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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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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 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社区矫正工作通过试点单位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摸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总结了一些经验,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根据对几家试点单位的走访,通过与部分司法所所长的交流,结合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对遇到的一些问题加以梳理,并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以求共磋。问题一:移交衔接过程中,对接收标准的尺度把握不准。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与矫

2、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手续。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试用)的通知的要求,法律文书材料必须齐全并且没有离开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服刑人员方能接收,然而,在实际接收工作过程中委很难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不齐备;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未送达;社区服刑人员中还存在着“户口空掛”、“人户分离”、”口袋户口”等问题;对本地判处的管制、缓刑人员和外省市裁定或批准的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信息不能及时送达到监管地区,以致监管工作滞后。对于接收工作,大部分单位普遍采取先检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再检查服刑人员监管情况,只有法

3、律文书齐全、人员监管情况良好二个条件同时满足,才予以接收,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不可取的。另外,对于跨区“人户分离”的服刑人员接收衔接标准不统一。有的单位采取的是接收,然后再移交至监管地,有的单位干脆不接收,直接移交户籍地司法所。建议:在整个接收工作中,首先应把人员的排查放在第一位,重点要把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从派出所和社区方面了解清楚,重点是有无失管漏管和违反规定离开服刑地点的问题,只要人员没有违反服刑规定离开监管地,就应该属于我们的接收范围,对于“空掛户”和“口袋户口”的社区服刑人员则不能接收,必须由公安系统查实其常住地,在常住地实施社区矫正;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应

4、由派出所查明其常住地,在此基础上,区(县)司法局统一办理移交手续,由常住地的司法所接收和矫正;其次才是法律文书的排查,笔者认为,只要我们能够从现有的法律文书可以确定矫正对象的法律身份,明确矫正期限,别的法律文书的有无不应该影响到我们的接收工作。问题二:宣传不深入,社会认知度不高。在前期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宣传报导工作,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社会上对社区矫正工作认知度并不高,还心存疑虑,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能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有各自为政、追求部门利益、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二是认为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相矛盾。部分居民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于社区内服刑,为社区内的

5、居住环境埋下了安全隐患,增加了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志愿者的的招募工作开展困难;三是社区矫正与严打相矛盾。由于我国是一个有着重刑文化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重刑主义和从快从严的“严打”政策的影响和善恶报应的思想已根深蒂固,广大人民群众担心社区矫正会影响严格执法,有违“严打”初衷。对于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如果我们不能够及时引导教育,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社区矫正工作就会失去社会力量的支持。建议: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一定要找准工作中的瓶颈,选好切入点,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在宣传报导过程中决不能断章取义,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以会议扩大影响,

6、提高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尤其在当前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尚不明确,法律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分工有待进一步摸索、完善的情况下,在加快立法工作的同时,各部门一定要树立共同的愿景,讲团结、讲稳定、讲大局,克服本位主义思想和应付心理,做到分工不分家,按照“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把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其次,要紧紧抓住社区这个平台,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宣传画、制作光盘下发,要做到真正让每个居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第三,要把握好宣传工作的尺度。把宣传工作中的重点放在避免罪犯交叉感染、不使罪犯家庭受到负面影响、利于罪犯改造、降低国家

7、行刑成本等积极的方面,对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工作情况、工作业绩、成功典范等也要及时进行报道。另外,基于社会舆论的压力,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宣传报道工作持反对态度,这就要求我们在宣传工作中一定要区分对象,把握好宣传工作的时间、场所,做到恰到好处,对一些特殊类型的罪犯(如性犯罪者)不公开其全部信息,以免引起社区恐慌;第四,要通过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加广泛地参与社会公益劳动,让人民群众逐步接纳社区服刑人员。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省、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一定要加强对区(县)、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这样一方面可以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有利于统一思想,克服本位主义和应付心理,同

8、时可以为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增强底气。问题三、机构不健全,司法行政系统陷于孤军作战的被动局面。社区矫正是执法工作,又是教育矫正人的工作,涉及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它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教育学、社会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要将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健全社区矫正机构,配齐工作人员。目前,我们既无专门的执行机构,又缺乏执行人员,志愿者力量不足,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只是简单停留在转接材料、建立监管档案阶段,社区矫正的真正执行都未开始。另外,从全省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看,平均每个街道有矫正对象25-30名左右,与工作人员的比例基本上保持在10:1,通过

