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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团公司创建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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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创建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切实增强企业竞争软实力,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的目的是树立样板,全面提升全系统基层单位企业文化建设水平,促进家园文化落地,取得扎实成效。 第三条 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负责企业文化示范基地建设的日常管理与考评工作,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基 本 条 件 第五条 集团公司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一)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并将企业文化建设纳入企业管理考核体系。企业文化工作机构健全,配有专职或兼职人员。 (二)企业文化建设有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三)规范使用集团公司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标识。 (四)根据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积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不断推进本单位企业文化建设。 (五)本企业员工对文化建设满意度较高,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本企业拥有传播、宣贯企业文化的必要硬件和载体,如报刊、网站、展览室等宣传媒体、文化手册等。 (七)企业严格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四统一”原则,全面履行企业文化建设职能。 (八)最近三年内单位未发生违法事件,无群体上访事件,无重大安全事故。 (九)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在同类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在集团公司业绩考核中保持优良。 (十)企业文明单位建设工作良好,近三年内曾荣获集团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第三章 申 报 及 命 名 第六条 创建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的申报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推荐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申报评选的程序如下: (一)集团公司下发本年度创建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的要求。 (二)各基层企业根据创建集团公司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填报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基地申报表和相关材料,上报各分(子)公司;由分(子)公司初审后报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符合条件的分(子)公司可直接报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 (三)各分(子)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填写推荐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并对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进行排名。 (四)集团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推荐意见,征求集团公司本部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单位名单。经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对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基地进行授牌。 第四章 日 常 管 理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要加强对所属的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的指导和检查,结合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每年对示范基地建设进行总结,于12月31日前报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 第八条 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不定期对企业文化示范基地进行工作情况检查。在集团内部总结推广企业文化示范基地建设先进经验。 第九条 企业文化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三年评选一次。2011年将进行首次评选,以后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十条 企业文化示范基地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撤销其示范基地称号,收回所颁牌匾。 (一)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违法乱纪被查处,或有集体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企业文化示范基地获评三年期满后,称号自动取消。如符合条件,可于当年继续参加示范基地的评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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