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演 出 合 同 书甲方: 三亚市教育局乙方:海南省民族歌舞团甲乙双方就甲方邀请乙方演出活动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甲方责任和权利(一)甲方邀请乙方于2011 年9月28日晚上7:00在三亚技工学校报告厅参加“三亚海棠湾”杯第十二届全国大学生田径锦标赛闭幕式晚会文艺演出。(二)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演出需要的电源(三相四线制,380V、500个KW以上),并配备电工人员协助乙方工作,负责乙方演出饮水、演出餐、演出需要的桌、椅等物品。(三)甲方负责做好乙方演出期间场内观众及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演出顺利圆满完成。(四)甲方负责支付灯光、音响设备租赁费
2、用贰万圆整(20,000.00元)及排练演出节目费用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节目单壹仟陆佰圆整(1600元),共计叁万陆仟陆佰圆整(¥36,600.00元)给乙方,如需乙方增加其他演出场次,根据演出活动情况给予追加经费。二、乙方责任(一)按双方确定的演出日期做好演出工作。并委派导演指导琼州学院及三亚学院的演出节目,提供灯光、音响设备及操作人员。(二)负责节目排练、演出音乐、服装、道具等制作。(三)保证演出节目的质量,圆满地完成演出任务。(四)按双方商定提供文艺节目配合甲方开展伴宴演出。三、演出活动费及付款方式(一)按双方合同,乙方演出壹场,甲方付给乙方演出活动经费人民币叁万陆仟陆
3、佰圆整(¥36,600.00元)。(二)付款方式:演出结束后3天之内,甲方将演出经费叁万陆仟陆佰圆整(¥36,600.00元)给乙方。四、 共同责任双方合同签订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负。五、违约责任 (一)双方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合同,如一方无故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违约方给另一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圆整(¥ 20000 元)。(二)任何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必须提前五天通知对方,否则,按违约之处理。因此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赔偿。(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产生同等法规效力。如有争议未决,可提请三亚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六、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盖章) (盖章)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单 位: 海南省民族歌舞团开户银行:工行三亚河西支行帐 号:2201 0290 0920 0055 225本合同共两页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