甲方负责出资;3、乙方提供土地租赁给甲方做发电项目开发,面积约400亩,租期25年,每年租金每亩900元,甲方每年付清租金36万元,支付日期约定为每年的 月 日,租赁土地四至为:东至兰
2、庄埂,南至通济河,西至十字沟、北至丹茅路(地域需重新说明);4、该租赁土地在发电项目运营过程中,在不影响发电项目运营的情况下,鱼塘和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仍归属乙方。5、甲方在全权负责发电站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有决定性决策,全面操作所有环节,乙方不得干预。6、甲方负责电站生产运营时的规章制度,内部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保障等工作。7、在电站建设过程中,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景观设置及配套设施应服从乙方园区的总体规划要求。8、场地施工结束,应将鱼塘上的临时建设设施拆除,恢复鱼塘原来的使用性质。(25年后电站运营结束恢复鱼塘原貌的费用由甲方承担)9、在电站建设和运营期间,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各项
3、工作,乙方提供项目施工前的道三通(道理、电力、水源的通畅),并提供整个园区的总体规划书,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影响施工的外来阻力、矛盾由乙方负责解决,保证不影响正常施工。10、在电站建成后,电站的经营发生变化(出租、转让、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相关部门处理,以保证利益最大化。二、违约责任1、乙方与当地组织租赁土地的租金应该由乙方(包括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支付。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支付租金,导致当地群众阻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合作期间,如遇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作无法进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3、在合作过程中非特别情况发生,都不得单方终止协议,否则,违约方必须支付守约方违约金200万元。三、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见证方年月日 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