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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评聘政治教育专业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人字 [**] 9号 **年6月1日颁发)
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中发[1987]18号)文的精神,高等院校面向学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是教师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列入教师编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
对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聘任教师职务,是为了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建立和发展,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正规化,使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知识水平,从而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稳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我院思想政治思想教育的水平,努力为国家培养大批有觉悟、有理想的社会主义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条 评聘范围
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是指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工作,并兼任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现任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含以下人员:
1、各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辅导员;
2、学院团委、学生处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人员;
3、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委副书记。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条 评聘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的资格条件按《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评聘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的人员,应取得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资格,不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修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6门主要课程或4门主要的研究生课程,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亦必须至少修完4门主要的研究生课程才能评聘相应的教师职务。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助教
除必须具备《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必须能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包括个别学生的思想咨询和指导,学生行为规范的指导和管理、教育工作;能承担思想教育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能参加、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的活动;能参加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的工作。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三十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讲课的范围包括德育课、形势报告、党课、专题讲座等。
第六条 讲师
除必须具备《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必须能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熟悉学生思想教育过程,掌握学生思想教育的特点。具有一定的思想教育方法,善于总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能系统地担任一门以上思想教育课程的讲授工作;能独立地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承担研究课题,参加编写有关的讲义、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三十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讲课的范围包括德育课、形势报告、党课、专题讲座等。
第七条 副教授
除必须具备《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具有系统而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能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能主持或组织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掌握学生的思想教育的规律和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方法;担任两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讲授工作,并能开设有较高理论水平的专题讲座和报告,能指导助教、讲师工作;有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有关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论文、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三十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讲课的范围包括德育课、形势报告、党课、专题讲座等。
第八条 教授
除必须具备《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较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的主要观点和发展趋势,能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能领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系统讲授过二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公开发表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专著。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三十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讲课的范围包括德育课、形势报告、党课、专题讲座等。
第四章 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
第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的资格评审,申报程序和其他教师一样,评审程序为:助教资格由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讲师以上资格由学院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广东省高教局组建的评委会评审。
第十条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职务的聘任,由德育教研室提出意见,报学院聘任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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