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
配套建设标准
•成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体育局
2018.12
前 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进一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体育局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并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使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布局;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5.建筑设计;6.室外场地。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选址布局 3
4 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4
5 建筑设计 7
6 室外场地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
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名录 12
条文说明 13
1 总 则
1.0.1 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并为相关规划、设计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不进行改建、扩建的现有居民住宅区,如增设或改建、扩建现有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按此标准执行。按照城镇居民住宅区模式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住宅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1.0.3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同时符合国家、省、所在地城市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1.0.4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并应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0.5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当地街道(镇)统筹使用和管理,包括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需要增加、调整内部装修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在一年内完成内部装修工程并向居民开放。
1.0.6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供公共文化活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 术 语
2.0.1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以满足居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配套建设于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文化设施,包括设施用房、室外场地和设备。
2.0.2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房屋建筑。
2.0.3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室外场地。
3 选址布局
3.0.1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以人为本,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灾及管理等要求,应设置于方便到达、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好、环境和景观较佳的位置。
3.0.2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毗邻城镇道路或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
在符合本条前述要求的情况下,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宜与所在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其他配套建设设施或活动设施相邻或统一设置。
3.0.3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应与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垃圾转运站、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水泵站、高压变配电所、公共交通枢纽站等产生污染、噪声以及生产或储藏危险品的设施毗邻。
3.0.4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宜与风机、水泵及其他相似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用房毗邻。
4 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4.1 配建指标
4.1.1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所在居民住宅区的住宅总套数,按不少于 0.12平方米/套配建,且应不小于 50平方米。
4.1.2 居民住宅区内应根据住宅总套数,按建筑面积不少于0.3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体育健身用房,或按用地面积不少于0.9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室外体育健身场地。
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体育健身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抵扣4.1.1条所要求配建的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4.1.3 居民住宅区内应配建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外场地作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活动场地。
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室外文化活动场地的面积不得与4.1.2条所要求配建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的面积相互抵扣。
4.2 功能设置
4.2.1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文体活动用房和辅助用房组成。
文体活动用房主要供信息阅览、文化交流、广播影视、宣传展示、体育健身等活动使用。
辅助用房主要为卫生间,另外可包括独立设置的饮用水供应、储物或设备功能空间。
不同面积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功能设置可参考表4.2.1。
表4.2.1 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功能设置参考表
住宅套数,H
(套)
H≤1000
1000<H≤1500
1500<H≤2000
H>2000
备注
设施用房建筑面积,S
(平方米)
50≤S≤120
120<S≤180
180<S≤1240
S>240
功能配置
文体活动用房
图书阅览
●
●
●
●
配图书、书架和阅览桌椅
数字化阅览
●
●
●
●
1)配数字化阅览设备
2)可与图书阅览功能空间整合
广播影视
●
●
●
●
1)供广播影视使用,配视听设备
2)可与数字化阅览功能空间整合
宣传展示
●
●
●
●
1)配实体展示或数字化显示器具
2)可与其他文体活动功能空间整合
其他文化活动*
〇
〇
〇
〇
1)供教育、培训、科普、绘画、书法、音乐、舞蹈、曲艺、茶艺、花艺或其他特色文化活动使用
2)配相应设备
多功能室*
〇
1)供小型讲座、集会、影视播放、文艺表演等多种活动使用
2)配音响、投影或显示设备
棋牌*
〇
〇
〇
〇
配桌椅
器械健身*
〇
〇
〇
〇
配健身器械
其他体育活动*
〇
〇
1)供其他室内体育健身活动使用,配相应器械
2)可与器械健身功能空间整合
儿童游戏*
〇
〇
配儿童游戏器具
辅助用房
卫生间
〇
●
●
●
面积小于60平方米时可借用附近的卫生间
注:1、“*”表示该功能宜分隔为独立的功能空间。
