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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公企业中的职工民主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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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非公企业中的职工民主管理 浅谈非公企业中的职工民主管理随着区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更多的国有、集体企业跨入了非公经济组织的行列,并已发展成为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非公企业实施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既是党的号召,国家法律上的原则要求,也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在非公企业的具体体现。认真贯彻和落实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对加强企业的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和稳定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提高认识,强化落实,积极推进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区属改制企业,由于完成改制时间不长,企业的领导体制、经营方式、分配形式、管理制

2、度等均在对新形势的适应过程中,特别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实施职工民主管理,还未形成氛围和制度,甚至在少数企业领导层和部分职工中存着认识不一、方法不当等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领导对实施职工民主管理意识不强,缺乏接受民主管理的自觉性。认为企业改制了,如何筹划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如何决策企业的大政方针和发展方向,那是企业董事会的事,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主观意识太强,会给企业的正常管理和经济运行带来麻烦和矛盾,因此,在思想上存在不愿意和不敢接受民主管理的倾向。二是部分职工不能正确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对民主管理的内容、方法掌握不当。有问题不通过民主管理的正常渠道与企业协商解决,而是采取写检

3、举信或组织少数职工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的方式谋求解决,造成了解决问题的复杂化和矛盾化。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改制企业在新形势下,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意义和实施职工民主管理的宗旨,不能正确认识。阻碍了职工民主管理在企业依法正常开展。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虽然改制使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但非公企业劳动者国家主人的地位和身份不因企业性质而改变,他们仍然依法享有对企业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在非公企业实施职工民主管理

4、制度,是健全企业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体现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客观要求。它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保障职工直接行使民主权力;有利于协调和稳定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推进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经营;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企业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要牢固树立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意识和增强敢于接受民主管理、善于接受民主管理的信心和勇气,制定措施,规范管理,并教育和引导职工,端正思想,掌握方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团结和鼓励广大职工参与到对企业的民主管理中来,本着为自己负责、为企业负责的态度,积极

5、为企业的发展建言献策,努力营造良好的民主管理氛围,积极推进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二、健全制度,畅通渠道,确保职工民主管理的效能发挥。制度是一种约束。是对实施职工民主管理的规范。是畅通民主管理渠道、正确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保障。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要以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不能人为的随意设定制约内容,以保证民主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一般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应体现以下几项内容:一是要表明职工民主管理的性质。职工民主管理是企业依据法律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厂务公开、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行为。这说明了职工民主管理在企业管理中不占主

6、导地位,是完善企业管理的辅助形式。二是要表明职工在民主管理中所享有的权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依法享有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状况的知情权、建议权;对涉及自身利益和劳动关系重要事项的集体协商、鉴定集体合同权;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的检查、监督权;对企业管理工作和管理人员的评议权。这是法律赋予职工在企业管理中的民主权力。作为职工在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中,要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并积极履行民主管理的义务。三是要表明实施民主管理的渠道或形式。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

7、理权力的法定基本形式。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必要时经过工会组织、五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企业行政提议,可增加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次数。职工代表通过大会以小组讨论或书面提案的形式向企业提出意见或建议。企业工会。企业工会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者。其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因此,赋有宣传、引导职工群众正确行使民主管理权和督促企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出的提案,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和鉴定集体合同,督促和监督企业履行集体合同。厂务公开。厂务公开是企业管理公开化、民主化的重要形式。企业应将经营管理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

8、项,与职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以及执行情况,企业重大决策等,通过厂务公开栏、党政工联席会、生产经营调度会、厂报厂刊等向工会和职工群众公开。职工根据企业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评议,还可通过工会或直接向企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此外,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职工代表建立企业民主议事会、职工代表巡视、班组民主管理小组等其它民主管理补充形式,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畅通渠道,提供方便。三、强化措施,加强指导,积极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提供保障。实施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工会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客观要求。企业和工会要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落实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9、,作为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和强化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摆上位置,并强化组织,加强指导,把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积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公司法,广泛宣传实施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企业和职工自觉接受监督和积极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营造良好的氛围,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到共谋企业发展中来。二是要将职工民主管理纳入企业三个文明建设工作目标。企业党的组织、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通力协作,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定期检查督促,努力形成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三是要将职工民主管理列入企业的工作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并与企业工作责任制考核奖惩挂钩,为工会组

10、织职工实施民主管理提供制度保证。 社会稳定问题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也是当前推进新城建设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总结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十三年基本经验时,把“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作为一条重要的经验,由此可见维护社会稳定对全局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文明,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长期实践的必然结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保持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将有利于社会主义*文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当前推进河西新城建设和发展中,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改革是

