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CU12-4402-2014-001034
大型宣传活动委托执行合同
甲 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乙 方:联想中望系统服务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广州市天河区
合同编号:
甲 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1号
乙 方:联想中望系统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8号信源大厦307-308房
甲方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质和能力。乙方系在中国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资质和能力。
甲方需要委托乙方代为执行特定项目的宣传活动,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利用自有人力和资源完成指定项目的执行活动。为此,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执行项目
1.1 甲方拟于2014年1月28日-2014年2月28日,在沃音乐平台地举办
“沃之夜”新年网络音乐会 [联欢会/新闻发布会/仪式等]宣传活动。
1.2 甲方委托乙方执行上述宣传活动的具体事宜,包括活动方案策划、创意设计、宣传筹备、会场布置、现场组织等。
第二条 执行费用及支付时间
2.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执行费用总计80521 人民币(大写捌万零伍佰贰拾壹圆整 ),具体费用支出项目见附件4。
2.2 乙方依照本合同完成执行项目,在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后7 日内,甲方以银行划账方式向乙方支付执行费用。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工作的完成情况,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事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纠正。
3.2 甲方根据需要可以对执行项目的时间、地点或内容作出调整,但应尽快通知乙方。
3.3 甲方应将本合同项目需要达到的目的、效果和具体执行要求告知乙方,以便乙方根据甲方意图开展执行活动。
3.4 及时向乙方提供执行活动需要的应由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材料、图案标识和物品等。
3.5 甲方应对乙方提交的策划方案、创意设计、组织筹备等事宜及时做出批准或确认。如需要乙方修改、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告知具体要求。
3.6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执行费用。
3.7 指定具体人员协调与执行项目有关的部门、单位的关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专门负责甲方委托的执行项目,保证执行活动符合甲方要求,并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
4.2 乙方应制定详细的执行工作计划并交甲方确认,按时完成各项执行工作,并保证良好的工作质量。
4.3 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执行项目宣传策划、创意设计、现场布置、现场组织等方案提交甲方批准或确认,并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上述方案未经甲方批准或确认,乙方不得擅自实施,否则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和费用。
4.4 乙方自行组织、筹备执行项目所需要的有关人员、物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礼仪人员、宣传物品、现场布景所需材料等,但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4.5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物品。执行活动结束后,乙方应将上述资料和物品交还甲方,但已用于活动使用无法归还的除外。
4.6 乙方应组织做好活动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工作。如在执行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4.7 如甲方对执行项目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进行调整,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按照调整后的方案开展执行工作。
4.8 在执行项目进行过程中,乙方应诚信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除非甲方另有要求,乙方应在活动现场标明其名称以明确实施活动的身份。
第五条 知识产权和保密
5.1 乙方在执行活动中创作产生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创意、策划、设计、方案、文字、图案等,无论是否经甲方批准采用,其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7日内,将上述作品移交甲方。
5.2 乙方应合理使用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本合同5.1款所述作品,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也不得实施任何侵害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5.3 乙方执行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也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因履行本合同需取得第三方的权利许可的,则由乙方负责取得该许可,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取得许可文件后,应立即将其提交甲方。
5.4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甲方的所有信息均被视为商业秘密,乙方应采取措施保证其人员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5.5 本合同第五条所有约定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6.2 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执行项目的,除应采取补救措施外,甲方有权视情况扣除执行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但由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6.3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5.2、5.4款规定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除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甲方的损失难以计算,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赔偿16.1万元的违约金。对于有时效性的活动,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则乙方应免收合同款项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该活动已投入的所有费用和该活动正常进行甲方预期利益)。
6.4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5.3规定而使甲方与第三方产生法律纠纷,则无论乙方是否被追诉,乙方均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就生效裁决中甲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向乙方追偿。乙方除立即无条件承担生效裁决中甲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因诉讼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
6.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6 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执行费用,每天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2在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况。
7.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4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8.1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
9.1 本合同附件及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纪要、通知、批准文件等书面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变更、解除本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日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确认书后方可变更或解除。
9.3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甲方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且乙方为增值税纳税人时,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发票必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9.4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5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补充条款:费用明细清单详见附件
签署页(此页无正文)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联想中望系统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2014年2月日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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