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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06∕T 4-2019 规模猪场伪狂犬病净化技术规范(鹤壁市).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166530 上传时间:2022-10-18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473.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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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5.020.99 B41 DB4106 鹤壁市地方标准 DB 4106/T 42019 规模猪场伪狂犬病净化技术规范 2019 - 10 - 10 发布 2019 - 10 - 10 实施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06/ T 4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鹤壁市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鹤壁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浚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明维、王艺伟、牛然、张锟、张茂梅、张红军、张海清、王俊良。DB

2、4106/ T 42019 1 规模猪场伪狂犬病净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猪场伪狂犬病净化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诊断、预防与控制、净化措施、净化标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鹤壁市境内规模化养猪场种猪伪狂犬病的净化, 其他类型猪的伪狂犬病净化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635-2002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GB/T 18641-2018 伪狂犬病诊断方法 GB/T 35911-2018 伪狂犬病病毒

3、荧光PCR检测 NY/T 678-2003 猪伪狂犬病免疫酶试验方法 NY/T 5031-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规模养猪场 具有一定规模有独立封闭饲养区域,管理规范的猪饲养场。 3.2 种 猪 本标准所称的种猪,是指具有稳定的遗传性状,用于繁殖后代的猪及其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3.3 猪伪狂犬病 是由疱疹病毒科猪疱疹病毒I型伪狂犬病毒引起的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3.4 DB4106/ T 42019 2 疫 苗 用病原微生物、 寄生虫或其组分或代谢产物经加

4、工制成或者用合成肽或基因工程方法制成, 用于人工主动免疫的生物制品。 3.5 gE 基因缺失苗 采用基因工程技术将伪狂犬病毒的gE基因缺失, 而使伪狂犬病毒致弱, 但保留良好免疫原性的弱毒疫苗。 3.6 免疫监测 普查或抽查动物群体的抗体水平,以监测群体的免疫状态,为实施计划免疫和加强免疫提供依据。 3.7 疫病监测 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规定的动物疫病进行检测和结果分析。 3.8 净 化 是指在特定区域或场所对猪伪狂犬实施有计划的消灭过程,达到该范围内个体不发病和无感染状态。其目的就是消灭和清除传染源。 4 诊 断 4.1 流行特点 本病各种家畜和野生动物(除无尾

5、猿外)均可感染,猪、牛、羊、犬、猫等易感。本病寒冷季节多发。病猪是主要传染源,隐性感染猪和康复猪可以长期带毒。病毒在猪群中主要通过空气传播,经呼吸道和消化道感染,也可经胎盘感染胎儿。 4.2 临床特征 潜伏期一般为3天6天。母猪感染伪狂犬病病毒后常发生流产、产死胎、弱仔、木乃伊胎等症状。青年母猪和空怀母猪常出现返情而屡配不孕或不发情;公猪常出现睾丸肿胀、萎缩、性功能下降、失去种用能力; 新生仔猪大量死亡, 15日龄内死亡率可达100; 断奶仔猪发病2030, 死亡率为1020。育肥猪表现为呼吸道症状和增重滞缓。 4.3 病理变化 大体剖检特征不明显,剖检脑膜瘀血、出血。病理组织学呈现非化脓性脑

6、炎变化。 4.4 实验室诊断 4.4.1 病原学诊断 DB4106/ T 42019 3 4.4.1.1 病毒分离鉴定按 GB/T 186412018 进行。 4.4.1.2 聚合酶链式反应(PCR)诊断按 GB/T 186412018 进行。 4.4.1.3 伪狂犬病病毒荧光 PCR 诊断按 GB/T 35911-2018 进行。 4.4.2 血清学诊断 4.4.2.1 微量病毒中和试验按 GB/T 18641-2018 进行。 4.4.2.2 猪伪狂犬病 gE 鉴别酶联免疫吸附试验(gE-ELISA)按 NY/T 678-2003 进行。 4.5 结果判定 根据本病的流行特点、 临床特征和

7、病理变化可作出初步诊断, 确诊需进一步做病原分离鉴定及血清学试验。 4.5.1 按本标准 4.4.1.1 或 4.4.1.2 或 4.4.1.3 或 4.4.2.1 或 4.4.2.2 检验为阳性的,判定为病猪。 4.5.2 按本标准 4.4.2.2 检验为可疑结果的,再按 4.4.1 中任一种方法或 4.4.2.1 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确诊,阳性的判定为病猪。 5 预防与控制 种猪伪狂犬病净化采取“以免疫为主,免疫、监测与淘汰、扑杀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控措施。 5.1 环境控制与饲养管理 5.1.1 规模化种猪场的环境控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NY/T 5031-2001 的相关规定

