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合同号TT0801562009年12月17日甲方:上海朗明商贸有限公司乙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双方就进口货物的运输预约保险拟定各条以资共同遵守:一、保险范围甲方从国外进口全部货物,不论运输方式,凡贸易条件规定由买方办理保险的,都属于本合同范围之内。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乙方对上述保险范围内的货物,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在发生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损失时,均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货物的到岸价格(CIF)即货价加运费加保险费为准(运费可用实际运费,亦可由双方协定一个平均运费率计算)。三、保险险别和费率各种货物需要投
2、保的险别由甲方选定并在投保单中填明。乙方根据不同的险别规定不同的费率。现暂定如下:货物种类运输方式保险险别保险费率分体式空调海运一切险、战争险0.88%四、保险责任 各种险别的责任范围,按照所属乙方制定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航空运输一切险条款”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为准。五、投保手续 甲方一经掌握货物发运情况,即应向乙方寄送起运通知书,办理投保。通知书一式五份,由保险公司签认后,退回一份。如不办理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乙方不予理赔。六、保险费 乙方按照甲方寄送的起运通知书照前列相应的费率逐笔计收保费,甲方应及时付费。七、索赔手续和期限 本合同所保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乙方应按制定的“关于海运进口保险货物残损检验的赔款给付方法”和“进口货物施救整理费用支付方法”迅速处理。甲方应尽力采取防止货物扩大受损的措施,对已遭受损失的货物必须积极抢救,尽量减少货物的损失。向乙方办理索赔的有效期限,以保险货物卸离海港之日起满一年终止。如有特殊需要可向乙方提出延长索赔期。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09年12月17日起开始生效。甲方乙方上海朗明商贸有限公司王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