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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江夏区总工会工人俱乐部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张新平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复江道工人俱乐部院内的原芙蓉茶楼及新建的六个餐亭房租赁给乙方经营。
二、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房屋使用面积约为800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除球馆保障甲方组织职工体育活动需要外,其他所租房屋作为经营用,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经营场地内有:1、原芙蓉茶楼内有水、电及五台格力空调等设施,装修完好;球馆设施齐备。2、六个餐亭建设完好、供电到位。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四、由于甲方所在的地域属纸坊城区旧城改造范围,必须服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整体规划,甲方不能确保出租地域经营的长期性,故租赁合同一年一签订,第一个租赁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所出租地域没有征用进行改造建设的前提下,乙方享有三年的承租权,即可租赁至2014年。
五、承租期限内,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因规划对江夏区工人俱乐部地域进行建设或改造,需要征用所租赁的地域时,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终止场地租赁。
第三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
六、合同有效期内,经营场地每年租金计肆万元(人民币)。
七、租赁期内,每年缴纳卫生费五千元人民币。
八、水、电费由乙方按日常实际使用数(计量)计缴。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甲方
(一) 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
(二) 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三) 负责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时提供相关证明手续。
(四) 甲方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营业使用。
十、乙方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
(二)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三)乙方转租或部分租赁经营房屋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
(四)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五)自行办理经营证照及负责缴纳各种经营税、费,负责治安及防火工作。凡因治安、防火方面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六)乙方租赁本地经营属独立经营,自行承担经济和民事责任。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十一、乙方在每年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给甲方一年的租金肆万元人民币、卫生费五千元人民币。
十二、水电费按月实际数由专管员收取,不得拖欠。
第六条 房屋装修或改造
十三、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若因乙方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而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四、因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征用所租赁的地域造成乙方维修或改造投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十五、三年租期满后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七条 续租
十六、三年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场地自己经营或依据市场行情调整租金公开租赁。在同等情况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五、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八条 其它
十六、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十七、本合同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接到函件方在十天内书面答复对方,在十天内得不到答复视同同意,最后达成补充协议。
第九条 违约
十八、甲、乙双方签订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乙方已交纳租金后,甲方未能按期完好如数向乙方移交出租房屋及设备,属于甲方违约。甲方每天按年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回延误期的定金,直至全部收回终止合同。
十九、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面提高租金,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超额租金。
二十、任何一方单方面取消、中断合同,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
二十一、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属于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除付清所欠款项外,每天向甲方支付所欠款1%的违约金。超过60日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经营场地。
二十二、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不视为违约。甲方应将乙方已预交的租金退还给乙方。
第十条 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二十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乙方交付租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四、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诉请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法人: 法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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