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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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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图纸。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2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3.1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技术标二部分组成 1、商务标(除电子文档由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生成外,其他文档由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打印成纸质文件)包括: (1)投标函;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3)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说明(如有); (4)工程项目总价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9)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10)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11)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承诺书; (12)后缀名为“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建议刻录成二张光盘,一正一副,副本作为备用。如果开标时两份电子文档均无法读取的,则以无效标处理)。 2、技术标(仅指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投标人按以下章节编制): (1)施工方案与平面布置; (2)施工进度计划配置、劳动力计划配置、材料供应计划配置、主要施工设备配置; (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保证措施; (4)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和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 (5)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用于本工程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专利等)。 3.2.1 预算造价及预算成本警戒值 预算造价: 2600万 元; 预算成本警戒值: 2340万 元(预算造价× M )。(*M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房建总承包项目为90%,市政总承包项目为85%)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3.4.1 投标保证金 1、担保金额: 43 万元。(*额度一般为投标总报价上限的2%,但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取整数) 2、担保形式:投标人本单位出具的银行汇票(现金、转帐支票不予接受)。 收款单位: 恒拓建筑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建行 ; 银行帐号: 332323961427286 ; 银行地址: 。 3、担保提交地址:市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处财务室) ; 联系电话: 。 3.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6.1 投标文件其它格式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应按以下要求编制,否则以无效标处理: (1) 全篇内容中(不含封面)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的人员姓名及其它能推断或影射出投标人身份的文字描述与图案; (2)页数(封面、封底、目录除外)不得超过 60 页;(*复杂工程项目为80页,一般工程项目为50页) (3)封面必须采用招标人提供的统一封面格式(参考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4)封面与正文的纸张采用白色复印纸(彩色打印的图表除外)。 2、建议施工组织设计正文字体为四号宋体,行距1.5倍。 3.6.3 “编制人”栏盖章要求 1、单位要求 造价人员应为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由其签字并盖章。如投标人无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盖章。如造价工程师所盖的章没有显示注册单位的,须同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2、专业要求 造价工程师的专业要求为“建筑”。 造价员的专业要求为 建筑 安装 。(*与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质要求对应的原则选择) 3、其他要求 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接受二家及以上单位的委托。 3.6.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其中电子文档仅需提供一套。 4.1.2 投标文件密封及装订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必须采取单独密封。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台州市椒江区学院路788号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4.2.5 投标文件递交 要求 1、投标人出示其有效交易证的原件,以证明其已取得交易席位资格; 2、投标人若为台州市外企业,须出具有效的《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 3、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确认单; 4、投标人提交《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参考格式见附件); 5、投标人下列人员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认身份后再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理(须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中相应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一致)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的,投标人须出具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盖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②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针对本工程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投标人是台州外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参考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参加开标会议。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可以不委派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 ③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与通过投标报名项目负责人一致,如因情况特殊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招标人盖章同意,并报招标监管机构登记后有效。如为资格预审项目,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的,须出具经招标人盖章认可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台州招投标中心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检查并签字确认; (5)开标顺序:先开技术标,待技术标结果公布后再开商务标; 7.2.2 7.2.3 工程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 260 万元(*额度一般为投标总报价上限的10%,取整数) 支付担保金额为 260 万元(*如有,应与履约担保金额相同)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电子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通过投标工具格式化后,刻录在投标人自行提供的光盘中。所有光盘与纸质投标文件一同密封提交给招标人。本工程的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必须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版本号:4.0.0)编制。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工具的开发商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通知书的单位。 1.4.2在投标截止日前,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满足原资格预审文件中符合性审查条款的要求。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通知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3.2.1预算造价及预算成本警戒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具体以“投标工具-招标概况-投标报价要求”的规定为准)。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4.3投标担保按以下方式退还: (1)中标人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退还; (2)未中标的候选人凭《建设工程中标结果通知书》退还; (3)其余投标人(含无效标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协议; (3)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内有串标、哄抬标价等违规违法行为; (4)投标人违反《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内容的; (5)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的(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其它格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2投标人投标文件所用的纸张建议采用A4型纸,图表可根据需要作适当扩展。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招标文件格式及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打印生成的投标文件中注明签署或盖章的,投标人均应按要求签署或盖章,其中“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表中“编制人”栏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 3.6.4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如未注明正副本的,由评标委员会或工作人员随机抽签确定一本作为正本。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并注明招标项目(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标函名称。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4.1.2投标文件的密封及装订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同时满足本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担保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须签订《台州市建设工程公正评标承诺书》。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7.1.1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同时应当将被废除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评分情况(指资格预审项目)或资格评审情况(指资格后审项目)。 7.1.2公示期间,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资格有异议的,可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答复。投标人对答复不服或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申请核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7.1.3 涉及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进行澄清或说明。中标候选人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进行澄清或说明。 7.1.4中标候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无效: (1)投标资格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符合性审查要求(指资格预审项目)或本章第1.4项规定的; (2)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的; (3)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应作无效标处理的; (4)拒绝按本章第7.1.3款规定进行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5)法律法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的其它情形。 7.2预中标告知单 7.2.1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投诉)或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 7.2.2第一中标候选人应自收到《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15日内(具体时间以《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为准),按以下要求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履约担保和安全资格审查等材料。未按要求提交的(包括相关证书被暂扣期间),其资格无效。 (1)履约担保包括承包商履约保函和工程担保合同原件,履约担保额度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方式(招标文件前附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担保人应当是在台州市内注册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并已在市招标办办理登记手续。如不能办理担保或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采用现金的,履约保证金必须解入招标办指定的专用帐户。 (2)安全资格审查材料包括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三类人员”A类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三类人员”B类证书原件和“三类人员”C类证书原件。 (3)打印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中有关报价组价的书面报表。 7.2.3在办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前,招标人应当将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和工程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给招标办保管。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支付担保额度的,承包商应当将招标人提供的业主支付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招标办保管。招标办提供2份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保函的复印件给提交人。安全资格审查材料原件经招标办核查后退还。 7.3中标通知书 7.3.1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因违反本章第7.1.4项和第7.2.2项规定造成其资格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须按本章第7.2.2项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第二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同样情形的,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7.3.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7.3.3招标人在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3.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招标失败,应重新组织招标。 7.4合同签订 7.4.1自《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到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4.2招标人与中标人须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草签施工合同,待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正式签订。 7.4.3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关于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台纪[2001]19号)的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8. 重新评标、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评标 按有关规定应重新评标的,涉及数值抽签的不再重新抽取。 8.2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3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组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项规定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投标文件份数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水印编号 电子投标文件的水印编号须与书面投标文件一致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2.10项规定 3.2 详细评审标准 评审和评分 详见“评标办法附件”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办法见评标办法附件。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和评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1.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如投标人拒绝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人预算书、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4)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人预算书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10)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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