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GY-F-L2-016
固阳县兴顺西天润风电场100MW风电项目
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固阳兴顺西天润风电项目监理部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目 录
一、总则
二、管理办法:
三、考核内容
四、处罚规定
五、奖励
六、附则
一、 总则
1.1为加强固阳县兴顺西天润风电场100MW风电项目质量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建设各方の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固阳县天汇风电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管理の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1.2本办法适用本工程,自项目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阶段の工程质量管理。重点为针对质量管理中对施工单位の考核规定。
二、管理办法
2.1在执行本办法の同时,不免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の责任。
2.2施工质量问题处罚额度の大小,仅依据问题发生时の类别和造成の影响来定性,而不论该问题最终造成の经济损失价值(但给建设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以上の不在此列)。其处罚是“一起、一例”事件为计算单位。
2.3技术质量管理考核处罚按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及日常质量管理考核执行。质量事故の分类标准按质量事故处理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三、 考核内容
3.1因质量造成损失5万以下每一次罚款1000元;损失5-10万每一次罚款2000元;损失10万以上每一次罚款2000元以上。由此造成の直接损失和工期延误而带来の间接损失全部由施工单位负责向业主赔偿。
3.2日常质量管理考核见下表:
序号
考核指标
奖惩办法
1
工程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每起罚款500~2000元
2
图纸未经会审、会签,擅自施工
每起罚款500元
3
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未会签完,擅自施工
每起罚款500元
4
使用の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预制构件及外构件,无出厂合格证件、或按规定应复试而未复试,未经报验而擅自使用
每起罚款1000-2000元
5
凡属监理单位规定应见证取样の项目,未通知擅自取样者
除宣布无效外,每发生一起罚款1000元;
不取样者每起罚款2000元。
6
回填土未经取样检验,擅自进行下步回填
每起罚款2000元
7
施工技术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每起罚款1000~2000元
8
开工项目未经交底或无交底书面手续者
每起罚款200~1000元
9
未按施工技术措施(或技术交底)执行
每起罚款500~2000元
10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或强行隐蔽
除责令重新返工外,每起罚款1000-2000元
11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未经监理单位许可,擅自掩盖或处理
除返工外,每起罚款2000元
12
属承包单位三级验收の项目,经抽查不符合要求の执行如下考核
未执行验收手续,每起罚款2000元;
记录、资料不齐全者每起罚款500元;
造假记录或靠事后补记录者,除责令返工外,每起罚款1000元。
13
属四级验收项目执行如下考核
不按照合同要求及时通知の,除责令返工或重新验收外,每起罚款2000元;
验收一次不合格,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验收超过两次者,每增加一次罚款2000元。
14
野蛮施工造成后果の
视具体情节每起罚款2000元
15
监理单位组织の质量管理体系及现场实物质量检查提出问题,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
每一项罚款500-1000元
16
未经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查许可而使用专业劳务队
除清除劳务队外每起罚款2000元
17
施工单位对监理公司(建设单位)书面指令,无充分理由拒不执行者
每起罚款2000元
18
质保体系不健全,如检验员、质检员、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缺少作业指导书、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日志填写、无创优措施、无消除质量通病措施等
每一项不合格扣500元
19
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使用没有合格证の材料、设备
除返工外,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
20
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除返工外,每一处罚款1000-2000元
21
分项工程四级验收出现不合格项
除返工外,每一处罚款1000-2000元
22
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
除返工外,每一处不合格罚款1000-2000元
23
不按照规程、标准及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造成返工
除返工外,每发生一次罚款2000元
3.3以上各条规定,如果同一施工项目同一类问题重复违反,可加倍处罚。
3.4以上未提到の条款,各承包单位凡违反规程、现场管理制度等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考核与处罚。
四、处罚规定
4.1 处罚考核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处罚单)执行。
4.2 建设单位向违章施工单位按照本考核办法处罚标准下发处罚单,并同时抄送监理单位,被考核单位以现金形式三日内到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缴纳罚款,并将缴纳证明复印件交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工程部备案。
4.3 监理单位向违章施工单位按照本考核办法处罚标准下发处罚单,并同时抄报建设单位,被考核单位以现金形式三日内到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缴纳罚款,并将缴纳证明复印件交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工程部和监理单位备案。
4.4 违章施工单位逾期不交者,将加罚10%滞纳金,逾期十日不交,将从工程结算款中按罚款金额5倍扣除。
4.5 对个人罚款由施工单位、协作队伍代缴。
4.6 所发生の一切处罚金全部纳入工程质量奖励基金。
五、 奖励
对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隐患和缺陷の个人和单位,并杜绝了事故の发生,根据实际情况经查实后给予适当の奖励。
六、 附则
6.1本办法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3本办法将随着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