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与 签订的保密协议 编 号: 年 月 日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负责人:联系电话: 传真:乙方: 住所地:负责人:联系电话: 传真:由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乙方可能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1、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指是指甲方自身产生、或从他方得到的,凡是能给甲方带来利益、竞争优势,或造成损失、竞争劣势的,或者能给竞争对手带来利益,造成竞争优势的一切技术的、经营的信息。2、 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得到或知悉的甲方的文件、资料、信息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保密信息:(1) 用户信息;(2)
2、产品及项目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3) 任何甲方不欲公开的专有技术、秘密,和/或其中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观点、发现、发明、公式、程序、工艺、设计、模型、图纸、数据、技术文档、配置数据、网络拓扑等; (4) 货源信息、供应商信息、招投标文件; (5) 网络规划和运行的数据、资料,网络试验报告,基站分布数据,设备信息、甲方网络系统账号;(6) 经营、管理策略、决策和诀窍,业务发展情况,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文件; (7) 广告、销售策略、销售渠道信息、营销方案; (8) 财务信息;(9) 人力资源信息;(10) 客户投诉与其他涉诉事宜;(11) 签订协议的内容、提供或得到的所有文件、资
3、料的内容;(12) 公司内部所有IT支撑系统、数据库中所包含的所有电子信息,包括不限于电子公文、公告、电子数据、内部资料、信息及与本条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有关的电子邮件;(13) 其他: 。3、 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个人用户信息:个人非通信内容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职业、所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单位或居住地址、家庭成员信息等)、位置信息、服务密码、账单和清单,等等;个人通信内容信息:用户通过语音网络、短信、彩信、飞信、电子邮箱、数据线路及甲方提供的其他个人通信手段所传递的信息内容。(2)集团用户信息:集团用户非通信内容信息:单位(集团)负责人和联系人基本
4、信息、单位(集团)成员个人基本信息、业务合同、账单和清单,等等;集团用户通信内容信息:用户通过语音网络、短信、彩信、飞信、电子邮箱、数据线路及甲方提供的各类信息化应用手段传递的信息内容。(3)用户数据库及其所记载的其他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认证记录、业务订制及使用记录、用户账户信息(含手机账户、银行账户等)、用户终端信息、各类数据备份,等等。第二条 乙方明白,用户信息属于甲方的绝密信息。乙方明白,由于甲方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竞争对手非常注意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的商业秘密尤其是用户信息是甲方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甲方对其商业秘密拥有财产权。甲方向乙方提供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向乙方授予任何与
5、保密信息相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第三条 为保护上述商业秘密,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1、乙方只能为履行双方因合作而签订的合同(“合作合同”)之目的或在行使合作合同赋予的权利时使用上述商业秘密,不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商业秘密。乙方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2、 除合作合同明确授权的用途外,乙方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的任何部分加以复制或复印;3、 在不再需要的时候或当合作合同在任何情况下终止时,乙方将上述商业秘密或其复制品归还或销毁;4、 乙方只能将上述商业秘密批露给为执行本合同之目的而需要了解的雇员,并与他们签订了保密协议。乙方承
6、诺向雇员透露或使其接触保密信息前已经从该雇员获得了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乙方的雇员违背保密承诺,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保密信息或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据该等保密信息向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都被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 5、 乙方应对上述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严格保密;6、 除非甲方做出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或利用上述商业秘密为第三方服务。乙方根据甲方授权向第三方披露商业秘密时,必须确保该第三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承担与乙方上述相同的保密义务。7、 乙方已知悉并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工程管理办法、账号口令管理办法、用户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甲方相关信息安全制度。
7、第四条 乙方承担永久性的保密义务。乙方的上述保密义务在双方合作期间以及合作结束后均为有效,除非:1、非乙方过错,上述商业秘密进入公共领域而被公众所知的;2、甲方以书面形式表明其提供的信息非属商业秘密的。3、乙方从其他渠道或公共领域已经知悉同样的商业秘密,但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报告名称和来源,在15日内做出详细书面汇报,否则视为从甲方知悉该商业秘密,并承担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第五条 甲方保留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收回所提供的保密信息及其使用权的权利。第六条 由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是甲方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并且可能涉及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乙方泄漏、非法使用甲方的用户信息的,将使甲方受到
8、不可弥补的严重损害,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50万元;乙方泄漏、非法使用甲方的其他商业秘密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30万元。第七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而使甲方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此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为防止商业秘密泄漏而支出的费用、甲方因乙方之行为采取救济手段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用等)以及甲方的所失的可得利益。乙方或第三方非法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而取得的所有收益,亦视作甲方的损失。第八条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
9、)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签字代表:日期:乙方:签字代表:日期: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
10、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
11、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
12、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