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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费用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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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费用(简称“项目费用”)管理,统一项目考核费用的归集口径,明确项目费用列支标准和审批机制,有效控制项目费用,根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费用,是指公司在开展各类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为取得项目收入发生的、应由相应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负担的营业支出。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费用由参与业务收入分账的相关部门各自承担。第三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及其所属部门和开展投资

2、银行业务的公司总部其他部门的项目费用管理和核算,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统一进行。分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项目费用管理和核算,由分公司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投资银行事业部、分公司或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应建立项目费用台账,并定期与公司计划财务部核对。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银行事业部、分公司或公司其他部门(统称“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所发生的各类项目费用的管理。第二章 项目费用类别第五条 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费用包括:(一)营业税金及附加;(二)投资者保护基金; (三)项目开发费用;(四)项目直接承做费用;(五)预留的持续督导费用或债券受托管理费用;(六)保荐代表人项目津贴(

3、如有);(七)保荐代表人的签字津贴(如有);(八)因包销证券占用资金的资金成本;(九)项目销售费用;(十)项目质控费用;(十一)提取的项目奖励;(十二)项目承担或分摊的其他相关费用。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实施完结的业务项目进行考核时,项目考核费用不包括前款规定的第(十一)项费用项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预留的持续督导费用或债券受托管理费用”仅用于项目考核时确定项目考核费用,不实际纳入财务核算口径。第六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应由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承担的、按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投资者保护基金。第七条 项目开发费用,是指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为开展业务承接而发生的直

4、接开发费用和合作开发费用(即对外协议支出,下同)。项目直接开发费用,是指以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为开发主体开发业务而发生的开发费用。直接开发费用按下列原则计入项目费用:(一)归集对象明确且开发项目已按规定完成预立项程序的直接开发费用,计入该项目的费用;(二)归集对象明确但不符合预立项条件的直接开发费用和归集对象不明确的直接开发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分摊计入相关项目费用。项目合作开发费用,是指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联合其他机构或个人共同开发项目而应支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开发费用。第八条 项目直接承做费用,是指投资银行业务承做部门为开展业务承做而发生的交通食宿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场租费、通讯费

5、、印刷费、与业务承做相关的信息披露费以及在业务承做过程中支付给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第九条 预留的持续督导费用或债券受托管理费用,是指投资银行业务承做部门为保证与该项目相关的持续督导工作或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进行项目考核时提前预留的相关承做费用。第十条 保荐代表人项目津贴,是指应由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承担的、在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间内作为特别津贴按月发放给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的承做费用。第十一条 保荐代表人的签字津贴,是指公司按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发放给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尽职推荐签字津贴和持续督导签字津贴。第十二条 因

6、包销证券占用资金的资金成本,是指因公司承担承销证券的余额包销责任而占用公司自有资金后,在对该证券承销项目进行项目考核时按公司规定标准计算的包销证券占用资金的利息成本(若包销债券,则应扣减债券自起息日至债券上市首日应收的利息收入)。第十三条 项目销售费用,是指投资银行事业部资本销售部在开展证券承销项目时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证券承销项目的交通食宿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场租费、通讯费、材料印刷费、与证券承销相关的信息披露费和在证券承销过程中支付给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等,以及根据公司规定在证券承销过程中支付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证券销售奖励。第十四条 项目质控费用,是指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在

7、组织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内核、日常质量控制和定期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具体的业务项目承担的交通食宿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场租费、通讯费、材料印刷费、内核费等费用。第十五条 项目奖励,是指按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已完结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进行考核后发放的项目提成。保荐类项目的项目奖励包括项目承揽提成、项目承做提成、项目销售提成和项目质控提成,非保荐类项目的项目奖励包括项目签字费、项目承揽提成、项目承做提成、项目销售提成和项目质控提成。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或分摊的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一)费用归集对象明确但不符合预立项条件的项目直接开发费用;(二)费用归集对象不明确

8、的项目直接开发费用;(三)已立项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非正常终止所导致的由该项目自身业务收入无法弥补的项目相关费用。第三章 项目费用标准第十七条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办法已经明确项目费用列支标准的,从其规定;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办法没有规定而由本办法明确费用列支标准的,遵循本办法的规定。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均未明确费用开支标准的,由公司在相关费用发生前另行确定。第十八条 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开发费用的控制标准如下:(一)单个业务项目开发累计发生的直接开发费用原则上不应超过5万元。(二)项目合作开发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附件1所列示