11、动力、发展是目的、稳定是前提”的理念始终贯穿于新区的建设和发展之中,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新区维护稳定工作,以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促进新区的*文明建设。 一、维护社会稳定对新区*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是进行新区*文明建设的基本前提。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改革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可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稳定则是发展和改革的前提,发展和改革必须要有稳定的*和社会环境。尤其是当前,新区正处在大规模建设和超常规发展的关键时期,处理好新区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显得更为重要。一方面,我们要把不断改善群众生活作为处理改革

12、、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在推进改革的同时,积极做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使群众成为新城建设的最大受益者。另一方面,在维护稳定工作中,不能片面地为稳定而稳定,应着眼于新城发展大局,积极支持各项改革特别是民主*改革措施的推进,为新区*文明建设的进行创造良好的*稳定和治安环境,在群众的大力关心支持下顺利推进新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2、正确处理新城建设中的群众矛盾,是促进新区*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受大规模建设拆迁、企业改制和流动人口增多等因素影响,当前新区群众矛盾比较突出,对新区社

13、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我们必须从维护新区社会稳定、促进新区*文明建设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新区建设和发展中的群众矛盾,努力做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解决好群众的实际困难。各级领导干部都应把实现和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真正做到便民、利民、服务群众。二是大力加强新城建设意义的宣传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要深入细致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种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正确对待新城建设中的利益调整。针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法不责众”等错误观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严格执法,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三是妥善处理少数民

14、族和宗教问题。我区少数民族人口和信教群众较多,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影响新区社会稳定。对正常的民族宗教活动,公安政法机关要维护其正常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在获取证据的基础上,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四是讲究政策,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到统一指挥,协调行动。所在街道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要及时赶赴犯罪高峰。二是农村地区人防力量薄弱,物防、技防建设滞后,加之河西地区将出现拆房多、买卖房屋多、搬家公司多、工程队多、收废旧物品的多、流动人口多、混水摸鱼的多、滋事闹事的多等新情况,防范难度较大,将致使刑事、

15、治安案件高发。三是敞开式建筑工地多,城郊结合部封闭式小区少,敞开式单门独院住户多,加之盗窃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侵财性案件可能会大量增加,容易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 4、非传统安全因素的隐患仍然较大。今年17月,我区由于居民用电用火不当等原因,共发生火灾事故20多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80%,特别是由于工人违规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比例在增加。4月20日,红光船厂发生油船*事故,就是因为电焊工违规操作,导致船舱内残余二甲苯气体*,造成2人失踪,4人受伤的恶性安全事故。 三、新形势下维护新区社会稳定的主要措施 当前,新区已步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始终,努力开

16、创更加和谐稳定的发展新局面。结合实际,在新形势做好新区社会稳定工作的主要措施有: 1、更新理念,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维护新区稳定工作实践。一是正确认识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站在全面发展的高度,统筹谋划扎实推进工作,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不忽视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真正把富一方百姓、保一方平安作为各级党政组织的*责任。二是正确处理局部稳定与大局稳定的关系,站在协调发展的高度,通过建立经济与社会协调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三是正确把握当前稳定与长期稳定、近期平安与长治久安的关系,站在持续发展的高度,既着力解决好当前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更注重持续平安的长

17、效建设,着眼于从综合的角度,用*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2、以人为本,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不稳定因素。一是大力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突出位置上统筹考虑,积极制定鼓励扩大就业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场导向和政府援助就业机制,以最大程度地缓解就业压力,为促进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对弱势群体采取缓解困难的特殊帮扶政策,避免因群众生活无着而造成社会不稳定。三是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政

18、策落实工作。新的拆迁政策充分考虑了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坚持依法拆迁、有情操作,既注意把握政策标准又防止出现前后攀比,从根本上缓解和消除目前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矛盾。四是继续完善企事业单位改制配套政策。严格把好企事业单位改制操作关,加大政府对改制工作的监管力度,规范改制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力求把改制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有机结合起来,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3、完善机制,实现社会稳定的长效管理。一是进一步完善稳定工作领导管理机制。从执政的高度,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各级各部门维护稳定工作的领导,理顺和明确责任体系,努力构建“全社会参与、全社会覆盖”的稳定工作格局。抓紧整合原有维

19、护稳定领导体系,由区委办、政府办牵头建立全区社会稳定领导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从宏观上统领全区维护稳定工作。二是强化稳定工作层级责任机制。第一,严格落实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制定政策谁负责善后、谁出事故谁承担责任,把维护稳定的措施与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二,严肃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建立稳定问题责任查究体系,抓住不落实的环节和不落实的人员进行评点督查,对引发重大问题的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第三,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解责任机制,坚持领导信访接待制度,畅通缓冲渲泄渠道,把化解矛盾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关心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第四,强化

