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艺术交流合作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以下均称为“各方”)共同订立:甲方: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住所地: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联系方式:_乙方: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住所地: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联系方式:_鉴于,甲方和乙方都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愿以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文化艺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鉴于,甲方和乙方对于开展文化艺术交流合作均具备相应的资源和能力,并愿意互相提供支持与帮助;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文化艺术交流合作协议书。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 文化艺术: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创作、文化活动、表演、展览等相关领域的艺术形式和艺术表现。2
2、. 交流合作:指甲方和乙方通过各种形式的互动与沟通,共同开展文化艺术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活动。第二条 合作内容根据各自的资源和需要,甲方和乙方将开展以下合作项目:1. 艺术作品展览:甲方和乙方可以相互向对方提供合适的展览场地,举办艺术作品展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宣传。2. 艺术家交流:甲方和乙方可以派遣艺术家进行互访与交流,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创作、策展、授课等活动。3. 文化活动举办:甲方和乙方可以共同组织文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化节、庆典、讲座、演出等项目。第三条 责任和义务1. 双方各自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保证其具备相应的权利和许可。2
3、. 双方应积极协商,遵守协议的约定,合作实施各项内容,并及时沟通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3. 双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等相关权益,应依照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规定进行归属和分配。第四条 保密条款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商业机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双方应互相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该信息,除非双方经过书面同意或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第五条 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附则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2.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或以书面形式进行。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日期:_ 日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