9、比较可以看出,无论是专业队伍还是志愿者队伍都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部分司法所人员编制不足。按照要求,每个司法所必须至少3名工作人员,但有的单位只有一名,有的司法助理员还从事综治工作,有的司法所所长由综治办副主任担任,有的司法所竞没有所长,甚至有的司法所变成了“养老院”;二是有的监狱、劳教警察不到位,有的到位了,但没有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矫正工作上来;三是志愿者队伍不健全,有的单位志愿者数量不够,有的志愿者与其它工作方面的志愿者不分;四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不足。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社区的刑事执法人员而不是社区工作者,必须具备在刑事执法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0、,这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认罪伏法、悔过自新,对于加强有效管理以及对罪犯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五是职责划分不明确。相关的一些规章制度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司法助理员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监狱、劳教警察协助司法助理员进行教育矫正,并未对二者工作中的职责进行具体、明确的划分,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心理矫正、矫正个案的制定实施、公益劳动的开展由谁来负责,监狱、劳教警察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有哪些量化的指标,规定的都不是很清楚。建议:方案一:真正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目前2至3人的基础上增加至3至5人。同时借鉴公安的做法,由司法局统一招收社工,每个街道配备一名,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所统一

11、领导,同时,根据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监狱、劳教警察二支队伍的专业技术力量,对二支队伍进行分工,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及疑难矫正个案的起草和实施由监狱、劳教警察负责,心理矫正则由志愿者中的专家、学者完成,在分工的同时,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监狱、劳教警察实行量化考核,促使他们在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优势。方案二:建立一支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并非仅仅是监督考察,而且包括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帮助和服务。因此,建立一支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取代公安机关的地位是非常必要的。类似目

12、前将已决犯送交监狱一样,对处于社区矫正刑罚的罪犯直接送交社区矫正机构,而不要经过公安机关这一环节。我们可以通过招收一定比例的学习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刑事执法专业的毕业生,发给他们社区矫正执业资格证书,签订合同,每月工资在1200-1500元左右,另外,就社区矫正的工作特点而言,社区矫正工作本不以穿警服为妥。当然,这并不否认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之间的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共同维护社区的稳定,同时需要公安机关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问题四: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社区矫正的质量难以保证。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和工作量的增加,经费的需求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部

13、分基层党委政府错误地认为不是降低行刑成本,而是增加政府的开支。另外,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贫困地区连公务员工资都保障不了,致使经费不能够完全到位。建议:必须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专项基金。数额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同级财务部门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标准,保证足额下发,专款专用,对于贫困地区,上级业务部门要在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整个地区的平衡性。问题五,立法工作滞后,司法行政机关处于一种权力有限,责任无限的尴尬境地。社区矫正要完成刑罚的有效执行,教育矫正罪犯,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任务,必须有非常完备的法律保障,而我国刑法、刑法诉讼法、监狱法对此内容规定的几乎空白,明显滞后。

14、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的法定权力,这与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不相符;二是职责与权力不明确,使社区矫正工作变成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很多方面,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必要的强制力而使矫正工作难以推开,使司法行政机关处于一种“权力有限,责任无限”的尴尬境地;三是未能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程度的不同而给予级别处遇,在5类社区服刑人员中,管制和缓刑的罪犯,一般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程度也较小;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其主要原因是生理上的,其人身危险程度远比管制和缓刑的罪犯高,一旦生理条件改善,就具备了再次危害社会的能力,显然,二者的社

15、会危险程度是不一样的,对于他们所采取的矫正措施不应该相同;四是奖惩措施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在社区矫正条件下,个别罪犯会认为和刑满释放差不多,容易产生消极改造心理,因此,必须通过完善奖惩措施,让社区服刑人员感到积极改造必有好的前途,消极改造或抗拒改造必受到法律的制裁。某区两名被剥夺政治权力的罪犯,坚决不参与实施社区矫正的宣告仪式,对这种现象,司法所显得无可耐何。五是社区矫正的对象过窄。从国际形势的发展趋势看,无论是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还是基于人道主义的需要,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应越大越好。建议:首先,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刑事执法人员必须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听取社区工作者

16、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在社区中的日常表现,加以对比分析,以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客观公证地做出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的决定;其次,为了更好地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建立监督机构,如建立“调解人”制度;第三,整合现有的司法所行政体系,通过司法所赋予其刑事执行方面的职能,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行刑方面的专业化培训,逐步将其成为以执行非监禁刑为主要职责的执法机构,这是完善我国社区刑罚执行机制,实行行刑资源合理配制的便捷有效途径。第四,在具体矫正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程度的不同而给予级别处遇,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最后,让我们共同呼吁,引起共鸣,尽快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支撑问题,实事求

17、是,与时俱进,及时总结,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建章立制献计献策。 工作总结如下: 一、安全检查工作 1、现场安全巡查 2、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针对性、专业性较强的隐患检查方式,能深挖每个单项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安全科在传统专项检查模式的基础上,不断将检查形式进行优化,实行按两种形式开展检查工作:一是按施工区域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如:锅炉施工区、主厂房施工区、烟囱施工区、凉水塔施工区、输煤系统施工区等);二是按作业类别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如:施工用电、大型机械设备作业、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脚手架搭设、防火防爆、防雷和接地、雨天未用设备的停电和断电情况等)。两种检查方式存在交叉和互补,进一步增强了安全检

