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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仲裁委员会会议纪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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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 阳 仲 裁 委 员 会 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 2002年11月14日,洛阳仲裁委员会在市政府第四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届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按法定程序进行了换届。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仲裁委员会主任郭俊民,市政府副秘书长、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凤民,市法制局局长、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宋莉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伯勋(李斌代)、市经贸委副主任王彦敏、市建委副主任郭杰、市国土规划局副局长李国恩、市工商局副局长杨卫平、市财政局副局长吕均平、市司法局副局长郭福春(党慧代)、市房管局副局长李振安、市科技局副主任牛国臣、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杨连专等全体委员出席会议,仲裁委办公室部分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凤民主持。 一、仲裁委员会主任郭俊民在会议上就进一步拓宽仲裁领域,加快洛阳仲裁事业发展作了重要讲话。郭俊民指出:仲裁是与国际接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经济纠纷的新兴法律制度,与法院审判制度相比,自身具有显著优势。郭俊民要求仲裁委全体委员,一是要认真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大力宣传《仲裁法》,让人们了解仲裁的优越性,主动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二是要加强同法院的工作联系和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创造仲裁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要深入研究,通过有效地办理一批案件,拓宽工作领域,扩大仲裁影响。 二、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宋莉向会议报告了第一届仲裁委员会工作情况暨工作建议,全面回顾了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并对第二届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设想。宋莉副主任在报告中说洛阳仲裁委员会成立4年来,共接待咨询仲裁法律事务6000余人次,依法仲裁解决包括买卖、借贷、房地产等各类纠纷83件,涉案标的7146.4万元。目前已完成了组建初期的基础工作,进入仲裁业务的发展阶段。第二届委员会要继续做好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争取在今后2—3年内实现仲裁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会议通过认真讨论,一致认为报告全面总结了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并对第二届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提出的奋斗目标,也切实可行。相信经过本届仲裁委的努力,洛阳仲裁工作一定能够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 三、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三个具体事宜: 1、关于表彰第一届仲裁委员会优秀仲裁员的决定,对16名优秀仲裁员给予表彰。 2、洛阳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议事规则。同意42名专家为洛阳仲裁委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任期与仲裁委员会任期相同。同时审议并通过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3、洛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第一届仲裁员调查摸底情况暨拟聘第二届仲裁员情况的说明。会议对仲裁员名册中有关内容提出调整和变更,同意聘任第二届仲裁员156名。其中:续聘仲裁员104名,新聘仲裁员52名。解聘仲裁员21名。 四、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凤民在会议上宣布了第二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说明仲裁委的换届是按法定程序报经市政府、省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审核批准的,是合法有效的,新一届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新的任期内积极开展工作。王凤民向会议传达了2002年国家、河南三个仲裁工作会议精神,介绍了外地仲裁机构的发展情况,对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仲裁工作在未来2—3年内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作了阐述和说明。在谈到洛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时,王凤民副主任说:总体来说,洛阳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先进仲裁机构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 王凤民要求第二届仲裁委员会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利用有限的资金加大宣传投入,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正面宣传报道,突出仲裁的优越性;二是要加强仲裁队伍建设,特别是提高仲裁委办公室人员的素质和办案人员素质,培养出一批能够独挡一面的优秀人才;三是要提高办案质量,深入研究分析案情,做到办一件,成一件,带动一片,力争办出一批公正、高效、省时、省力、省钱的优质案件,使仲裁真正发挥酵母作用,影响带动更多的市场主体运用仲裁解决纠纷;四是希望第二届仲裁委员会全体委员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给予仲裁办支持与配合,把仲裁工作当成自己份内工作去办。