8、,并具备以下动物防疫条件。 5.1.1.1 规模化猪场的位置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5.1.1.2 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5.1.1.3 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5.1.1.4 有为其服务的并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1.1.5 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5.1.1.6 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5.1.2 规模化猪场种猪的饲养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相关规定,并具备以下种猪规范管理条件,取得种畜禽

9、生产经营许可证。 5.1.2.1 生产经营的种猪应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5.1.2.2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生产技术人员。 5.1.2.3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5.1.2.4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1.2.5 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5.1.2.6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消毒 规模化养猪场要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做好杀虫、灭鼠工作。 DB4106/ T 42019 4 5.2.1 消毒药品种类 消

10、毒药品应选用对猪伪狂犬病毒有效的,如烧碱、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双链季胺盐类等。 5.2.2 消毒范围 猪舍地面及内外墙壁,舍外环境,饲养、饮水等用具,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5.2.3 消毒前的准备 5.2.3.1 消毒前应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5.2.3.2 消毒药品应选用对伪狂犬病毒有效的。 5.2.3.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5.2.4 消毒方法 5.2.4.1 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5.2.4.2 猪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

11、喷洒等方式消毒。 5.2.4.3 养猪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5.2.4.4 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5.2.4.5 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5.2.4.6 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5.2.4.7 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5.3 免疫 5.3.1 对猪场所有猪采用 gE 基因缺失疫苗进行免疫。 5.3.2 预防免疫按 3-3-7 的原则, 即 3 日龄滴鼻 0.5 头份, 30 日龄肌注 1 头份, 70 日龄肌注 1 头份,后备母猪于配种前 1 个月

12、加强免疫一次,剂量为 1 头份,种猪每 4 个月免疫一次 gE 基因缺失苗 1-2 头份。 5.3.3 新引进猪,及时补免。 6 净化措施 6.1 净化前的准备 6.1.1 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净化实施方案。 6.1.2 技术人员:具有熟练进行耳静脉、前腔静脉和组织样品采集与检测的技术人员。 6.1.3 仪器设备:配备血液与组织样品采集、处理、保存设备,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设备。 6.2 净化 根据猪伪狂犬病毒野毒感染状况,将猪场分为:高风险场(野毒感染率10)、中风险场(野毒感染率在 1-10之间)和低风险(野毒感染率1)场。建议低或中等风险猪场可实施净化。按照“首次检测扑杀/隔离免疫

13、二次检测扑杀/淘汰再次检测扑杀” 等步骤进行净化。 采用的检测方法为 gE 鉴别 ELISA 和 PCR。 DB4106/ T 42019 5 6.2.1 首次检测 对全部种猪和后备猪作一次伪狂犬病野毒感染检测,gE 鉴别 ELISA 和 PCR 检测均为阴性者留作种用。 6.2.2 隔离淘汰 野毒感染检测阳性者及时淘汰, 或立即免疫基因缺失疫苗进行隔离饲养, 间隔 4 周-6 周后加强免疫 1 次并作为商品猪出栏。 6.2.3 二次检测 间隔 3 个月再次进行一次野毒感染普检,再次淘汰或隔离阳性猪。 6.2.4 再次检测 连续 2 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者, 以后每 6 个月进行一次抽检, 每次

14、每群抽检 30-60 头份, 不足 30 头者全部检测。若抽检出现野毒感染阳性,则全群检测并淘汰或隔离阳性猪。 6.2.5 结果判定 连续 2 次抽检结果均为阴性且免疫抗体合格率90%, 则该猪群为净化猪群; 否则按照净化步骤循环进行。每次样品的采集、检测、阳性猪的处理均应在 10 天内完成。 6.3 净化场的维持 6.3.1 种猪群每年监测 2 次,监测方法同 6.2.4。 6.3.2 后备猪群在 混群前后各进行一次病原学检测,阴性者留作种用,阳性者淘汰。 6.3.3 引进的猪只隔离饲养 30 天以上,经检疫合格(gE 鉴别 ELISA 检测为阴性)后方可与本场猪混群饲养。以后每半年进行一次

15、检测。对于检测出的野毒感染阳性猪实施淘汰。 7 净化标准 7.1 有定期、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7.2 种猪场停止注苗后(或没有注苗)连续二年无临床病例。 7.3 种猪场连续两年随机抽血样检测伪狂犬病毒抗体或野毒感染抗体监测,全部阴性。 7.4 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有效的持续监测, 过去 2 年内对种猪实施疫病和免疫效果监测, 未检出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7.5 所有的报告、免疫、监测记录等档案材料详实、准确、齐全。 7.6 已达到净化标准的规模化养猪场再次发生伪狂犬病,应经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 12 个月,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达到净化标准要求后方可重新申请规模化养猪场种猪伪狂犬病净化场。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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