2、“●”表示应该具备的基本功能;“〇”表示基本功能之外可以增加配置(非必须配置)的功能。
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中如果包含按4.1.2条所配建的体育健身用房,则所有室内体育健身功能均为应具备的基本功能。
4.2.2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由文化活动场地和体育健身场地组成。
文化活动场地主要供文化观演、信息阅览、宣传展示等室外文化活动使用。
体育健身场地主要包括器械健身点、球场、游泳池、儿童游戏场等室外体育健身功能空间。
不同面积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的功能设置可参考表4.2.2。
表4.2.2 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功能设置参考表
住宅套数,H
(套)
H≤1000
1000<H≤1500
1500<H≤2000
H>2000
备注
功能配置
文化活动场
地
用地面积,S
(平方米)
S≥100
文化活动
(多功能场地)
●
●
●
●
供露天文艺表演、露天电影使用;可兼为武术、体操等综合健身场地
信息阅览
●
●
●
●
1)配置实物或数字化信息展示设备
2)可与其他文化活动或体育健身场地结合
宣传展示
●
●
●
●
1)配置实物或数字化宣传展示设备
2)可与其他文化活动或体育健身场地结合
体育健身场地
用地面积,S
(平方米)
S≤900
900<S≤1350
1350<S≤1800
S>1800
此面积为按4.1.2条配建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面积
器械健身点
●
●
●
●
配置室外健身器械
球场
〇
●
●
●
供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篮球、排球、5人制足球、门球等球场和器械设置(可设置一种或多种球场)
小型游泳池
〇
〇
配相应设备
儿童游戏场
〇
●
●
●
配儿童游戏器具
注:“●”表示应该具备的基本功能,“〇”表示基本功能之外可以增加配置(非必须配置)的功能。
5 建筑设计
5.1 建 筑
5.1.1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设置于一层或二层,不应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
5.1.2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根据布局情况,设置直接通达城镇道路或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的独立步行出入口。
5.1.3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应与其他建筑功能相互干扰;当与其他设施用房共用交通廊道时,应成套布置。
5.1.4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空间组织宜满足灵活转换使用功能的要求。
5.1.5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中容易产生噪声、振动的功能空间应动静分区。
5.1.6 主要使用房间室内净高应不小于2.8米。
5.1.7 卫生间的建筑面积应根据使用人数合理确定。当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并可借用同一楼层、服务半径不超过50米的卫生间时,可不在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内设置卫生间。
5.1.8 供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使用的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米;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梯段休息平台区内设踏步;踏步面层应采用防滑材料。
5.1.9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0米,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5.1.10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室内过厅、走道和房间不得设置门槛,其地面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设明显标志。
5.1.11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中主要用房应自然采光、通风。
5.1.12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室内各房间之间应有良好的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等级不应大于45dB,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空气隔声等级不应小于50dB,楼板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5.1.13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进行节能设计,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要求。
5.2 设 备
5.2.1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内的用能、用水等设备应独立计量。
5.2.2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使用可靠、经济的智能化系统,其监控系统应纳入居民住宅区的监控系统。
5.2.3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预留在使用阶段安装和使用空气调节系统的条件。
6 室外场地
6.0.1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周边,应设有可识别性强的指示标牌,指明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出入口方位。
6.0.2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宜邻近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或居民住宅区内的集中绿地设置,其中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可在居民住宅区内分散设置。
6.0.3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不宜紧贴建筑外墙设置。
6.0.4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原则上应设于居民住宅区的室外地面层。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设于低层建筑的屋顶。设于建筑屋顶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除满足使用要求外,应符合结构、消防、疏散、安全等要求,并不得干扰周边建筑的正常使用。
6.0.5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要求。
6.0.6 居民住宅区内的室外广播系统宜与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结合设置。
6.0.7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应营造美观、宜人的环境景观,宜根据场地和活动的特点,加强公共艺术作品的配置和绿化种植的景观性。室外场地中的文化活动场地宜采用硬质铺装。
6.0.8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内及边界位置,不应种植带刺、有毒的植物。种植容器和种植方式,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6.0.9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宜配备照明设备,满足夜间使用的要求。
6.0.10 器械健身点、儿童游戏场地宜视线开阔,便于观察,地面应采用环保性、柔性材料铺装。场地宜采用植物或遮阳设施遮阳。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用“必须”;
反面词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应”;
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宜”;
反面词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名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
3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5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5)