目前,仲裁办的工作重点是开拓案源,希望各位委员能够发挥职能作用,在拓展案源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联系仲裁案件,帮助仲裁办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 洛 阳 仲 裁 委 员 会 第一届委员会工作总结暨第二届委员会工作建议的报告 洛阳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宋莉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郭俊民主任的委托,我代表洛阳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作工作总结,并对第二届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一、第一届委员会工作总结 洛阳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9月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建设一流的仲裁机构为工作目标,坚持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开拓进取,认真推行和实践仲裁法律制度,通过艰苦创业并不断努力,已经初步打开了工作局面,走上正常的工作轨道。四年多来,共接待咨询仲裁法律事务6000余人次,依法仲裁解决包括买卖、借贷、房地产等各类纠纷80余件,涉案标的7千余万元。 回顾第一届委员会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组建起步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做了4项工作: 一是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在有关委局的配合下完成了仲裁委员会组建工作,制定了《洛阳仲裁委员会章程》、《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等基本制度。 二是加强与工商、房管、科技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实现了新旧仲裁机构更替的平稳过渡,并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仲裁法》实施中审判与仲裁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是做好合同文本规范等基础工作。提请市政府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关于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关于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和《运用仲裁手段依法保护外商和国内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明确在全市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要求各行业都要对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进行规范,在争议解决方式中加入仲裁条款。 四是依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仲裁员的聘任登记工作。从从事仲裁、律师或法院审判工作满8年,从事法律教学研究的专家教授,从事经济、贸易、金融、保险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中选聘了一批仲裁员,为尽快开展案件审理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仲裁业务发展阶段。 仲裁在我国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人民群众对它还不很熟悉,必须依靠扎实、有效、开拓的工作,把仲裁制度的优越性展现在市场经济主体面前,切实保护好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用高质量的仲裁裁决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才能逐步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度。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融入市场经济”的精神,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大力规范合同文本。这是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仲裁工作的关键环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6)22号文件规定和市政府两个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规范和清理。仲裁委员会一方面与市工商局、建委、外经贸局、房管局、商业局、卫生局、煤炭局、保险公司、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发文,对其所辖行业的格式合同文本进行规范,明确要求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另一方面主动深入基层,宣传仲裁法律制度的特点及优越性,使广大企事业单位逐步认识到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优势,从而自愿选择洛阳仲裁委员会。目前,已有市工商银行、景沪商场、建华玻璃厂、春都集团、明花集团、中铁十五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等单位基本做到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积极宣传《仲裁法》。一是运用媒体进行宣传,在《洛阳日报》周三法制版开设专栏,刊登介绍仲裁法律知识的文章,普及仲裁知识,目前已刊出百余篇,收到一定效果。二是印制仲裁宣传手册25000余份,向全市大中型企业寄送和向社会散发,介绍洛阳仲裁委员会简况和仲裁特点。三是利用《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洛阳政府法制》等刊物,开辟专栏、宣传仲裁法律知识。四是利用大型活动进行宣传,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洛阳市经贸洽谈会、房地产交易会、计算机信息技术博览会等经贸活动,设立仲裁法律服务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为与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五是深入市场经济前沿,面向企业主要领导和负责人,宣传仲裁法律制度。主动积极为改制企业、破产企业及市政府确立的重点非公有制工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目前已与一百多家企业建立了联系。 第三,构筑仲裁工作网络,延伸仲裁发展触角。为广泛吸收市场经济各方面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2001年5月开始筹备组建专家委员会工作,共发放专家初选表200份,走访单位一百余家,现已收回150份,拟选聘42名,组成专家委员会。同时在相关企业和领域,设立仲裁联络处75家,聘请仲裁联络员84名。并在栾川设立仲裁派出机构,以服务边远地区的企业。 