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659283 上传时间:2024-05-0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更好的树立和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和声誉,发展并巩固公司对外劳务输出市场,明确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适用于项目部劳务派遣人员各项管理工作。3 术语和定义3.1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3. 2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公司按照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到电厂,从事合同约定内容相关工作的公司员工。3.

2、3 公司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雇用、借用的人员。4 规定和程序4.1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4.1.1劳务派遣人员由项目部统一管理。项目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检查指导、业绩考核、住宿、交通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劳动纪律等管理工作。4.1.2 劳务派遣人员的轮换、调整由公司人劳部管理。各分公司、个人不得私自调动、调换。所派遣人数、人员的健康状况、资质、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必须满足合同约定要求。4.2 劳务派遣人员制度、纪律管理4.2.1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必须认真遵守、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电厂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

3、,以及项目部管理制度(见附件)。4.2.2 劳务派遣人员应自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义务。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享有定期休假权利。4.2.3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执行电厂的劳动纪律、作息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务派遣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4.2.4 劳务派遣人员正常情况下请病假、事假,按电厂的规定履行请消假手续。未办理请消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项目部发现后,将按公司、项目部有关制度规定处理。4.2.5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满70天(以向项目部报到之日算起)可以休探亲假,假期为20天(路途往返时间包括在内)。请

4、销假手续按上条规定执行,同时还要向项目部履行请销假手续。4.2.6因特殊情况定期轮换人员,在得到人劳部、项目部批准同意后,必须在接替人员到厂办理完入厂手续并告知电厂以及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后,两人才可以对面交接工作任务、资料、工器具、宿舍及其它需要交接的事项,否则按违纪行为交公司人劳部处理。4.2.7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由项目部按公司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4.3 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出4.3.1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原单位:4.3.1.1 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4.3.1.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或者电厂规章制度的;4.3.1.

5、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满一个月仍不能正常上岗工作的;4.3.1.4 没有能力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4.3.1.5 严重失职或违反安全规程造成事故,对电厂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3.1.6 不服从电厂工作分配的;4.3.1.7 违反项目部管理制度(见附件)规定,不履行请销假手续和轮换要求,擅自离岗的;4.3.1.8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3.1.9 其他原因被电厂投诉情况属实的。5 未尽事宜本规定未尽事宜,公司另有文件规定的,按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6 解释权本规定解释权归项目部。 7 附件项目部管理制度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最新可编辑word文档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