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仅限于我校内部新建、扩建、改造及维修工程的施工签证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发、承包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第四条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杜绝采用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第五条 施工签证是工程
2、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控制办理施工签证。本规定以外经济变更不予办理施工签证。 第六条 施工签证格式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名称;2、签证日期;3、连续编号;4、签证事由或计算公式;5、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列表或列式明确表达式);6、备注;7、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8、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二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9、监理单位签证意见;10、监理单位经办人、总监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11、甲方代表、由处领导指派的甲方见证人及工程分管负责人三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第七条 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相关费用;3、设计
3、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6、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它零星工程;7、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第八条 不予办理的施工签证1、属于其它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的内容;2、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3、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4、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5、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6、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7、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8、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9、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10、
4、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它费用项目。第九条 工程签证按签证权限办理:单项变更估算造价2000元以下的,由甲方代表签证;2000元至20000元的,经甲方代表、甲方见证人代表和科室负责人向处领导汇报后共同到现场签证;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2万元至5万元工程签证,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处长签发后执行;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基建处报分管校长审批。第十条 变更签证办理的时效性:施工单位在完成变更工作后须于7日内提出签证(否则视为放弃),报监理、甲方代表,甲方代表须在7日内办完有关手续并返还施工单位,否则视为同意,并追究监理及甲方代表的相应责任。监理、甲方代表不许拒收施工单位的
5、签证单,对有疑义的签证内容,监理、甲方代表要及时协调处理,有困难的要及时报科室负责人和处领导协调解决。绝不允许拖延不办,否则造成的事故及延误工期等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属工程变更的签证签发后,现场代表在三天内必须将变更内容标注在受控施工图上;施工中间过程的隐蔽签证一般要附有影像资料。第十二条 办理施工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第十三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学校驻工地代表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第十四条 甲方代
6、表要积极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有权更正施工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第十五条 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甲方代表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处领导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第十六条 办理施工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避免过期补签。严禁在办理工程决算时补签。第十七条 办理施工签证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二意、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材料价格要注明是预算价还
7、是市场价,是否取费、让利,施工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第十八条 办理施工签证要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格式统一。第十九条 甲方代表要按专业不同分工办理施工签证,避免签署本专业之外的施工签证。因专业人员不全无法按专业办理的施工签证,应当甲方代表提出,由基建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后会签。第二十条 办理施工签证的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第二十一条 甲方代表办理完毕施工签证后保留一份存档,避免人为修改或遗失。其余返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第二十二条 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结算时按照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将施工签证(原件)同其它结算资料一并上报学校审计处。审计结束后,学校审计处将施工签证和其它报审资料返回基建处存档管理。办理工程进度款时施工签证可以报送复印件。第二十三条 报送社会审计的工程项目,施工签证经学校审计处复核后同其它报审资料一并报送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所有报审资料由社会审计机构全部返回基建处存档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部零星维修,小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