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 (或卖方): 合同编号:( ) 字第 号
本合同产品交货地点成都市郫都区需方仓库
需方 (或买方): 成都鑫成鹏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7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供需双方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需方向供方支付相应价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旨共同信守。
第一条 标的 、数量、 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
生产厂家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提(交)货时间及数量
计
合计
备注:计量方法约定: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3、无前述标准而有企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标准的或虽有标准,但乙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详见附件)。
第三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外在质量为收到产品之日起十五日内,内在质量异议期限为一个月,需方逾期提出,视为产品质量、规格、数量全部符合合同要求。供方出卖产品应提交检验合格证或质量证明。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 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六条 本合同产品(标的物)所有权自供方交货给需方时起转移,标的物归需方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 )1、运输费用供方承担,交货地点为需方公司仓库(成都龙泉驿区);( )2、交货地点为需方公司仓库(成都龙泉驿区),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需方直接到供方公司自提;( )3、交货地点为需方公司仓库(成都龙泉驿区),运输费用需方承担,由供方代送至需方公司仓库(成都龙泉驿区)。
第八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经过产品检验,需方如果发现供方所交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等外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妥为保管产品的同时在15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发现供方所交产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也应妥为保管产品的同时在30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2、如需方未按上述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供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但需方的用户在使用中才发现供方产品质量问题,供方仍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赔偿其产品质量所造成的损失。
3、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供方在接到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7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成立。
第九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结算、支付地点:需方公司(成都郫都区)
第十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15天以上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十一条 供、需双方的违约责任:
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色泽、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费用,供方不能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所交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当赔付需方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供方应当负责赔偿。
4、供方逾期交货5天以上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部分价款计每日1%的违约金向需方支付,并承担因此所受的损失(含差旅费、律师费、调查费、市场涨价部分差额即视可得利益损失)。逾期15天以上,除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外,赔偿前述损失且违约金加倍计,逾期30天以上,除赔偿前述损失外,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供方除承担不能交货违约金外,解除前的违约金还应照计。
5、需方在质量异议代管产品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由供方承担,若异议过期或不成立,则由需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供方除应负责运到约定到货地点或交接货人外,还应承担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供方提前交货后,需方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供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需方协商,需方仍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需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7天内通知供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需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应向供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
2、需方有特殊要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样品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供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按中途退货处理。
3、需方逾期支付货款15天以上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未付货款计每日1%的违约金向需方支付,并承担因此所受的损失(含差旅费、律师费、调查费、市场跌价部分差额即视可得利益损失)。逾期30天以上,除赔偿前述损失外违约金加倍,逾期45天以上,除赔偿前述损失外,供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需方除承担不能交货违约金外,解除前的违约金不应照计。
4、需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罚款,拒绝达15天以上视为中途退货,应承担中途退货的违约责任。
5、需方如错填写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供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供方因此所受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事项:
1、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只能转账(注:开户银行及帐号为: ),若需支付现金,则应有供方的另行开据的书面特别授权。
2、双方通知等以本协议中住所地发出邮政特快专递,自邮政邮戳日期起五日后即视为对方己收妥。另外,双方确定以下QQ、微信、邮箱为双方确认的通讯地址,一旦发出,视为对方已收到通知和文件材料:
QQ:
微信:
邮箱:
3、双方通知等以本协议中传真发出传真件,其传真原件加之电话费单原件即证明传真内容真实。
4、供方未出据的增值税票,需方有权拒付与税款相应的货款,但该票据不具已交货的证明力。
5、除供方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外,本合同委托代理人、供方的其他人员或加盖部门章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 供需双方任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证明后,允许延期、部分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需方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起至 止。合同执行期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共同协商一致,另立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 份,供需双方各执 份。
签约双方:
卖方(供方) (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610081
E-mail:
微信:
Qq:
买方(需方)(盖章或签字):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营业执照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E-mail
微信:
Qq: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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