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共有协议书本协议书是由以下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各方就建筑物的共有事宜达成的协议。本协议书的内容应符合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等要求。本协议书严禁涉及任何政治内容。第一条 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建筑物的共有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共有建筑物的和谐共处。第二条 共有建筑物的定义共有建筑物指位于同一地块上或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商业或其他用途的建筑物,由多个共有人共同享有权益的。第三条 共有权利1. 共有人应按照其在共有建筑物中所持份额,享有平等的权利。2. 共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3. 共有人应确保共有建筑物的
2、正常使用,并共同承担维护、修缮、管理等相应义务。第四条 共有义务1. 共有人应按照其在共有建筑物中所持份额,共同承担共有建筑物的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2. 共有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不得擅自改变共有建筑物的结构、用途等。3. 共有人应尊重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使用共有建筑物。第五条 纠纷解决1. 对于因共有建筑物产生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并可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或诉讼等。2. 对于纠纷解决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和损失,应由争议双方根据责任份额负责支付。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1. 协议的变更应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2. 协议的终止应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在终止协议后,各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分割财产、权益等处理。第七条 其他条款本协议书涉及的其他条款,各方应共同遵守并履行。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和解释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应由各方共同解释和执行。综上所述,各方认真阅读并理解了本协议书的内容,自愿遵守协议的约定,并签字确认。(签字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