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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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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绍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条〔2015〕21号)等文件要求,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积极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科技部门发放,用于鼓励企业和创业者共享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的一种“有价凭证”,主要用于对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各类创新载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补助。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作为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措施之一,为提升科技创新券的使用便捷性和管理科学性,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推行电子科技创新券,从发放、申请使用、使用情况记录到申请兑现实现无纸化电子审核流程操作,具体审核流程表详见附件1。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载体包括省级创新载体和本市地方创新载体两类,其中省级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本市地方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及市级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等,可通过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选择“地方载体申报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后,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并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科技创新券绩效评价、创新券推广、发放、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市科技局提出的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预算分配方案,监督检查科技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 各科技部门确定专人做好科技创新券的推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科技创新券发放企业的信息、编号信息、项目信息的登记及审核、科技创新券申请审核、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审核、创新载体与我市企业的供需对接、协调、监管等工作。创新载体负责做好应用科技创新券进行技术服务情况的记录及申请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范围是:凡市本级范围内注册并纳税,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创新载体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在经认定(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创业的创业团队。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孵化企业,即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市级及以上各类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 第九条 市级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以及已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暂限用于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共享使用创新载体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科技文献、标准资源,为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检测服务、科技查新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十一条 创新券分“载体券”和“企业券”两种,由企业在申请时自行选择。其中“载体券”由企业在支付时直接抵用服务款项;“企业券”由企业先行支付全部服务款项,再定期至科技部门兑现。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期限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技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五章 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本级年发放220万元左右,由市科技局每年另行下达。 第十五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不重复使用;可在有效期内分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持创新券与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合作后所发生的费用,如属共享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标准资源的,由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抵用50%费用,同一企业一年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企业持创新券抵用时,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上述抵用后比例,并由创新载体开具相关财务凭证,用于兑现科技创新券时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或创新载体应当及时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上传服务合同和发票,其中“载体券”应在使用前签订、上传相关服务合同;“企业券”合同和发票需在服务完成一个月内上传。 第六章 兑现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是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兑现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月底左右。各开发区科技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券审核兑现工作,遇特殊情况报请市科技局商定。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创新载体或企业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各开发区科技部门,作为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兑现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发票(“载体券”需提供50%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和50%创新券抵现发票;“企业券”需提供100%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和50%创新券抵现发票)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各开发区汇总兑现材料,选择不低于10%的企业进行抽查。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并追回财政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市级的各类科技经费支持。构成违法的,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情况纳入市对市直开发区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券使用具体流程详见科技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各区、市(县)、越城区、滨海新城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20日发布的《绍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绍市科〔2015〕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科技创新券具体审核流程 企业、创业者和各创新载体登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注册登陆后基本审核流程如下: 附件2 绍兴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序号 合作项目名称 绍兴企业名称 合同或协议金额(元) 科技创新券编号 总金额 企业自付资金 创新券抵用金额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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