20、重大矛盾纠纷依法调处、跟踪监控、反馈督查责任,做到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不放过,矛盾纠纷处理不好不放过,处理责任不落实不放过。三是建立稳定工作评估预警机制。第一,建立全区社会稳定形势分析评估系统,形成对稳定状况动态的、基本的、日常的情况统计和分析评估制度,增强前瞻性和预测性。第二,建立情报信息分析研判机制,定期研判和转化运用情报信息成果,发挥情报信息主导决策、引领实战、指导防范的作用。第三,建立稳定态势预警机制,立足于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深入排查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及时掌握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苗头,准确预测群体性事件的趋势和动向,在第一时间发现和

21、防范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预警,为领导决策提供基本依据。四是完善稳定工作应急处置机制。第一,建立统一、高效、灵敏的应急处置指挥系统,采取集中指挥、多中心分布、梯次分工、协同作战的方式进行运作。第二,按照建邺区处置突发性事件实施办法等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不同类型的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从组织指挥、力量调度、现场控制、疏导教育、调查取证、强制措施、交通管理等多方面,规范处置程序和行为,并加强战术研究和交流演练,不断增强实战能力。第三,进一步提高处置效率,通过拓展系统前端的情报信息和预警系统建设把突发事件的处置重点放在事前,通过高度权威的统一指挥系统提高应急处置各参与单位的响应率。 4、强基固本,夯实维护

22、新区社会稳定的工作基础。一是突出重点,着力维护“三大安全”。第一,以深入排查和情报研判为依托,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等邪教组织的捣乱破坏活动,全面提高防范和处置国内外敌对分子进行恶性破坏事件的能力,切实维护新区*安全。第二,集中力量打击对社会稳定危害最大、对群众安全感影响最深的严重犯罪活动,进一步完善以社区防控、街面防控、卡口防控、单位防控、技术防控五大防控网络为支撑,点线面结合、动静防策应、打防控一体的现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控制刑事发案和治安问题,切实维护治安安全。第三,大力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监督,严格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查究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管理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

23、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二是加大力度,全面推进基础工作。第一,统一协调各方面力量,综合整治重点地区和敏感地区,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做到整治一个、巩固一个、安宁一方。第二,突出抓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高危人群管理控制、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各项基础工作,从源头上、根本上控制和减少社会消极因素。第三,进一步加大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力度,广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努力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社会法治水平。第四,通过加强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街道综治办等基础力量建设,培育一批企事业单位维稳骨干,形成一支维护稳定的高素质骨干队伍。三是拓展功能,大力加强基层建设。第一,拓展反馈功能

24、。通过建立良好的社会沟通制度,形成上通下达的社情收集反馈机制。第二,拓展调解功能。通过建立区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街社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厂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调处服务站,形成民间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和网络体系,进一步提高人民内部矛盾自我消化的能力。第三,拓展服务功能。以建设社区司法、信访等综合服务窗口为纽带,着重加强社区法律服务、心理服务、公共服务功能的开发和组织,通过市场化和行政化并行的机制,实现社区服务有偿和无偿相结合,以多元化的渠道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以此体现并提升党和政府的亲和力,建立新颖和谐的人际关系,以基层的稳定保障和促

25、进全区大局的稳定,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保证和促进新区的*文明建设和三个文明协调发。 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国务院于20xx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重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一、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

26、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合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皆不得有悖于法律。职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与之抵触。这里的“抵触”既包括实体上的抵触,也包括程序上的抵触。通常,职

27、权的赋予与行使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关承受。但有的时候,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时,则其他团体或个人也可行使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然而,依据合法行政要求,授权和委托需有法律根据,并且只能依法定程序。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并非消极地限制行政活动,并非要抑制行政的积极性。事实上,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的能动的作用。二、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

28、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合法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合不合法”的问题,合理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当与不当”的问题。合理行政必须以合法行政为前提,也就是说,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而不是合法范围之外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都是不能容忍的。合法行政对应的是行政区的“羁束行为”,它多呈现出“刚性的一面;合理行政对应的是“自由裁量行为”,它多呈现出“柔性”的一面。正因为如此,后者容易发现和识别;不当行政,人们不容易发现和识别。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后者给人们造成的损害更大,更应该引

29、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以及人们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对其控制意识的增强有关。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是行政管理得以正常开展的必然要求;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较难受到约束,人们也应注意到它常常被滥用的事实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无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行政裁量显失公正,都是不符依法行政原则的。故而,我们既要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当加强对其控制。正是在此需要下,合理行政从实质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内容适度、适当、合乎情理。可以说,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发展到一个较高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更高标准和水准

