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四条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
2、”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第三章 派遣与管理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
3、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第九条 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送;(四)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员提出辞退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报人力资源部;(五)负责通知被终止派遣人员,并监督做好相关离职交接和手续办理;(六)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劳务派遣的其他事宜。第四章 绩效考核第十条 按照
4、“严格规范、科学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每月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和工作质效两项。第十二条 各部门按月将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有关协议约定,进行费用划转。第五章 离岗、辞退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离岗,应提前15天向部门提交书面离岗申请,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未履行离岗手续离开岗位的,所在部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部门辞退劳务派遣人员,需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通知辞退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一)在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二)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