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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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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浅析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效力众所周知,企业之间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企业之间借贷)是无效合同,双方约定的利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类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值得探讨。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该条规定是认定企业之间借贷违法最直接的依据。另外,1996年9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

2、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利息应当收缴。”1990年11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1998年3月16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

3、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以上规定都非常明确,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但以上立法规定都是合同法颁布之前发布的,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无效应当以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作为依据。合同行为是否无效,应

4、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违反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任一情形都可以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该解释实际上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进一步解释,进一步明确要认定合同无效,只能依据

5、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排除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性文件。目前认定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无效的依据,均是最高院或中国人民银行的司法解释或答复,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列。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则属于部门规章。另外,认定企业之间借贷无效的解释、规章均为合同法颁布之前的,从法律效力来说,新法优于旧法,企业之间借贷不能依据贷款通则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而认定无效。企业之间借贷多属于公司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该规定的潜台词是否可以认为,如果经过批准,公司可以

6、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呢?“他人”当然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另外,2005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该规定是否意味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发生“企业之间的借贷”呢?该解释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排除了在2005年之前所有的司法解释的效力,自然也就排除了之前关于认定企业之间借贷不受保护的所有解释规定,明确规定了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当事人之间借贷是合法有效

7、的。企业之间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传统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多用于生活消费。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现在很多的是用于生产经营,如用于企业更新固定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进行项目投资开发或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是催生企业之间借贷的土壤,与其通过立法打压企业之间借贷,不如加以规范和引导。有规范的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不仅不会影响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还在一定程度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目前国家在打破金融垄断方面已做了尝试,在温州成立了金融改革综合实验区,放贷人条例几易数稿,已提交国务院讨论,民间借贷必定会浮出水面,成为市场化大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通过立法规范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放宽限制,容许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存在,必然会促进金融的繁荣。作者:凌波-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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