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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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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三农”经济发展。依据有关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5号)、*农村信用社“致富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16号)等关于规定,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村商业银行辖内营业部及各支行;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被贷款人评定为“一般”以上(含“一般”)等级的信用农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农业生产、生活及其他非农生产经营需要,以借款人个人及家庭信誉为基础的小额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从*农村商

2、业银行“致富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之规定。第四条 贷款人经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以农户信誉为基础,实行“差异授信、灵活定价、风险可控、流程简化、特色服务”的信贷支农服务政策。第六条 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调查、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确定等以“批量调查、评定为主”,以“单独调查、评定为辅”。第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应依照建档、评级、授信、用信的顺序进行管理,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监控、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用信管理模式。第八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和关于政策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第九条 贷款人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第二章 建档、评级、综合授信与用信管理第十条 农户建档、评级及综合授信依照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用信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最高额监控原则。向借款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其综合授信额度;(二)信用贷款授权管理原则。一级支行应依据有关二级支行的管理水平、本地经济环境、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状况、农户收入水平、

4、担保贯彻难易程度等,将农户信用贷款最高额度合理授权到二级支行,原则上一级支行对二级支行贷款授权不超过万元(含0万元),在详细用信时,分以下情形确定:1.若信用贷款授权单户农户综合授信额度,在用信时,在农户综合授信额度内,原则上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发放;2.若信用贷款授权单户农户综合授信额度,在用信时,农户信用贷款发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一级支行信用贷款授权,剩余授信额度可采用担保的方式发放;若确需超过一级支行信用贷款授权或发放超过5万元的信用贷款的,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报一级支行审批。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原贷款证记载的授信额度原则上可视同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第三章贷款证(卡)发放与管理第十三条农

5、户贷款证(卡)由总行统一设计、印制。支行对信用农户实行一户一证(卡)。贷款证(卡)记载农户综合授信额度、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借还款情形等。详细使用依照*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规定办理。在详细使用贷款证(卡)时,贷款证(卡)记载的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持证(卡)人姓名应与*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中关于商定一致。第四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十四条 贷款对象。信用等级在“一般”(含“一般”)以上的信用农户。第十五条 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贷款对象;(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四)贷款人要求的

6、其他条件。第十六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二)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三)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四)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资料文件的;(五)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第五章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方式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生产经营实际、偿还能力等情形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月确定。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且申请贷款时借款人的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贷款人原则上应结合辖内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情形

7、,区分农户信用等级、信用村(组)与非信用村(组)及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存款贡献度等,依照贷款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实行差别利率,详细利率执行标准依照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规定及贷款人利率定价机制确定,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违规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及贷款的停息、减息、免息和挂息的处理,依照关于规定执行,有权限限制的,应严格按权限进行审批。第十九条 贷款用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为:1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2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3.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行业及其他非农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第二十条 还本付息方式。

8、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分期还本或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年的,应采用按月、季付息,分期还本方式,原则上还本一年不少于1期。第六章 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查及风险评估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文件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有效身份证件;(三)贷款证;(四)婚姻状况证明资料文件资料(五)属于委托代理人前来办理的,应提供由村委签字认可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有关资料文件资料。授权委托代理人仅限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直系家庭成员。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调查与审查。对农户建档、评级、授信过程视同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与审查前移。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申请后,

9、认真对贷款证(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审核,及时与*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农户登记簿等有关信息进行核对。第二十三条 贷前风险评估。由于评级、授信是由信用等级评定小组集体决策,视同贷前风险评估前移。原则上在授信有效期限内不再单独进行贷前风险评估,若借款人申请借款时,贷款人确有充份证据证明借款人自身行为或其他因素可能对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信贷人员需对借款人重新进行贷前风险评估,出具贷前风险评估报告(必要时可建议取消借款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借款资格/资质),并报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查、审批。信贷人员应将审查、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有关原因。第七章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第二十四条贷

10、款发放程序:(一)面签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在初次贷款时,信贷管理人员审查、核实信用农户真实身份后,与农户签订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并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中明确商定授权贷款人可依据有关商定的还款方式直接从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详细贷款额度、贷款计息起止期间、贷款利率、结息方式、还款方式等以每次的借款借据记载为准。(二)填制借款借据。贷款人应设立专门的放贷专柜,明确专门的信贷管理人员,详细负责贷款的发放审查和支付审查,经信贷管理人员审核借款人借款符合规定用途、贷款证持证人与借款人一致、贷款证有关要素与农户登记簿相符后,填写借款借