30、的依法行政。我们说合理行政,其“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具体地说,有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须有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二是行政行为须有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三是行政行为须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有悖情理的义务。三、程序正当程序正当要求构成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等等,要符合法律及其精神。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既要合法,

31、又要合理。在现代行政法中,程序性法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在行政实践中,程序违法现象非常严重。程序正当有如下一些具体要求:1坚持公开原则。公开是对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行政行为的程序、手续要公开,应通过公开张贴或其他途径公开发布,使相对人了解;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形式进行,如召开听证会等,允许公众旁听。行政行为的公开,对改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防

32、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的本意是公道正直,没有偏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有徇私情,合理考虑相关因素;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身份、民族、信仰、性别而有所歧视。具体来说,第一,应建立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当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回避;第二,不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同等的示证的机会;第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这是防止独断专行的有效手段之一。公平公正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的起码

33、原则,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听证原则。即在行政程序上要保证相对一方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公开原则”中的听证,主要体现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知”的权利;这里的听证,主要体现的是相对人的“为”的权利。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它具有加强“官”“民”沟通、促进政治民主参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权力滥用、杜绝行政权力专横的功能,能够体现行政程序作为公正和效率整合的深层次价值。4顺序原则。要求行政程序的各项制度表现为一定的顺序性,如果违反了规定的顺序,即为违法或不当行政。顺序原则是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的表现和要求之一,其实质是保证行政程序的合理运用,防止因时

34、间上的差异而对相对人造成侵害或损害。5效率原则。这是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的另一个表现,它是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即所谓时效制度,如超过法定时间,即构成违法。在不损害其他目的的前提下,行政程序应当简便易行。效率原则还包含使某些程序格式化,尤其是各种行政法律文书如记录、裁决等应当作出统一的格式规定,这是保证当事人享有平等权利的必要保障,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四、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便民和效率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制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既有效地实施行政管

35、理,又力避繁琐,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方便当事人,方便群众,包括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节省时间、费用和精力等等,以合法准确、简便易行、高效灵活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高效便民的原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是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本质使然。行政机关只有把履行职责与方便民众、造福于民统一起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尽职尽责。五、诚实守信社会信用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杆,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有机组成的国民信用体系,应该成为当务之急。而在这个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应该率先垂范。首先,政府必须重诚信行公正,保证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做到令行禁止,不

36、能言而无信,更不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目前,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不容否认,有的地方还存在着尺度不一、随意执法的现象。如有的法规、规章地方化、部门化严重,严重影响法制的统一性。有的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的稳定性、连续性不够,使人们无所适从,影响了政府的信用和信誉。保持政策的稳定与连续,信守承诺,取信于民,是建立诚信政府的基础工作。其次,政策与信息要公开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政府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使人们平等地享用住处资源。否则,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或者待遇不平等,就有悖行政诚信的原则。第三,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摒弃“官本位”的思想。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

37、的,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平衡,不能僭越,否则就是“违约”,就是失诚失信。政府应当确立以民为本的理念,这样才能树立威信,树立起良好的形象,从而真正取信于民。第四,确立并践行“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政府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感受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如果这种信任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的个人权利、公共利益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之中。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公信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决定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消、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

38、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六、权责统一权责统一这一要求,可以概括成这样几句话: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执法有保障”是这次纲要新增加的内容,而且是放在首要的位置,反映了中央对执法保障机制的重视。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往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往往“以罚没养执法”,既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又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纲要强调“执法有保障”,规定财政部门要保障执法经费,这有利于提高执法的纯洁性,必将大大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有权力的地方就应该有责任存在

39、,有权利的地方就应该有义务存在。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联、不可偏废的,更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光有权力没有责任,权力就会变形;光有权利没有义务,权利就会走样。在当前现实情况下,尤其要强调对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这里的责任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行政权力主体应履行的行政义务;另一方面,是指行政权力主体违法行政所应承担的后果,或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目前在我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有权力机关的监督,有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新闻舆论监督,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面对面监督”,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意监督”,等等。当然,无论是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还是舆论监

40、督、“民意监督”,目前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尤其是后两者,力度明显不够。要通过增强行政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在这里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的。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和追究公务员个人责任两种形式。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的。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和追究公务员个人的责任两种形式。前一种可以由权力机关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或由有权行政机关直接予以纠正、撤消责令自行纠正、撤消等形式,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后一种主要是通过行政处分来追究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当然,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客观违法原则,即只要行政行为客观上违法,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就应承赔偿责任,而一般不考虑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主观是否过错只作为国家机关向其工作人员追偿的一个标准。客观违法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心。 1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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