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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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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目录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六十五条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规定。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初期一般是以封闭式基金为主,我国也不例外。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市场选择性、流动性、透明度、建立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因此往往在封闭式基金发

2、展到一定规模后,开放式基金才开始得到较大发展,世界各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基本上遵循了由封闭式基金转向开放式基金的发展规律。在这种情况下,原已存在的大量封闭式基金就面临一个转型问题,为此需要为封闭式基金的转型提供法律支持,本条的规定正好适应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新形势,为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知道,封闭式基金是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的证券品种,其价格是投资人持续竞价的结果。在非理性市场状态下,封闭式基金内在价值可能被严重低估,存在着折价率过高的问题。如果该状态长期持续存在,将极大地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净值作为基础,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因此,法律允许转

3、换基金运作方式,就是为了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二级市场找不到出路的情况下,让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免受可能的长期亏损煎熬的重大保护性措施。但由于封闭式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可能会给基金管理人带来比较大的赎回压力并迫使其改变资产组合的构成,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基金管理人一般不愿意将其管理的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为此,本条明确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表达,所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的表决,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进行。这也就是说,封闭式基金是否转换为开放式基金,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而最终决定权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手上。依照本法第75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实际上由于证券市场环境因素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偏好,封闭式基金未必一定要转换为开放式基金。本条规定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供了依据,有利于依法规范基金运作方式转换活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第六十六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释义】 本条是对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条件的规定。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封闭式基金的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封闭式基金合同当事人约定有基金合同期限;二是封闭式基金份额总额经核准后一般固定不变。如果封闭式基金合同当事人根据基金运营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希望扩募基金或者延

6、长基金合同期限,则必须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照本条的规定,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基金运营业绩既是吸引投资人的最为核心的因素,也是衡量基金管理人专业投资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以专业研究水平和投资能力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为投资人带来良好回报,应当成为基金管理人追求的经营理念。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把握市场的变化,决策正确,操作适当,其所管理的基金运营业绩就会良好,扩募基金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就有条件。如果基金运营业绩不好,未能给投资人带来良好回报,还要扩募基金或者延

7、长基金合同期限,又有何意义呢?恐怕即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了,投资人也不会“买账”。因此,基金运营业绩良好是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基金作为专业理财的行业,诚信守法是行业的生命线。我国基金业起步较晚,发展中存在基金运作不规范、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等问题。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基金投资的风险,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惩处是非常必要的。通常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故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破坏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正常秩序或者损害投资人利益等方面的行为,对于最近二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

8、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基金管理人,法律不允许其所管理的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这一方面是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更主要的是为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表达,所以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依照本法第71条的有关规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本法第75条进一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9、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据此,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除应当符合前面三项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外,还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比如说封闭式基金扩募时还应当遵守本法第4章基金的募集、第7章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四)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合同终止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所谓合同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具备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情形下,基金合同也会终止。依照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基金的募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在基

11、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合同期限就是可以由基金合同各当事人根据基金运营的需要自行约定的内容之一,当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期限届满,而合同当事人未延长期限时,基金合同终止。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终止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表达,所以基金合同终止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依照本法第71条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本法第75条进一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据此,基金

12、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终止。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依照本法第23条、第34条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如果在6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召开或者没有选任出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即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那么客观上基金将无法正常运营下去,在这种情形下,基金合同终止。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指除前面三项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外,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

13、内享有自愿终止合同的权利,即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些情形或者某些条件成就时,基金合同终止。例如,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多少个工作日达不到一定人数,或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多少个工作日低于一定金额时基金合同终止,就属此种情形。因此,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合同也终止。第六十八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合同终止

14、时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的规定。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是指出现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或者约定情形时,依法清理基金财产的活动。基金合同终止的最直接结果表现为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条的规定,负责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这既是基金管理人应尽的职责,也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对清算组成立时间的约定,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负责组织将清算组成立起来。清算组成立后具体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等工作。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基金财产清算的主要程序是:1.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

15、理人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由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进行处理和处置;2.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也即进行清产核资,以查实和确定基金财产;3.清算组在对基金财产清理、核查和确认的基础上,编制基金财产账册,并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4.清算组负责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主要是将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卖出变换成现金;5.清算组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剩余基金财产的分配;6.分配剩余基金财产后,清算组应当制作基金清算结果报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7.最后由清算组发布基金清算公告。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

16、中介服务机构组成。具体来讲,基金清算组成员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由于基金财产清算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应当经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取信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后要将清算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清算

17、账册及有关文件应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第六十九条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价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释义】 本条是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如何进行分配的规定。本法总则第3条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这一规定确立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分配剩余基金财产也必须遵循此一原则。依照本条规定,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来讲,基金财产清算后,全部基金财产扣除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8、即所持基金份额多的按比例多分配,所持基金份额少的按比例少分配。这是惟一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法,它体现了基金份额的平等和收益与风险的统一。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权

19、利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目的之一,是要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这一宗旨,本法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从法律上赋予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武器。依照本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基金投资人选择投资基金产品,是希望得到一种金融增值服务,投资收益无疑是吸引投资人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作为专门提供投资理财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其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经营好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合理的回报;而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就是分享基金财产的收益,取得基金投资的红利。因此,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20、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当出现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或者约定情形时,依法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属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极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因此,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

21、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这一规定赋予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而依照本法第72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价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一规定进一步保证了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的实现。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这一规定表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22、会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于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行使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这一规定赋予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的权利。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为

23、此,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基金份额持有人查阅。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不断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与基金价额持有人的沟通和交流,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项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诉讼地位,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指明了基

24、金价额持有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这是指除前面具体列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7项法定权利外,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法定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监督基金经营情况的权利;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基金份额一定年份后赎回时可享有免交赎回费用的权利等,就属此类。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样也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入大会审议决定:(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二)基金扩募或者