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7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2015)
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9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 T1100-2014)
条文说明
目 次
1 总 则 14
2 术 语 16
3 选址布局 17
4 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18
5 建筑设计 23
6 室外场地 27
1 总 则
1.0.1 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涉及到公共文化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执行)中均明确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国家、我省尚未针对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制定专门的技术性标准或规范。因此,本标准的制定,将为相关规划、设计和建设提供技术性依据,规范和促进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完善。
1.0.2 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内的新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居民住宅区的范畴较广,街道和社区层级规模的居民住宅区应分别按《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160-2012)和《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配套建设街道综合文化站和社区服务站(含公共文化设施)。作为补充,本标准对住宅地块层级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标准做出规定。因此,本标准中的居民住宅区特指由城镇道路、自然分界线或其他地块用地红线所围合,并不被城镇道路所穿越的完整住宅地块。
本条所指的改建、扩建,不包括外观风貌整治、增设坡屋顶或电梯等等不增加住宅或其他配套建设用房面积的改建、扩建。
不进行改建、扩建的现有居民住宅区,如增设或改建、扩建现有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参照此标准执行;在条件受限的情况下,可选择性地参照此标准执行。
因多种原因,部分乡村住宅区按照城镇居民住宅区的模式进行建设,对于此类乡村住宅区,可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也可按此标准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1.0.3 本标准是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的补充和细化。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涉及多方面的要求,除满足本标准所设定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国家、省、所在地城市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1.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六条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由建设主体负责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并应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0.5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统筹使用和管理,包括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的组织和管理,也包括向居民开放后的使用、维护和管理。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当地街道(镇)统筹使用和管理,有利于不同居民住宅区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相互间的功能互补、开放共享,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能效和品质。
为保证及时供居民使用,对于需要增加、调整内部装修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在一年内完成内部装修工程并向居民开放。
1.0.6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供公共文化活动使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2 术 语
2.0.1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于居民住宅区内,主要满足居民的基本文化需求,包括设施用房、室外场地和设备。
2.0.2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指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房屋建筑部分,包含建筑设备。
2.0.3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指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室外场地部分,包括设备和活动器械等内容。
3 选址布局
3.0.1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作为基层便民服务设施,应具备良好的可达性;考虑文化活动内容以及老年人、少年儿童的使用需求,应具备较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作为文化设施,应设置于环境和景观较佳的位置。
3.0.2 不同居民住宅区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可以设置互补的功能,通过相互间的开放共享,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能效和品质;同时,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如能毗邻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有利于增加活动的多样性。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设施用房应毗邻城镇道路或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
在符合本条前述要求的情况下,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宜与所在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其他配套建设设施或活动设施相邻或统一设置,以便更好地满足居民的使用要求。
3.0.3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作为公共使用的基层便民服务设施,对周边环境的品质有所要求,不应毗邻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垃圾转运站、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水泵站、高压变配电所、公共交通枢纽站等产生污染、噪声以及生产或储藏危险品的设施。
3.0.4 为避免受到设备运行的机械噪声影响,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宜与风机、水泵及其他相似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用房毗邻。
4 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4.1 配建指标