18、查网络的严密性。9月份共组织专项检查13次。具体情况见下表: 安全专项检查统计表序号时间检查项目隐患和违章(数量)整改关闭未整改关闭整改率备注19月2日输煤系统660100% 29月3日施工用电安全检查660100% 39月7日#2锅炉880100% 49月8日#1锅炉330100% 59月9日主厂房区及#1炉770100% 69月10日#1锅炉及天桥施工550100% 89月14日施工用电和防火防爆880100% 99月16日#1炉660100% 109月17日#1炉550100% 129月23日主厂房及天桥施工区770100% 139月24日电焊、气割及防火防爆10100100% 合计 8

19、6860100% 3、安全联合大检查和每周安全例会 检查后,所有参加检查的人员在现场调度室召开安全网会,各区域负责人或安全员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提出来并做分析,提出整改措施,立即指定相关人员整改。现将联合大检查情况统计如下: 联合大检查情况统计表时间参加部门隐患和违章(数量)整改关闭未整改关闭整改率备注9月4日筹建处安质科、二公司安监部及机、炉、电、消防等各施工项目负责人、监理部安全管理人员990100%考核1项9月11日10100100%考核1项合计 56560100%考核6项 (2)组织召开安全例会4次,计划完成率为100%。每周六安全例会,对上周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周的安全工作做出重要部

20、署,使安全工作具有很强的整体性和连贯性; 二、安全监督管理 1、9月1日,对#1给水泵油压调整进行安全监督进行安全监督,油压调整顺利; 人类文明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所取得和积累的成果和财富的总和。自人类脱离蒙昧和野蛮时代以来,人类文明就大体可划分为物质文明、*文明、精神文明三个组成部分。物质文明是构*类文明的基础内容,体现的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文明和精神文明构*类文明的上层建筑内容,其中精神文明体现的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思想理论和意识形态的发展水平,而*文明体现的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但由于一定社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取决于该社会生产力和

21、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而且都是在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意识形态的制约和指导下进行的,都是靠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同、服从、遵守和维护该社会*法律制度的行为实践来实现的。因此,更确切和完整地说,*文明是指由一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形态、在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意识形态和*行为实践规范和体现的社会文明。也就是说,*文明在结构上,包含*意识文明、*制度文明和*行为文明三个层次,其中*制度文明是*文明的核心。 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史观看来,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依次出现过奴隶社会的文明、封建社会的文明、资本主义社会的文明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文明。*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在不同的历

22、史条件下,出现不同的发展形态和表现形式。因此,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文明是*文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发展形态,它具有社会主义和*文明的双重属性。首先它是*文明,与之前人类社会的*文明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它又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的组成部分,与之前的*文明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我国的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方向,必须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必须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最根本的是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体

23、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局面。 立法、行政、司法是国家*的主要构成,与*文明有着紧密联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立法是统治阶级为使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在社会上占据主导地位的过程;行政、司法则是保证国家意志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服从、认同、遵守和维护的手段。一般来说,现代*文明具有立法理性、行政高效、司法公正三个方面的主要特征。这些特征也应为社会主义*文明所具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文明的核心所在。地方人大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根本

24、任务,其每一项职权的行使、依法开展的每一项工作,都与社会主义民主*息息相关,都是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因此,在地方人大实际工作中,必须体现和显现社会主义*文明的立法理性、行政高效、司法公正特征。 立法理性 所谓理性,是指人的与感性相对的概括、判断、推理等思维和认识状态,也包含规则、规律、内在必然性的内容。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的总和。从法律的规范意义上说,法律是人认识规则、运用规则的产物,也就是人的理性发展的产物,体现着人类理性发展状况。因此,“法律决不能违反理性,以及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不在于其文字也就是不在于其每一工作,最广泛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情,反映民意。坚持和完善立法审次制度

25、,在坚持和完善法规草案两审制的基础上,对重要法规草案实行三审制,保证委员进行充分审议、发表意见,提高审议质量。 5、执法监督要有强硬性。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实施。如果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最后只能是一纸空文。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立法,一手抓执法监督,使立法工作和执法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法规跟踪问效机制,通过有计划、分阶段地开展“立法回头看”活动,了解、收集和整理法规实施中的实际运作情况,做好法规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并从中进一步校正立法思路,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行政高效 加入世贸组织,不仅给我们带来各种机遇,更带来了各种挑战。在中国加入

