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赛欧汽车签订合资成立上汽通用五菱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书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共同签署,旨在确定合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 合资双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约方为新赛欧汽车(以下简称新赛欧)和上汽通用五菱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通用五菱)。第二条 合资目的双方决定以合资的方式成立上汽通用五菱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实现共同合作,推动汽车销售服务业务发展。第三条 合资股权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新赛欧占70%、上汽通用五菱占30%。第四条 合资业务1. 合资公司将主要从事新赛欧及上汽通用五菱汽车以及相关配套产品的销售服务业务。2. 合资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开展合法商业活动。3. 合资公司应维护合资双方及其品牌的声誉,共同努力推动销售业务的发展。第五条 经营管理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双方共同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分工合作,各自履行各自职责。1. 双方应确保合资公司的财务独立性,合法经营,保证经营活动的透明度。2. 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税收义务,确保税收合规。第六条 争议解决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协议变更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者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并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八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名后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如双方无异议,可与约为协商延长。第九条 合约解除双方一致同意,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协议:1.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2. 合资公司严重违约,对其品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3. 合资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4. 其他依法可以解除的情况。第十条 其他事项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合资公司在经验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为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果双方对本协议还有其他具体规定事项,应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签署生效。签约方:新赛欧汽车: 上汽通用五菱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