第四,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仲裁工作步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认真抓好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一系列内部规章。2001年5月召开的仲裁委员会一届三次会议上还通过了《洛阳仲裁委员会规则修改草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洛阳仲裁委员会联络处管理办法》、《洛阳仲裁委员会协助受案奖励办法》四个文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工作体制,保证了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包括对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培训和对仲裁员队伍的科学管理。坚持严格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从政治素质、思想道德、业务水平三个方面聘任和考核仲裁员。洛阳仲裁委员会目前在册仲裁员125名,初步建立起一支领域广、业务精、政治思想硬,基本适应仲裁工作需要的仲裁员队伍。 回顾四年来洛阳仲裁委员会从成立到发展的道路,我们深刻体会到,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是仲裁工作向前推进的力量源泉。仲裁工作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需要相关部门、组织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可以说,我们推行仲裁制度工作取得的每一点成绩,都是与各级领导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配合分不开的。但由于我们的仲裁工作才刚刚起步,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推行还不够广泛深入,一些公民、法人对新的仲裁制度还知之不多,社会仲裁意识还比较淡薄。二是部分仲裁员缺乏办理仲裁案件的经验。仲裁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还有待于提高;三是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机制、管理方式尚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四是仲裁办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工作能力和水平还要进一步提高。这些都需要我们正确对待并加以认真的解决。 二、第二届委员会工作建议 第一届洛阳仲裁委员会任期已经届满,第二届委员会任期即将开始。第二届委员会的三年,将是洛阳仲裁委员会发展的重要阶段。希望新一届委员会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指导思想,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积极融入市场经济,坚持公正、廉洁、高效、便民的办案宗旨,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第一,要加大《仲裁法》的宣传力度。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是仲裁委员会的一项长期任务,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是仲裁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在未来的三年中,我们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仲裁法》,进一步增强社会仲裁法律意识,引导公民、法人正确有效地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要特别注重宣传的实效,对合同订立、合同完善等环节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增强企业的仲裁意识,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第二,要进一步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6]22号文件),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仲裁委员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抓好在各部门各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这个关键环节,配合工商、建设、房管、经贸、金融、保险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努力做到合同条款中的协议落实、机构落实,争取使我市的合同修改率达到90%以上,选择洛阳仲裁委员会的合同条款达到60%以上。 第三,要继续加强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仲裁员两个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努力提高两个队伍的综合素质,以适应仲裁工作发展的需要。要有计划地对办公室工作人员、仲裁员进行法律知识、仲裁业务的培训;要组建一支高水平高质量的专家咨询队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首席仲裁员队伍;同时,要注意吸收复合型人才,充实仲裁员队伍,以适应仲裁专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要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仲裁委要依法文明办案,做到“六公开”。即:公开受理和管辖范围,公开仲裁程序,公开仲裁收费标准,公开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名单,公开法律服务项目,公开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洛阳仲裁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和仲裁办的内部管理,形成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内外相互促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树立“公正、廉洁、高效、优质”的工作作风。 第五,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创造良好的仲裁法制环境。仲裁委要加强与法院的工作联系,建立与市中院的定期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在立案管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仲裁裁决执行等环节上,争取法院的支持与配合。加强与市工商、司法、商业、贸易等委局及新闻单位的联系,共同做好《仲裁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以上是洛阳仲裁委员会成立四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及向第二届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请会议审议。 