26、世贸组织的23项协议中,只有两项提到企业,其它都是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因此,世贸组织规则的影响,首先而且最主要的就是对政府管理制度的影响。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核心,也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学家邓肯曾说过:“如果说人们把一个词与管理联系得最为紧密的话,那么这个词就是效率。事实上,科学管理运动可以称为效率管理。正是人们对效率的渴望导致了近代管理思想的诞生”。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世界各国都对公共管理部门尤其是的政府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一个被称为“新公共管理”的政府管理模式被逐步确立。这种模式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效率优先。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的职能是订计划、分指标、分项目、分资金、分物资,抓

27、微观活动,甚至直接进入市场充当“运动员”,干预经济发展,是“万能政府”、“保姆政府”。很显然,这种以审批和管制为主导的政府管理模式,与WTO体系下以市场为主导的政府管理模式是背道而驰的。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们必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政府管理模式转型的积极成果,对我国政府原有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 众所周知,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我国的*管理体制改革是滞后的。然而,我们有幸看到,在今年上半年爆发的“非典”危机中,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出现了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新气象。一是高效。“非典”改变了我们习以为常的行政工作方式,促进了政府工作的提速提效。长期以来,我们囿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

28、的行政工作模式,习惯于、热衷于布置工作靠开会、传递决策靠文件,而“非典”时期,灾难当头,缓不济急,迫使政府工作打破常态、删繁就简,工作流程大大缩短,工作效率空前提高,形式主义荡然无存。二是公开。“非典”催生了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快了建立透明高效政府的进程。建立真实、全面、权威的疫情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将疫情和政府的工作动态信息在第一时间直接通过媒体公之与众,架起了公众与政府同声共气、共渡时艰的桥梁,使广大群众逐渐由慌恐不安、责难埋怨,而转为沉着应对、科学防治,继而出现了群防群控、万众一心的局面。中国政府也因坦诚面对疫情、坦诚面对世界,赢得了国际舆论的高度评价。三是服务。“非典”危机校正了

29、政府施政理念上的偏差,有助于政府进一步找准角色定位。以往我们过多地强调和追求政府的发展经济的功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在促进经济建设上舍得投入,而在为大众提供公*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却认识不足,导致了一些社会公*品和服务供给严重不足。这次“非典”危机,就使得我们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方面的问题暴露无遗,促使政府在角色定位上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立法、行政的相对独立。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司法体制暴露出了许多与

30、司法公正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体制行政化。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基本上是行政模式的翻版,不是根据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和实际需要来设定,在管理上普遍实行庭长、院长、检察长审批案件等制度,层层报批,“办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办案”,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二是司法权力地方化。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官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名,同级人大任命,只有检察长的任命需要通过上级检察院的同意。甲地任命的司法官如果到乙地任职,需要重新任命。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存在机构、人员和经费上的依附关系,使设在地方的国家司法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的司法机关,处于一个行政机关之下的地位。这成为行政权对司法

31、权进行干预的资本,从而导致现在司法活动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三是重实体轻程序。主要是指司法理念上的价值偏差,认为只要实体公正,程序是形式主义,无关紧要。正是由于这些体制弊端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现阶段有些地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局面。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在对司法机关的各项监督工作中,人大的监督是最具法律性和权威性的监督。因此,重视、完善和规范人大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提高监督实效,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途径和必备手段。 1、完善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的监督程序,必须包括实施监督的三个

32、层面:一是监督职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如何启动监督活动即监督如何提起;二是监督的具体组织及运行,监督与被监督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是监督的法律后果,监督可采取的法律强制手段、奖惩措施等等。健全监督机制,是要依据不同的条件和情势,充分运用现有的监督手段,既包括听取工作报告、个案监督、提出批评建议等监督方式,在必要的时候,也不放弃对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的运用。 2、提高监督质量,实现有效监督。为了实现有效监督,除了适当使用强有力的监督手段之外,必须认真搞好实质性监督,注重搞好重点监督。所谓实质性监督是相对形式监督而言的。只有抓住实际问题的本质进行监督,才能保证监督不流于形式,从而实现有效监督。搞好重

33、点监督,是指在众多的监督工作中,突出重点问题进行监督,并带动全面。要综合运用听取审议报告、开展调查、视察、检查、评议等方法,对重点问题进行连续监督和系列监督,并善始善终地抓好监办落实和跟踪反馈。 3、改善监督条件,优化监督环境。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要力争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以及检察、审判等诉讼业务,每个人大代表也要力争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独有的作用和优势,使其能联结常委会和广大人大代表,对两院进行更经常、更有效的监督。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被监督者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增强全体公民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和监督环境。

34、4、重在启动、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要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必须从改革现行司法体制着手,这就要求各级人大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在对司法机关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的同时,把监督重心放在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上,而不能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实质性的司法权。 5、加强、改善党的领导,强化、优化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我们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发挥包括法律监督在内的各项职能的根本保证和最重要条件。为了保证人大对司法机关实现有效的监督,一定要理顺党组织和同级人大的关系。地方人大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对人大依法开展的监督工作的支持,这对人大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1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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