9、的最高比例。 第十九条 相关协议已明确在持续督导或受托管理期间单独收取服务费用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不再预留持续督导费用或债券受托管理费用。相关协议未针对持续督导期间或受托管理期间的服务单独收取服务费用的,应按附件2列示的标准在如下期间预留持续督导费用或债券受托管理费用:(一)证券发行完成日或并购重组实施完成日距当年年底超过6个月的,按一个年度计提持续督导费或债券受托管理费;(二)距当年年底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的,按半年计提持续督导费或债券受托管理费;(三)距当年年底不足3个月的,可不计提持续督导费或债券受托管理费;(四)若持续督导期间或受托管理期间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则至多在当年剩余期间

10、和随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期间内预留持续督导费或债券受托管理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单独计提并预留持续督导费或债券受托管理费的项目,在持续督导期间或受托管理期间实际发生的持续督导费用不应在当期形成收入的项目之间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在当期有收入的项目之间进行分摊。第二十条 保荐代表人签署业务项目的项目津贴,按照每年年初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控制。第二十一条 保荐代表人签署保荐类业务项目的签字津贴,按照每年年初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 因包销证券占用资金的利息成本,按照占用公司资金的加权平均占用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确定。包销债券自起息日

11、至债券上市首日应收的利息收入,以包销债券的面值和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第二十三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资本销售部在承销股票、债券等各类证券时,可按公司针对具体项目的销售奖励政策向协助进行证券销售的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以及外部有关单位或人员(但不包括拟参与证券认购的投资者)支付证券销售奖励。证券销售奖励的具体标准在证券销售开始前由公司确定。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或分摊的其他相关费用,应以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为单位,在该部门当期有收入的考核项目之间以收入为基础进行分摊。若某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在考核期间没有可分摊第十六条所述相关费用的项目,应将此等费用在该部门有可承担费用项目的后期转回,其他业务部门不分摊该部门的费

12、用。第四章 项目费用控制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初,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根据公司统一安排编制年度项目费用开支预算,并在批准的项目费用预算范围内发生项目费用开支。无法预见的不确定性因素对年度项目费用实际执行情况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按公司规定进行项目费用预算的调整,或者报公司总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特别批准。第二十六条 累计发生的直接开发费用达到5万元但尚未达成实质性合作意向的单个业务项目开发,若拟继续进行项目开发费用投入的,应由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负责审批。第二十七条 项目合作开发费用占项目合同约定收入的比例未超过附件1规定的最高控制比例的,由投资银行事业部立项评审委员会在立项评审时确定。超过附件1所示

13、最高控制比例的项目合作开发费用,需报请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批。第二十八条 预留的持续督导费用或债券受托管理费用、保荐代表人项目津贴(如有)、保荐代表人签字津贴(如有)以及项目奖励的的具体标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每年年初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 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因参与投资银行业务而发生的项目费用应严格遵循公司规定的财务报销流程,并附有所要求的原始单据。投资银行业务开发人员报销项目开发费用,应附有费用所涉及的各个业务项目的开发情况简要说明;投资银行业务人员项目费用报销涉及外地费用的,应附有经批准的出差申请,且应属于出差期间为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14、不符合财务报销要求的项目费用,公司计划财务部或分公司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第五章 项目费用台账第三十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负责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部门的项目费用台账管理。分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加强项目费用台账管理。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分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应定期将项目费用台账与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账,并接受公司合规部、公司稽核审计部的合规检查或稽核审计。第三十一条 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费用台账应以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业务部门、分公司以及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为核算主体,按投资银行业务客户和费用类别分别反映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参与投资银行相关业务项目所发生的各类项目费用。第三十二条 按部门建立的项目费用台账应能清晰反映下列与项目费用相关的内容:(一)投资银行业务客户的名称和类别;(二)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性质;(三)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费用确认时间和费用总额;(四)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费用类别、费用金额和报销人员。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合作开发费用比例一览表2:持续督导费预留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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