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如意首府一期4、5号楼铝合金窗制作与安装工程(一标段)GF19990201江 苏 省 建 设 厅 监制 江 苏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 盐城市盐都区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如意首府一期4、5号楼铝合金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盐城市潘黄镇朱庄村三组 工程内容: 铝合金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铝合金窗制作与安装工程(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建设方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天。四、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 合同价款金额(大写):贰佰壹拾万叁仟肆佰玖拾叁元伍角(人民币)¥:2103493.50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部门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合同
3、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共2页;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共24页;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共13页)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9 月 23日 合同订立地点: 盐城市盐都区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
4、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现行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10、工程进行中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等。 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以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为准 发
5、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双方按本行业通用规定执行 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具备开工条件三日前,发包人提供伍套图纸给乙方(含竣工时向发包人提交的两套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复制或向第三方泄露、转借、转让。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吴洪军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负责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资料的管理以及协调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
6、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这种建议可能会对工程造价或工期产生影响;(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4)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5)提出或批准索赔;(6)签发支付证书。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有关情况报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先行使上述条款项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张超 职务
7、: 工程部管理人员 职权: 全权行使发包人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6项目经理姓名: 李加丰 职务: 项目经理 7发包人工作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基本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承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自行解决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施工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双方约定 (8)协调处理
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8承包人工作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施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施工场内中心150M范围内的交通
9、道路、材料堆放场地、环卫的保洁、施工噪音的管理均由承包人负责。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完工程未交付前成品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由发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照文明工地要求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场地清理工作。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在取得施工图纸后十天内提交较投标书中更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
10、度计划,报发包人及工程师(通用条款5.3条所指)审批。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接到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周内。 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0、 工期延误10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第13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 质量与验收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隐蔽工程及国家相应规范有验收要求的部位。 112工程试车113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 安全施工承包方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一切安全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理。另外必须服从现场土建总包单位安全管理。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12合同价款及调整122本合同价款采用 详见补充条款及招标文件约定 方式确定。(
11、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12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3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14工程量确认1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已完工程量或形象进度。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指合同价。具体付款幅度如下: 1、该项目工程款不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中标方,全部以现有住
12、宅和自行车库、汽车位交付给中标方抵算工程款(用于抵工程款的住宅以整套抵偿,零头差额部分以现金支付或补全);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周内,移交第(6)条款中约定资产总价的60%,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的一周内移交至第(6)条款中工程量审计总价的95%,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两年后一周内无息结清。3、被抵房屋价格的确定, 住宅部分4600元/m2,地下汽车位6万元/位,自行车库单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执行,将来不论房价上涨、下跌均不作调整,风险由中标方承担。4、被抵房屋及汽车位、自行车库中标方可自行销售,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限价令价格,中标方销售的房屋,住宅部分4600元/m2和地下汽车位6万元
13、/位以内部分应由开发商缴纳的所有税、费由开发商承担,如销售均价超过的部分按11%扣留给发包方交因销售价格差产生的税费。5、发包方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协助中标方办理自行销售的相关手续,并按形象进度将相关手续交付给中标方,同时无偿提供一个账户给中标方销售使用(在不超出工程款实际投入进度时,中标方可以自行支付该账户款项)。6、用于抵工程款的住宅、汽车位、自行车库具体分布为: 5号楼601、602、603室;汽车位,2号车库3个;自行车库5号楼1号至3号。以上抵偿部分不够一套,零头差额部分以现金支付或补全。 七、材料设备的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
14、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材料均由中标人自行组织采购,凡由中标人采购的材料,中标人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向招标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及现场抽样报告等证明材料,对材料质量负责。如不符合质量及相关规定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
15、责。验收时应提供型材质量保证书、进货单、玻璃合格证、五金合格证和相关性能检验报告。 八、 工程变更所有变更项目经发包方同意后,根据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由监理签证并核定工作量,过程控制项目部审核,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签证,按程序签发。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18、竣工验收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贰套。 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19、竣工结算结算价=中标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书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60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90天内完成初审。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0、违约20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
16、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见通用条款第26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见通用条款第33条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0.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每推迟一天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承包人每天承担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质量目标按中标人投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如果本工程达不到中标人投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中标人必须无偿整改
17、达到承诺质量标准。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工程总价的1.5%承担违约金。非招标人原因,质量整改期间工期不顺延。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方违约除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应继续履行合同。 21、争议2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办事处)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22、工程分包2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如发生分包,分包施工单位必须报监理和发包人认可。 23、不可抗力2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经双方协商
18、解决。 24、保险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40.4、40.5执行。 25、担保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26、合同份数2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拾份,发承包双方各执伍份 27、补充条款: 27.1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风险范围内中标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27.2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中标项目经理(或
19、建造师)及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实施施工管理,中途如须离开超过二小时,必须经招标人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否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每人次500元处罚,累计处罚三次以上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依法追偿。 27.3施工期间所有施工现场内的安全、消防、市容保洁、环境噪音、成品保护、治安保卫、文明施工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27.4承包人自行解决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包括地方矛盾)。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工期不顺延。 27.5本工程决算审核期限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决算资料(结算书和有关计算底稿)后三个月内初审结束,但承包人必
20、须配合,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7.6 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承包人须开设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承包方在资金使用中应按照国家政策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约定保证第三方正当利益。 27.7 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考评费,结算时凭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出具的核定单结算。 27.8 如发现乙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违背廉政建设行为,甲方立即终止合同,令其退出现场,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27.9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投标报价清单及承诺书中相关条款内容,不得变改。如发现不符合投标清单及承诺书相关条款要求,招标人有权与其终止合同。 27.10以上未尽之处详见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要求。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工程造价(万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如意首府住宅小区一期4、5号楼铝合金门窗工程4804平方米210.34932011.9.252011.11.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