4.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居民住宅区内应根据住宅总套数计算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该面积为专用面积,不含与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共用的交通、设备等面积。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规定的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层级(服务人口5000-12000人)文化设施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0.05-0.1平方米。省内杭州、温州、嘉兴、金华等地规定(规划)的基层社区级(服务人口约4500-15000人)文化设施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在0.04-0.08平方米之间。本标准所指的居民住宅区的居住人口通常为居住街坊和基层社区层级,考虑发展的需要,将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规定为不少于0.12平方米/套。按套均居住人数3.0人折算,为 0.04平方米/人。
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该部分住宅所对应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配建指标可减半执行。
一般图书贮藏 2000-3000册、满足 10人使用、无管理人员的阅览室,建筑面积约为 46-50平方米,考虑数字化阅览空间及其他设备的设置要求,规定配建的设施用房的最小建筑面积为 50平方米。
4.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居民住宅区内应根据住宅总套数计算体育健身用房的建筑面积或室外体育健身场地的用地面积。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规定的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层级(服务人口5000-12000人)的体育健身场地(包括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和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的人均用地面积指标约为0.18-0.47平方米。《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5)规定的城市社区级室外体育设施用地的人均指标为0.43-0.45(10000-15000人)或0.32-0.65(1000-3000人);《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中,要求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省内杭州、温州、金华等地规定(规划)的基层社区级(服务人口约4500-15000人)室外体育健身、活动场地的人均用地面积指标在0.18-0.4平方米之间。本标准所指的居民住宅区的居住人口通常为居住街坊和基层社区层级,考虑发展的需要,将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体育健身设施的面积指标规定为体育健身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0.3平方米/套或室外体育健身场地的用地面积不少于0.9平方米/套。按套均居住人数3.0人折算,为体育健身用房0.1平方米/人或室外体育健身场地0.3平方米/人。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体育健身设施,应满足室内体育健身用房或室外体育健身场地两者之间其中之一的标准。
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该部分住宅所对应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体育健身用房或室外体育健身场地的配建指标可减半执行。
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体育健身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抵扣4.1.1条所要求配建的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4.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居民住宅区内应配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活动场地,供室外文化活动使用,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因使用目的和要求不同,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室外文化活动场地的面积不得与4.1.2条所要求配建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的面积相互抵扣。
4.2 功能设置
4.2.1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文化活动用房和辅助用房组成。
文体活动用房主要供信息阅览、文化交流、广播影视、宣传展示、体育健身等活动使用,具体功能的选择和面积分配比例根据用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需要确定。
辅助用房主要为卫生间,另外可包括独立设置的饮用水供应、储物或设备等功能空间。
不同面积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功能设置可参考表4.2.1。
表4.2.1 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功能设置参考表
住宅套数,H
(套)
H≤1000
1000<H≤1500
1500<H≤2000
H>2000
备注
设施用房建筑面积,S
(平方米)
50≤S≤120
120<S≤180
180<S≤1240
S>240
功能配置
文体活动用房
图书阅览
●
●
●
●
配图书、书架和阅览桌椅
数字化阅览
●
●
●
●
1)配数字化阅览设备
2)可与图书阅览功能空间整合
广播影视
●
●
●
●
1)供广播影视使用,配视听设备
2)可与数字化阅览功能空间整合
宣传展示
●
●
●
●
1)配实体展示或数字化显示器具
2)可与其他文体活动功能空间整合
其他文化活动*
〇
〇
〇
〇
1)供教育、培训、科普、绘画、书法、音乐、舞蹈、曲艺、茶艺、花艺或其他特色文化活动使用
2)配相应设备
多功能室*
〇
1)供小型讲座、集会、影视播放、文艺表演等多种活动使用
2)配音响、投影或显示设备
棋牌*
〇
〇
〇
〇
配桌椅
器械健身*
〇
〇
〇
〇
配健身器械
其他体育活动*
〇
〇
1)供其他室内体育健身活动使用,配相应器械
2)可与器械健身功能空间整合
儿童游戏*
〇
〇
配儿童游戏器具
辅助用房
卫生间
〇
●
●
●
面积小于60平方米时可借用附近的卫生间
注:1、“*”表示该功能宜分隔为独立的功能空间。
2、“●”表示应该具备的基本功能;“〇”表示基本功能之外可以增加配置(非必须配置)的功能。
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中如果包含按4.1.2条所配建的体育健身用房,则所有室内体育健身功能均为应具备的基本功能。
4.2.2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由文化活动场地和体育健身场地组成。具体功能的选择和面积分配比例根据室外场地的用地面积和使用需要确定。
文化活动场地主要供文化观演、信息阅览、宣传展示等室外文化活动使用;体育健身场地主要包括器械健身点、球场、游泳池、儿童游戏场等室外体育健身功能空间。
不同面积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的功能设置可参考表4.2.2。
表4.2.2 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功能设置参考表
住宅套数,H
(套)
H≤1000
1000<H≤1500
1500<H≤2000
H>2000
备注
功能配置
文化活动场
地
用地面积,S
(平方米)
S≥100
文化活动
(多功能场地)
●
●
●
●
供露天文艺表演、露天电影使用;可兼为武术、体操等综合健身场地
信息阅览
●
●
●
●
1)配置实物或数字化信息展示设备
2)可与其他文化活动或体育健身场地结合
宣传展示
●
●
●
●
1)配置实物或数字化宣传展示设备
2)可与其他文化活动或体育健身场地结合
体育健身场地
用地面积,S
(平方米)
S≤900
900<S≤1350
1350<S≤1800
S>1800
此面积为按4.1.2条配建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面积
器械健身点
●
●
●
●
配置室外健身器械
球场
〇
●
●
●
供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篮球、排球、5人制足球、门球等球场和器械设置(可设置一种或多种球场)
小型游泳池
〇
〇
配相应设备
儿童游戏场
〇
●
●
●
配儿童游戏器具
注:“●”表示应该具备的基本功能,“〇”表示基本功能之外可以增加配置(非必须配置)的功能。
5 建筑设计
5.1 建 筑
5.1.1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对自然采光、通风、卫生等条件的要求较高,并考虑运行、使用、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应设置于一层或二层,不应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室内。