洛阳仲裁委员会 关于表彰第一届仲裁委员会优秀仲裁员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高仲裁案件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洛阳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第一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关心热爱仲裁事业,服务意识强,办案质量高,工作认真负责的16名优秀仲裁员予以表彰。希望他们努力工作,再接再励,继续当好仲裁战线上的排头兵,为推进洛阳仲裁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第一届仲裁委员会优秀仲裁员名单 齐跃进 徐素红 冯俊岭 左 鑫 刘红继 葛 健 史书斌 刘炳顺 王鲁青 陈伯友 任洪麦 程建龙 董向明 李盈菊 张 军 陈熙然 洛阳仲裁委员会关于成立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位委员: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组建专家委员会,提高仲裁案件质量的有关要求,洛阳仲裁委员会决定成立专家委员会。经洛阳仲裁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专家委员会由42名专家委员组成。现将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望各位专家委员充分发挥在不同专业方面所具有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优势,为仲裁委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办案程序等问题上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附:1、洛阳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洛阳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附件一: 洛阳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衡正元 政协洛阳市委员会 副主席 副主任:张太义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院长        洛阳市经济法、行政法研究会 会长 张祝荪      洛阳市人民政府 调研员 史书斌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副院长 委 员: 张 勇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副主任 侯学功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 处长 杨连专  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副院长、副教授 张广修  洛阳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 主任、副教授 刘 健  洛阳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 副教授 王鲁青  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副教授 刘 宝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主任 孙 犁  洛阳工业高专建筑工程系 主任、副教授 刘 龙  洛阳工业高专建筑工程系 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洪发鑫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原总工程师 徐素红  洛阳法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谢平建  洛阳律师协会副会长、开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冯俊岭  开物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 张满珠  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陈 静  洛阳天诚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造价师、高级工程师 王建新  洛阳市司法局政治处 主任 陈仕倩  洛阳市建设委员会 副主任、工程师 卫 明  洛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处长、高级工程师 雷 清  洛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局 局长 唐 超  洛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副主任、经济师 秦钰辉  洛阳市乡镇企业局 局长 程亚男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副行长、经济师 谢振龙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 总经理、经济师 叶瑞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 副总经理、经济师 任 伟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洛阳支公司 副总经理、经济师 赵衡山  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 总稽核、高级经济师 柴九如  交通银行洛阳分行 副行长、高级经济师 化新民  洛阳市商业银行 行长、高级经济师 姜卫国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高级工程师 马守河  洛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 处长、馆员 李平安  一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中心 主任、律师 朱治金  中铁十五局法律事务处 处长 赵长东  中建二局二公司法律事务室 主任、经济师 庞兰元  洛阳白马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室 主任、经济师 申学岭  洛阳石化宏达实业总公司法律顾问室 主任、经济师 邹声勇  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杨 杰  中房集团洛阳公司 副总经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杨文京  洛阳新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附件二: 洛阳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活动,提高仲裁案件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法学教授、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以及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政府委局懂经济、懂法律的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会聘任,任期与仲裁委员会任期相同。 