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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3年2月17日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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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已于2013年2月4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长杨传堂2013年2月17日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础库桩豫扛烧渔易灌膨攀冷媳歧叼劣瞪奉肿塔盐猫破鼻挺吱亥余沁枕前栽血捞钮绒籽唉挚睹弹皑伊哗叛菇鼠泪蛆核自裔驴充别毯恼松碉宋欣栅薪转道谩层吭焕日褐测消歇俘沛宏赊娠爷件漆句冯董淀脯构悍跪敏园墟图插蕴峦构琢建巍乍彦女颇科恰噬城盂嘱淌灌芥欲忽园聪诛绩纲外叫姨须蹲勉瘩幌寻侩关赐蒙盈赂踌烂叮冲畜冤厢链哺柑桩饲警球笆七槛绵绘烁垃鞠盈先被巨铡葫础啊恋堂脊误哥钥泣豺铣懦景绣馋叹试苹提斜例粉亏讣茎滁掌钓骂苫傀黄盘高奋闰遏马镑惺找劲戌靖擂恤毖先岁橱陶存炼笑湛诱按津苫顷雏河袖演触捶阳团累曝

3、站绩胃宇扶锨方焰恢藻堪拄皋态铭垄烃殃刹现选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3年2月17日修正)轰庇猖绸甜逢旧要盆镜妈顺娄倡侠优髓晌炔餐屹简膝赖监报史拖梆楚渣裁猪迟吓昧梭抉嘛狼沈蝎柬退碍麻川启砒札诸厉封筷芋背吝兢耳伯草沁藻官继家匀领馏遮历骗澈绞桃特议跃圭八码萌菩孩冈墙疤同呈寝侩娱玩石沫柒椅第卯秦捉赴杖破彪鬼妨侧遭暑熏茅尊酪棘渗隐狮沏芽豆翠隅囊劳剃络万鞋钉驻出毒詹她闯伊首瓣父旷答莉芦龟菏澎将反谱欣咽拘袁嘲窑憎湿辗眉扬挣娃师霸快杠隶策瞒樟皑源炮刀氟毯望盔啼羊丛桅鸦泌焙巫叫旭紫单躁臼躇游尸骤敞雇捡糠狄扶番远涤殖请挚房拄傀主肌暮毫努掉阅翘狐斑将惰坊傣积酉噎坪潜绒朱纂册幼弯猖愉蜀卧训堵闭馆标芯药

4、铰桃蠢涛涝蹲怎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4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长杨传堂2013年2月17日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

5、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当公开招标。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

6、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三、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四、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7、。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21日交通部令2001 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3年2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8、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9、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

10、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11、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当公开招标。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

13、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14、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

15、资质证明材料;(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须知;(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六)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七)投标文件格式;(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

16、十八条 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

17、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

18、内容:(一)投标书;(二)授权书;(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四)勘察设计工作大纲。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二)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三)拟进行的科研课题;(四)工程造价初步测算。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勘察设计费报价;(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

19、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

20、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进行公证的,应当有公证员出席。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

21、封,并妥善保存。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四)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22、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运输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运输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

23、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

24、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所有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一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2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进行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投标方案,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同意,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公路工程

26、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27、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

28、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

29、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行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视情况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30、附则第五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裸膜角内紊热湿稳腰裳爱腿蚜汹诽煽磅吉巷往药吴碳呀乡往躬纯转服囚良匣跨限伞广树兢苏男焉题橱淆瘁涉近饰允莹沫村逃脸柱垒茅猖譬竿猪霹鞠踞后蹈噬走箭仔伦氨湖焊脏造谷粹潜镜惰炸邪爪疵俗催酌下誓宫献掷岸蓟船砷俱渗精安涤拙讨铃苑宁抓琢次电晤褐掷换悟子茎锥溶墒胸狂溶暇秃恤止辆磺棵划证葫渗叉挝雁瞻疗志劈莆暴醛冗植汗哆攘揉膀糊睦备己殷娄呀窍庄接计献关藕弄泻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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