5.1.2 为满足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开放共享或与其他活动结合的要求,设施用房应根据布局情况,设置直接通达城镇道路或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的独立步行出入口。
5.1.3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保持相对独立性,便于使用和管理。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设置于建筑的一层或二层,很大可能与其他配套设施用房共用交通廊道,此种情况下,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成套布置,避免与其他建筑功能形成相互干扰。
5.1.4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设使用特点是建设先行,使用者后期介入,空间组织应留有灵活性。
5.1.5 体育健身、舞蹈或其他容易产生噪声、振动的活动空间,应分隔为独立房间,实现动静分区。
5.1.6 为预留使用阶段功能的灵活转换可能,规定主要使用房间室内净高应不小于2.8米,以满足大部分常见功能的使用要求。
5.1.7 卫生间的建筑面积应根据使用人数合理确定。对于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卫生间的面积占比较大,对设施用房的内部布局和使用有较大影响,如果可借用周边其他设施的卫生间,可以不设置专用卫生间。借用周边卫生间的条件,参考《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 T1100-2014)4.2.2的规定,即如果可借用同一楼层、服务半径不超过50米的卫生间时,可不在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内设置卫生间。
5.1.8 供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使用的楼梯,参考浙江省内的技术指南和相似标准中关于商业网点和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的规定,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米。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中的配套公共设施和文化建筑的无障碍设施配建要求,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梯段休息平台区内设踏步;踏步面层应采用防滑材料。
5.1.9 考虑老年人和少年儿童的使用需求,参照浙江省标《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0米。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中的配套公共设施和文化建筑的无障碍设施配建要求,规定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5.1.10 为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方便使用轮椅或行动不便者的使用,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室内地面高差及坡道的设置均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要求,即室内过厅、走道和房间不得设置门槛,其地面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设明显标志。
5.1.11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是为公共服务的非盈利用房,自然采光和通风便于使用阶段的运行管理和成本控制,同时也有利于使用者的卫生安全。
5.1.12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供阅览、书画等活动使用时,对周边环境较为敏感;供音乐、健身等活动使用时,会对周边房间产生噪声干扰。因此,良好的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对使用功能的组织和灵活转换非常重要。参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中教学用房中的阅览室和普通教室的标准,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室内各房间之间应有良好的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等级不应大于45dB,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空气隔声等级不应小于50dB,楼板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5.1.13 为促进建筑节能,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进行节能设计,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要求。
5.2 设 备
5.2.1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可能存在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资金来源,用房内用能、用水等设备应独立计量。
5.2.2 随着时代进步,信息化、智能化的水平和需求与日俱增,为增加服务和管理能力,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配有可靠、经济的智能化系统,其监控系统应纳入居民住宅区的监控系统。
5.2.3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预留在使用阶段安装和使用空气调节系统的条件,即在室外应预留室外机的安装空间、排冷凝水的措施,室内应预留相应电力负荷和插座。
6 室外场地
6.0.1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周边,应设有可识别性强的指示标牌,指明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出入口方位,引导居民到达。
6.0.2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宜邻近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设置,便于室内外文化活动的结合开展;也可邻近居民住宅区内的集中绿地设置,便于与其他活动结合开展。
室外体育健身场地尤其是器械健身点可在居民住宅区内分散设置,增加使用便利性和服务均好性。
6.0.3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不宜紧贴建筑外墙,避免使用者遭受高空坠物的意外伤害。
6.0.4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原则上应设于居民住宅区的室外地面层。当用地条件受限时,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可设于低层建筑或裙房的屋顶。设于建筑屋顶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除满足使用要求外,应符合结构、消防、疏散、安全等要求,并不得干扰周边建筑的正常使用。
6.0.5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相关要求。
6.0.6 居民住宅区内的室外广播系统,宜与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结合,在室外场地或周边配置相应设备。
6.0.7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是美丽宜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营造美观、宜人的环境景观,并且宜根据场地和活动的特点,加强公共艺术作品的配置和绿化种植的景观性。
室外场地中的文化活动场地宜采用硬质铺装,以便于室外文化活动的开展。
6.0.8 为保障室外文体活动的安全,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内及边界位置,不应种植带刺、有毒的植物;种植容器和种植方式,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6.0.9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宜根据使用需求配备符合照度要求的照明设备,满足夜间使用要求。
6.0.10 器械健身点、儿童游戏场地的地面宜视线开阔,便于观察,减少意外发生。地面应采用环保性、柔性材料铺装,避免污染,并减轻意外时的伤害。场地宜采用植物或遮阳设施遮阳,提升活动场地的
环境舒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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