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678856 上传时间:2024-05-07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81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5 GJ——2002——0212 编号: 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 武义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控制。 二、本合同的措辞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业务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期 个月)。 七、 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壹份,咨询人壹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武义县县府大院内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321200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补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该接受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必须保证派驻项目的人员廉政、自律,如有不廉政的事情发生,咨询人必须更换驻项目的人员,委托人对咨询人作相应处罚。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咨询人必须保证派驻项目的人员专业技术配套、业务熟练,服从委托人的管理和调配,跟踪审计过程中涉及工程经济利益的相关事项咨询人必须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参与委托人就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其他涉及的工程造价工作并签署意见。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一、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1、检查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格是否符合国家的定额和规范。 2、检查建设业主及施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检查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及资金、材料到位情况。 4、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进度月报情况。 5、检查主要设备材料订购、保管、使用等管理情况。 6、检查设计、技术、材料等变更洽商情况。 7、检查与工程施工期间管理相关的其它情况。 8、检查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管理情况。 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检查 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是否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2、对结构复杂、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采用是否有明确的质量管理措施与要求。 3、 试验检测等是否按国家规定执行。 4、 强制性标准和隐蔽工程是否符合要求。 5、 施工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规定。 6、 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体系。 7、 安全生产人员的配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8、 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理的检查方案。 三、咨询人应编制审计日记,详细记录审计的内容、存在的问题等并经相关人员签字。 四、咨询人定期向委托人出具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报告,报告内容详实、证据充分。 第二条 委托人应在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条 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一、计算方法: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控制,咨询费按浙江省物价局文件(浙价服【2009】84号)规定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收费标准的60%计取。 二、支付时间: 1、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费用,合同期个月,内根据受委托服务工作进展情况逐年支付(原则上每年十月底之前支付)。 2、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工程施工进度推迟或延误,造成工程不能如期竣工,延误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控制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 提交金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一:跟踪审计组织管理机构 附二:跟踪审计人员职责 附三:跟踪审计人员名单 附一:跟踪审计组织管理机构 公司分管领导 项目负责人 现场办公、跟踪审计人员 造价文件审核人员 附二:跟踪审计人员职责 1、公司分管领导 (1)及时传达公司的管理决策和委托人的管理要求; (2)审核项目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工作大纲并报委托人; (3)及时检查、督促项目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2、项目负责人 (1)编制项目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工作大纲; (2)组织审计人员落实实施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工作方案; (3)负责审核项目各阶段造价咨询文件,把审核结果报告报告委托人; (4)在规定时间内对业主提交的各专业合同进行审查; (5)对建设标的进行审查,对设计、预算、施工、监理等提出建议; (6)根据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合同和整个建设项目的总体进度要求,在合理的工作周期内及时提交各类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成果,让委托人随时掌控工程资金使用及进度情况。 (7)以项目咨询服务内容为核心,在确保工程项目参与方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努力配合协调与建设项目参与各方的关系,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3、现场办公、跟踪审计人员 (1)及时收集整理参建单位来往文档资料; (2)收集整理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技术档案的过程文件; (3)及时为各专业审计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现场资料; (4)建立项目档案资料; (5)监督鉴证隐蔽工程; (6)初步审核工程进度款、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计算校核各项费用,报项目负责人审核; (7)了解检查工程进度、质量情况,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 (8)收集真实、完整的竣工资料; (9)及时完成项目负责人交待的各项任务。 4、造价文件审核人员 (1)负责编制、审核项目各阶段造价咨询文件; (2)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3)及时掌握政策法规、工程计价定额、价格变化信息,为控制工程跟踪审计及造价提供依据; (4)收集真实、完整的竣工资料; (5)及时完成项目负责人交待的任务;各阶段审核结果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 附三:跟踪审计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称 资质 分工 联系电话 备注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