专家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仲裁办工作人员兼任。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是本会的咨询机构,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㈠、重大、疑难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㈡、依照仲裁法处理案件时所遇到的程序性问题; ㈢、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 第五条 案件需要咨询时,由仲裁庭提出书面请求,并附具案情报告和需要咨询的问题。 第六条 仲裁庭提出的书面请求经本会秘书长同意后提交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相关专业委员咨询解决。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所要咨询问题的具体情况,决定咨询方式、参加咨询人员和咨询时间。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由仲裁委主任、副主任确定。仲裁办在开会前5日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并将有关材料同时送交。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作好充分准备,按时出席会议。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开会时,有关案件的仲裁员、书记员应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有关业务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 决定书面征求专家意见的,由仲裁办将有关材料送交有关专家,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返回仲裁办,由仲裁办转给仲裁庭。 第十一条 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供仲裁庭参考,仲裁庭应认真研究和处理。仲裁庭不予采纳的,应当写出书面意见,存入仲裁案卷副卷。 第十二条 涉及具体案件的咨询意见,参与咨询的有关仲裁员、书记员、专家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对参与咨询活动的专家,由本会从仲裁收费中酌情发给咨询费。 洛阳仲裁委员会第二届仲裁员名册 姓名  性别 职称职务 专业特长 齐跃进 男 经济师 合同法 姜卫国 男 科长、高级工程师 合同法 曹晓梅 男 科长、高级工程师 合同法 张 毅 男 经济师 合同法 仲伟吉 男 高级工程师 合同法 冯俊岭 男 副主任、律师 民商法 张自建 男 主任 合同法 刘友杰 男 局长 合同法 谢瑞起 男 科长 合同法 李 伟 男 副科长 合同法 李建长 男 主任 合同法 邓荣兴 男 主任科员 合同法 马首都 男 副主任科员 合同法 胡云峰 女 副科长 合同法 赵新有 男 高级工程师 经济法 韩贞尧 男 一级律师 民商法 谢平建 男 主任、律师 民商法 李惠环 女 主任、律师 民商法 刘红继 男 主任、律师 民商法 杨敏华 女 律师 房地产 程建龙 男 律师 经济法 梁 东 男 律师 经济法 马世泉 男 协理员 行政法 陈守仁 男 副主任、律师 劳动法 张 军 女 副科长 房地产 陈伯友 男 主任科员 房地产 郭春贤 男 经理 金融 张金彪 男 副主任 经济法 马鸿章 男 高级经济师 经济法 任洪麦 男 高级公证员 公证 许 姝 女 科长 行政法 梁新科 男 副教授 法律 舒清云 男 党委书记 保险 冯南阳 女 经济师 技术合同 史书斌 男 高级法官 民商法 马守河 男 处长 房地产 季建宏 男 律师 经济法 庞铁照 男 律师 民商法 徐素红 女 主任、高级律师 民商法 徐秀杰 男 律师 经济法 左 鑫 男 主任 民商法 肖 红 女 律师 经济法 王克芳 女 律师 经济法 董向明 男 副局长、律师 经济法 王 强 男 书记 房地产 贾建朝 男 工程师 房地产 李秀红 女 经济师 房地产 杨新兴 男 经济师 房地产 马永生 男 科长 房地产 冯千杰 男 总经理 房地产 焦宏阳 男 副处长 工程造价 田光瑞 男 科长 房地产 王鲁青 男 副教授 民商法 朱达军 男 科长 行政法 杨尚辉 男 副科长 民法 李振安 男 副局长、经济师 房地产 李 炜 女 副局长 物价核定 李同献 男 处长 建设工程 李松民 男 党委书记 经济法 张春立 男 局长 合同法 陈熙然 男 主任 室内装饰装修 梁锦瑞 男 副教授 经济法 李宏壮 男 科长、经济师 物价 刘炳顺 男 主任科员 合同法 李盈菊 女 主任、律师 民商法 秦铁林 男 副庭长 民法 杨 可 男 副经理 保险 李 斌 男 庭长 民商法 宁现伟 男 职员 保险 高 波 男 经济师 保险 白战坤 男 法律顾问、经济师 金融 赵衡山 男 调研员、高级经济师 金融 郭 斌 男 经理 金融 马士峰 男 副主任、经济师 金融 马进仓 男 副局长、高级经济师 经济贸易 陈仕倩 男 副主任、工程师 建设工程管理 林永田 男 副主任 建设工程管理 张建慧 男 区长 建设工程管理 葛建伟 男 仲裁庭主任 经济法 李晓阳 男 科长 合同法 黄花平 女 办公室副主任 合同法 杜红朝 男 科员 合同法 康 贇 男 科长 经济贸易 张南青 女 会计师 经济贸易 温林山 男 副教授 经济法 张满珠 女 主任、律师 民法 刘 阁 男 副主任、律师 经济法 任万里 男 主任、律师 民商法 方胜新 男 主任、律师 经济法 霭付山 男 律师 法律 葛 健 男 主任、律师 金融 王从智 男 律师 经济法 原宗保 男 主任、律师 经济法 许 文 女 主任、律师 经济法 温晓红 女 律师 经济法 李占辉 男 总经理助理 保险 张文超 男 经济师 保险 张光明 男 原副总经理 装饰 张宗恩 男 董事长 装饰 李志民 男 局长 经济法 王世虎 男 主任、工程师 经济法 唐 星 男 副局长、工程师 经济法 赵朝琴 女 副教授 法律 乔金茹 女 讲师 法律 王建新 男 主任 民法 荆锁贤 男 科长 审计 王燕华 女 经济师 房地产 赵建伟 男 秘书长 经济法 郭保民 男 经济师 保险 孙 隆 男 政工师 保险 熊建辉 男 助理经济师 金融 杨 远 女 经济师 金融 庞兰元 男 主任 合同法 陈京生 男 主任 合同法 朱彩霞 女 工程师 房地产 李平安 男 主任 经济法 朱治金 男 处长 合同法 解金辉 男 主任 合同法 赵长东 男 主任 合同法 张卫东 男 主任 经济法 石北朝 男 主任、律师 经济法 刘亚林 男 主任、律师 经济法 张战平 男 律师 经济法 任秉铎 男 副主任、律师 民商法 刘振甫 男 主任、律师 民商法 莫建勋 男 律师 经济法 卫 霞 女 主任、律师 房地产 刘作海 男 主任、律师 民商法 贾 安 男 主任、律师 民商法 魏 征 男 主任、律师 民商法 李晓辉 男 主任、律师 民商法 阚世宏 男 副主任、律师 经济法 刘 伟 男 律师 经济法 王海震 男 律师 经济法 常 康 男 副局长 企业管理 吴存钦 男 副主任 劳动法 赵安敏 男 主任 装饰装修 孙爱国 男 书记 民商法 李天选 男 主任 经济法 尚和平 男 科长 涉外经济 万宏伟 男 副主任 行政法 周艺军 男 审判长 经济法 史军锋 男 审判员 经济法 裴文娟 女 审判员 经济法 陈建军 男 审判员 经济法 赵国顺 男 副院长 经济法 高效田 男 副院长 经济法 武忠民 男 副主任、律师 经济法 刘银谦 男 律师 经济法 陈凤霞 女 律师 经济法 王水军 男 主任、律师 经济法 周新民 男 律师 经济法 宋 莉 女 局长 经济法 杨连专 男 副教授 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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