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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镇冷玉山旅游新村开发建设合同
(草稿)
甲方: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
乙方:杜国(身份证号码:51232419 )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镇冷玉山旅游新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使新村土地得到更好地开发利用,发挥土地最大效益,加快城镇化步伐,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将旅游新村临近入口处左侧临公路,武平镇卫生院正对面,房屋面积不下沟。紧邻余小平开发建设的土地交由杜国开发利用。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上,就该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将旅游新村临近入口处左侧临公路与余小平开发建设紧邻(5米之内)的土地交由与乙方开发建房与余小平房屋对齐。土地使用费由乙方按每亩60万元的标准缴纳,开发面积为2亩(1333平方米),甲方不收取开发用地的相关费用。超面积的土地使用费另行计价。
二、土地用地手续及费用由甲方负责(土地出让金由甲方负责);房产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施工期间和房屋建成后永久用水用电的协调,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划拨乙方土地后两年内乙方必须承建完工(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为合同期),否则视为违约。
三、乙方以建筑面积为准,向甲方缴纳配套费40元/㎡(不因县政府规定的配套费收取标准变动而变动)。
四、乙方建筑物的高程控制须与甲方规划一致,不超六层高(加门面七层),控制点坐标由甲方无偿提供。如与甲方规划不一致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建筑物外墙饰面风格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注意见方能实施。
五、乙方在施工期间应自觉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如出现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甲方应提供本地块相应的红线图,规划图,证件,批件,若因上述证件不全引发停工,由甲方负责处理。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如有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整,同时本合同废止。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即生效。
本合同由甲方负责解释。
甲方: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 乙方:
法人代表:
20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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