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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购销合同三方协议
甲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供方)
乙方: (需方)
丙方:朔州市林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供方)
第一条:供货标准
1、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唐山冀东水泥
普52.5
元/吨
以实际供货量为准
610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2、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执行国标GB175-1999
3、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送货至需方指定地点。
4、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丙方承担运输及装卸费用。
5、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执行国标。
6、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袋装,包装袋不回收。
7、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执行国标GB175-1999,供方无条件提供每批次水泥化验单及相关证明。
8、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无
9、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无
10、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约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
11、其它约定事项:无
第二条:交易流程
为保证甲乙双方水泥购销合同的履行,保障甲乙双方权益和经济安全,甲乙丙三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每月20日供需双方核定供货总量及金额,供方应在20日前提供发票,需方在当月计量款到位后,一次性将当月发生的供货款拔付到丙方账上。
2、 丙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当日内通知甲方给乙方供货。
第三条:违约责任
1、 甲方没有及时履行水泥购销合同义务的按照双方水泥购销合同约定处理。
2、丙方收到乙方货款后没有及时通知甲方供货的,每迟一天向乙方支付买卖合同货款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3、丙方收到乙方货款通知后没有及时给付甲方货款的,每迟一天向乙方支付买卖合同货款万分之二的滞纳金。丙方在支付货款之前收到乙方撤回付款通知的,丙方不对甲方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4、按规定每月20日,乙方将所发生供货款按时支付给丙方,每迟延一天向丙方支付水泥购销合同货款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四条:其他条款
1、 本协议一式三分,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电 报 挂 号: 电 报 挂 号: 电 报 挂 号: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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