25、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事项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是基金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在有关涉及切身利益的基金重大事务的处置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有自己的发言权和决定权。如果基金治理结构不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或者影响基金重大决策的途径,基金份额持有人恐怕只能选择“用脚投票”。为此,本法确立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这种机制的存在,既可以有效地对基金管理人实施监督制约,更主要的是为

26、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本条的规定明确了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价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依照本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听取和尊重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所以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依照本法第75条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据此,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终止的,基金合

27、同可以提前终止。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根据基金运营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封闭式基金如果扩募或者延长合同期限,必须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进行。由于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表达,所以基金扩幕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依照本法第75条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据此,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符合其他法定

28、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封闭式基金可以进行扩幕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同样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理应听取和尊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所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价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进行。依照本法第75条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据此,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29、准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当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这也就表明投资人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标准的认可。如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市场和基金的发展情况,要求提高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就涉及到基金合同的变更,因此,要取得作为基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同意,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依照本法第75条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30、过。据此,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方可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十分慎重。如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确实不能或不适于继续履行基金管理、基金托管职责需要更换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有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依照本法第75条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特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应

31、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据此,只有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方可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这是指除前面具体列举的五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法定事项外,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可以约定哪些事项需要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例如,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必须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因此,对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也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第七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32、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的规定。为了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法确立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他们向基金管理人表达意见的一种重要方式,那么

3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谁来召集呢?对于这一问题本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这就明确了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首先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只有当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才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具体来讲,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只有当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才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实际上在本法第19条、第29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34、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中也明确了两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责。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也就是说,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价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怠于行使召集权或者无法行使召集权时,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这种情况下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一款的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当基

35、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履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责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的行使及实现,从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更为完善。第七十三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释义】 本条是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时间、事项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事项进行表决的规定。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也就是说,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36、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在会议召开30日前发出公告,公告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是采取现场方式召开还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权利登记日;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会议的议事程序及表决方式等事项。这样规定,主要目的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充足的时间,以便为了解审议事项、参加大会行使权利做好准备工作。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基金价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都是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依照前款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以便让基金份额持有

37、人有备而来行使好表决权。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过程中,有人临时提议要求对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势必引起混乱,很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不利影响。针对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法律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以防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操纵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侵害。第七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本法前面的条文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召集,也可以由基

38、金托管人召集,在前两者都不召集的情况下,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条第1款虽然是对具体召开方式的规定,但也与前面的条文有联系。首先是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召集的情况下,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众多、分散并且不易一一单独联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以本法规定的提前30日公告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时的某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就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进行公告,这样,基金份额持有人到达具体的召开会议地点并参加会议就是现场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外,由于同样的原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39、管人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这主要是利用信件、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进行会议的通知、公告、提出议题、讨论和提交表决,这些工作都是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来具体进行并进行结果汇总的,其效果与现场方式召开也应相同,主要是收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审议事项的意见并进行表决,国外有这种做法,也节省管理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事先应有一个征集10%基金份额持有人附议同意就同一事项要求作为自行召集人的情况,由于10%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有较分散、不在一地等情况,这些自行召集人之间还应就是否审议同一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一旦这件工作完成,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0、就与前两种方式一样了,只是多了一个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法定程序。至于具体执行人和依法履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职责的办法,也可以事先协商。本条第2款规定,首先明确了每一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就是说,表决权是根据基金份额数而不是根据具体的持有人人数决定的,持有基金份额越多的持有人所拥有的表决权越多。每一基金份额都平等地只有一票表决权。此外本款还规定了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基金价额持有人可以根据我国民法的委托代理规定,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自己的表决权,这些代理他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人是否须持有基金份额在法上未作规定。第七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

41、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席人数和通过决定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第1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这样就说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大会,应当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当数量的持有人或其

42、代理人参加,大会的召开才是合法有效的,参加大会的人员,既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也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不论人数多少,而只考虑其是否代表基金份额的50%以上;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是指由开放式转为封闭式或者其他方式,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由其他方式转为封闭式或者开放式,是基金运作中的重要事项;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43、管人导致基金受托人主体变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将发生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也会产生一系列后续的法律问题。上述三种情况关系到基金合同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为了更好地体现多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涉及上述三个方面问题的决定,应经特定多数同意,通过其他的决定,简单多数即可。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始终是本次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中的重点。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与本条有关联的情况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持有人不是证券投资基金的股东,持有人对基金份额的权利,在本法有规定,也明确其不是行使的股东权,本法赋予其一共8项权利,基金份额

44、持有人可以依法行使。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多、地处分散、持有基金数量多少的情况不同,关心基金业绩的程度既有相同的地方,又会有不同的看法,既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又要保护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还要平衡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基金托管人及其股东的利益等等目标,本条设计了这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参加及表决程序。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看法认为,可以适当降低参会人数和表决通过决定人数的要求,便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一个便捷的表达中小投资者的意见的方式,也更容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也有相当多的看法是,基金价额持有人大会表达意见只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救济手段之一,在开放式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更多地

45、可以采取赎回自己基金份额的方式,封闭式基金可经证券交易市场卖出,还可以采取本法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能够召开,同时又要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能够反映多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并且要防止一家或两家持有量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机构和个人)完全操纵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以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比较适宜的。当然,要召开这样的大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程序上是有困难的,但也不是完全做不到,只要是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的关心程度比较集中,大会还是可以以法定方式开起来的,也可以就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国外也不乏这样的例子。本条第2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这是程序性规定。因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本法有明确规定,而且与基金运行有重大关系,也与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有关系,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必要了解这些情况。本条款规定了两种程序,一是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程序,二是公告程序。依照本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首先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经核准或备案后.再将该决定事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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