11、据,并在借款借据相应栏次签字。借款借据协议编号应与*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编号一致。信贷管理人员对审核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发放贷款。柜面人员审核借款借据与借款人身份证姓名一致后,将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在贷款证有关栏次据实进行登记。第二十五条 贷款支付。贷款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或受托支付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一)单个借款人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二)单个借款人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0万元;(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12、;(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第二十六条 详细的贷款支付方式,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商定。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均须将费用转入借款人指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第八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七条 贷后检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首贷检查时间为自贷款发放后半年内,并在贷款到期前,原则上每年检查不低于一次。检查情形填写*农村商业银行农户贷款贷后检查表,检查表一并归入信贷档案管理。对于借款人能够正常还本付息的,信贷人员可通过非现场形式进行日常监测;若信贷人员通过非现场日常监测发现借款人还本付息不正常或者发

13、现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信贷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八条贷后管理监督。支行风险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形进行检查,应当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时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当面提交叉核查制度。第二十九条 风险预警。信贷人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或通过其他渠道,若发现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出有效的风险监控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报告。1.借款人无故逃逸、隐匿、被司法机关关押、逮捕等;2.借款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3.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资产明显减少,还款能力明显降低,影响贷款偿

14、还的;4.借款人死亡或家庭主要关系发生经济纠纷的;5借款人有拒绝接受贷款监督,挪用贷款或转移收入、资产,贷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行为;6.其他重大风险事项。第三十条 贷款催收。信贷人员依据有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监测表,对即将到期的贷款原则上提前个工作日按村逐户抄列还款通知,提前个工作日送达借款人,并收回回执归档管理。第三十一条贷款展期管理。(一)办理展期的条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借款人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份、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办理展期:1.借款人商品确已销售,但销售货款尚未回笼的;2.受*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使借款人生产经营等暂且发生困难的;3贷款

15、期限与实际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的;4.贷款人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二)展期申请及审批。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贷款确需要展期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展期的金额、展期的期限、展期的理由、还款计划等内容,最终是否同意展期由贷款人决定。贷款展期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三)展期期限。详细展期期限可结合借款人商品资金结算期、生产恢复时间、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四)展期贷款利率。展期贷款利率应实行按时限累计计算,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的,自展期之日起

16、,按新的贷款期限档次贷款利率计息。第三十二条 贷款重组。贷款人应积极探索还旧借新、调整还款方式等多种贷款重组措施,最大程度地盘活和保全信贷资产。第九章 年审及信用等级调整第三十三条 年审及信用等级调整应依照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规定办理。第十章 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第三十四条 合理设定风险管理限额。各支行应结合本支行的风险容忍度、二级支行存贷款规模、贷款整体质量、本地经济发展情形、客户群体诚信度、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状况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际,积极探索设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限额,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之中。第三十五条 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7、风险报告制度。各支行应结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风险特征,拟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报告方式,明确重大集体性风险(如洪灾、旱灾、大规模的种植、养殖疾病等形成的系统性风险)的报告对象、报告内容、报告频率、报告路径等。第三十六条 加强农村小额信贷文化建设。各支行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打造符合农商行、农村、农民等实际的信贷管理文化,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品牌和服务家喻户晓、深入民心。第三十七条 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各支行应依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有关指标履行情形与绩效工资挂钩考核机制,同时依据有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际,进一步明确一级支行、二级支行、信贷人

18、员的管理责任,做到授权清楚、管理责任明确。第三十八条 大力推进阳光信贷工程。贷款人应依照中国银监会、*联社和农商行阳光信贷工程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工作内容等深入实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阳光信贷工程。第三十九条 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违约情形的监测。贷款人应按季对借款人借还款情形、付息情形进行监测,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统计,并及时将关于违约信息告知借款人。第十一章 信贷档案管理第四十条 信用农户信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详细要求参照*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和*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关于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信用农户信贷档案主要包括:(一)*农村商业银行农户资信调查表;(二)

19、*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三)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状况证明(详细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复印件或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中能够证明夫妻关系有关栏次的复印件);(五)借款申请书;(六)借款借据;(七)*农村商业银行农户贷款使用情形检查表;(八)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农户年审表;(九)贷款催收通知(回执);(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收回的旧证);(十一)*农村商业银行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额度通知书;(十二)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第十二章 激励与约束第四十二条 各支行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

20、定时考核制度,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形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户数、金额(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占比等服务指标;(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减变化等管理指标;(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迁徙率及增减变化等质量指标。第四十三条 各支行可依据有关总行绩效考核建立本支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考核细则,体现多劳多得、效益与风险挂钩的激励约束要求。第四十四条 支行在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我行尽职免责、违法违规处罚等制度。尽职无过错,且风险在容忍度范围内的,应当免除责任;超过容忍度范围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工作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按我行有关管理办法严肃追责处罚。第十三章罚 则第四十五条 责任追究。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农村商业银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流程开展农户资信调查、评级及授信且未能合理说明原因的;(二)未按规定执行协议面签的;(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或审批贷款的;(四)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取得贷款的;(五)未按要求开展年审工作或年审后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严重失真的;(六)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农户小额贷款检查,造成贷款损失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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