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象设计服务合同协议书甲方(下称“委托方”):委托方名称住所地:委托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乙方(下称“受托方”):受托方名称住所地:受托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1. 委托方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主体;2. 受托方为专业形象设计服务提供商,具备相对丰富的经验和技能;基于以上,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服务范围1.1 委托方授权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需求进行形象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商标/
2、标志设计 - VI(Visual Identity)设计 - 包装设计 - 广告设计 - 其他形象推广相关设计1.2 双方共同商议确定具体的项目要求、工作时间、交付时间等服务细节,并在协议附件中明确记录。第二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2.1 受托方为提供形象设计服务而产生的费用为具体金额,委托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结清费用。2.2 委托方须在签署本协议后的具体天数内支付具体金额作为预付款。受托方在收到预付款后方可开始履行合同义务。2.3 若双方约定项目分成阶段进行交付和支付,每一阶段结束后,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相应阶段的费用。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3.1 受托方提供的形象设计方案、设计稿、图纸等作品
3、均属于知识产权,除非经过双方另行约定,否则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后的权利将归属于委托方。3.2 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受托方不得将已经完成并交付的形象设计作品用于其他项目或其他用途,并应保证所提供的设计作品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和终止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守对方在商业交往中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授权,不得将相关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六条:协议解释和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6.2 如就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天数,期满后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另有约定。7.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修改、补充或解除,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署(盖章)方生效。(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