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及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结合集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集团及下属公司的税务管理,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诚信纳税、有效防范重大税务风险、合理降低税负成本、实现价值最大化为基本原则。集团及下属公司在实施税务管理过程中,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等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
2、关系,确保实施有效、及时、顺畅地沟通。 第二章 税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税务风险管理由集团董事局负责督导并决策。集团董事局和管理层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 集团总裁直接领导税务风险管理工作。集团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由财税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在董事局和集团总裁领导下,财税管理中心充分考虑集团及下属公司行业的经营特点与行业风险,合理评估外部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对税务风险的影响;研究建立适用于集团税务风险管理的制度和工作体系。 第六条 集团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相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和人员,负责集团及下属公司的税务管理,包括:
3、(一)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负责集团及下属公司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申报、缴纳与管理;发票的购买、领用和保管;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二) 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接洽、协调和沟通,以集团及下属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涉税事项。 (三) 组织实施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 定期对纳税申报、税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运用政策开展税务筹划,有效地控制税收成本。 第七条 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岗位的设置充分考虑彼此的监督与制约: (一) 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 (二) 税务资料的准备与
4、审查; (三) 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 (四) 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 (五) 发票购买、保管与开具; (六) 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 (七) 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财税管理中心参与集团研究重大交易事项的业务会议,为集团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建议。 第九条 财税管理中心定期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人员和其他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条 财税管理中心、集团及下属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和其他涉税业务人员树立正确的税务风险意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加强税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5、。结合集团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风险因素: (一) 重大决策和交易的税务风险控制和筹划; (二) 重大交易合同条款的税务风险控制和筹划; (三) 经营过程风险控制和筹划; (四)税务申报和缴纳的程序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税务争议和协商。 第十一条 财税管理中心应定期或根据需求不定期组织实施下属公司税务健康检查或组织下属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开展税务风险测评。依据检查或测评结果有针对性地检查集团及下属公司存在的涉税事项,及时发现潜在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与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财税管理中心将发现的既有税务风险形成检查或测评报告,上报集团领导审阅后向下属公司反馈,并督促下属公司整改落实。 第四
6、章 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集团及下属公司旨在采用符合税务法规的做法。但当税法规定不明确时,需要合理平衡相关成本与利益。 第十四条 鉴于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法规存在不确定性,在应对不同的风险情况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 高风险事项由集团及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向财税管理中心总经理汇报。由财税管理中心总经理决定是否进一步报请集团总裁及集团董事局等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流程。 (二) 中等风险事项由集团及下属公司财务主管人员或业务主管人员向财税管理中心财税经理汇报。由财税管理中心总经理决定是否进一步上报集团总裁等领导。 (三) 低风险事项需告知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员,必
7、要时向财税管理中心咨询。 上款所述不同风险级别的具体界定如下: 高风险:涉税金额重大、发生频率高,并且属于近年来税务检查重点事项,对企业目标有重大影响; 中等风险:发生频率较高,税务检查曾提出疑问,但属于行业操作惯例,对经营目标有重要影响; 低风险:涉税金额很小、税务机关很少质疑,仅提请注意该事项。第十五条 为有效管理税务风险,集团及下属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和其他涉税业务人员应及时向财税管理中心上报的重大交易及高风险事项如下: (一) 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 (二) 提交的申报资料存在重大差错或遗漏,造成误缴税款金额超过 10%应缴金额或人民币 5 万元孰高; (三) 重大涉税事项涉及的税
8、收政策难以理解; (四) 重大涉税事项具体操作遭到税务机关质疑; (五) 被税务机关稽查; (六) 争取或申请税收优惠时被拒绝; (七) 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及筹划意见; (八) 其他管理层要求汇报的事项。 上述重大涉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财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发生税务纠纷及相关诉讼、税务仲裁的进展与结果; 税务筹划方案,如投资控股结构变更、主体法律形式改变及重大业务调整等; 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涉税事项。 第十六条 集团及下属公司开展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活动,合理降低集团及下属公司税收成本。税收筹划应充分预计并关注所依据税法的调整变化,并在实施前征求集团财税管理中心意见
9、。 第五章 税务信息与沟通 第十七条 集团及下属公司的财务及业务人员,均可向集团财税管理中心提出从事业务事项和日常税务管理工作遇到的涉税事项。 第十八条 财税管理中心从涉税事项咨询、税务健康检查或测评中选取可借鉴的涉税事项,以案例形式,通过 OA平台发布或纳入培训案例。 第十九条 财税管理中心通过 OA 平台向集团及下属公司财务及业务人员发布集团税务工作信息、最新税收政策法规、典型税务案例,供集团及下属公司财务及业务人员学习交流。 第六章 监督和改进 第二十条 财税管理中心不定期对集团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优化税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一条 财税管理中心不定期征求集团督察审计中心、法律合规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对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