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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合同签证制度
1、为减少合同争议和违法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约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必须进行签证。
2、 合同鉴证由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员办理。鉴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 申请合同鉴证,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鉴证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 承包方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 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信息员和评估员对需求方的审核资料;
(3) 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书;
(4) 二次流转时,承包方的同意证明材料。
4、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鉴证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当事人补齐后予以受理。
5、 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 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政策、法律、法规;
(3) 合同当事人意图表示是否真实;
(4) 合同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5) 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鉴证:
(1) 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2) 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3) 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4) 不能及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5) 其他不能鉴证的。
7、 需要对当事人、合同标的物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调查,不得先鉴证后调查。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应予鉴证。
鉴证合同应当自受理鉴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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